痛經假

痛經假

針對原《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中規定“女職工在月經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月經期間禁忌從事的高處、低溫和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以及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保護月經期婦女的人身權益,在2009年10月該條例修改期間,有專家建議增加痛經假的措施:女職工因為痛經無法正常工作,有醫生證明的,休1到2天病假,工資應該保留。

安徽省2016年3月1日起,起施行"痛經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痛經假
  • 機構國務院
  • 文獻:《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
  • 時間:休1到2天病假
法律草案,痛經假觀點,

法律草案

據全國總工會官方網站訊息,國務院法制辦2009年10月分前後在組織對實施超過20年的《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進行修訂。修訂草案規定。修訂焦點之一即:規定“女職工在月經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月經期間禁忌從事的高處、低溫和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以及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首都醫科大學教授陶永嫻針對此條還專門提出,女職工因為痛經無法正常工作,有醫生證明的,休1到2天病假,工資應該保留,是為痛經假之說。
全總女職工部此前就專赴湖北調研其出台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湖北是全國第一個立法保護婦女經期權益的省份,其規定女職工因月經過多或痛經而不能正常工作的,經用人單位指定的醫療機構證明,用人單位可適當給予1至2天的休息。
根據安徽省政府第67次常務會議通過的《安徽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2016年3月1日起,安徽省施行"痛經假"。女職工因月經過多或者痛經不能正常上班申請休息的,用人單位根據醫療機構證明,安排其休息1至2天。更年期綜合徵症症狀嚴重,不能適應原崗位工作,申請減輕工作量或者調整工作崗位的,用人單位根據醫療機構證明和實際情況給予適當安排

痛經假觀點

北京大學婦女法律研究與服務中心訴訟部主任張帥對這一建議表示認可,並指出韓國已經規定女性有1天帶薪例假,2009年10月份湖北省出台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同樣規定了女職工痛經可帶薪休假1至2天,類似做法值得借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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