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津貼

疾病津貼

職工病假待遇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傷殘,除按規定比例發給職工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外,還應發給各項國家、省、市規定的各項生活補貼,如上述的病假待遇低於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與各項生活補貼之和(現為97.44元),原則上按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與各項生活補貼之和的標準發給。

參見:《關於職工保險福利若干問題處理的通知》(穗勞險字[1992]第002號)

執行日期:1992年3月14日

疾病津貼,享受疾病津貼的條件,病假工資,疾病津貼的給付,給付水平,給付方式,等待期和給付期,被扶養家屬的醫療社會保險,

疾病津貼

職工病假待遇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傷殘,除按規定比例發給職工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外,還應發給各項國家、省、市規定的各項生活補貼,如上述的病假待遇低於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與各項生活補貼之和(現為97.44元),原則上按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與各項生活補貼之和的標準發給。
參見:《關於職工保險福利若干問題處理的通知》(穗勞險字[1992]第002號)
執行日期:1992年3月14日

享受疾病津貼的條件

享受疾病津貼傳統上是以就業為條件的,但也有例外,例如瑞典的家庭主婦因疾病喪失勞動能力,也有資格得到疾病津貼。此外,大多數國家規定疾病津貼申請者,必須交納保險費達到最低限度的合格期限,或者在發病前從事受保職業有一定的工齡。如印度規定,最近26周內交納保險費13周方可享受;芬蘭規定,享受現金補助須最近受僱3個月;丹麥規定,收入來自就業或獨立勞動的人方可享受疾病現金補助;賽普勒斯規定,享受疾病現金補助,須交納保險費26周,且最近一年交納或視同交納20周,享受期到期後,還可在交納保險費13周的基礎上,重新享受。但有一些國家已取消了繳費最低限度合格期限的條件。

病假工資

1、對在12個月內病假累計不滿6個月的職工,本年的病假工資,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總額(簡稱月均工資)為基數,如超過上年度市屬(縣級市)職工月均工資,則以上年度市屬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連續工齡不滿5年,按45%發給,滿5年不滿10年,按50%發給;滿10年不滿20年,按55%發給;滿20年及以上,按60%發給;獲得各級政府授予勞動模範(先進生產工作者)稱號的職工,按65%發給。享受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離休、退休待遇的職工,按70%發給。
2、對在12個月內病假累計滿6個月及以下的職工,本年的疾病救濟費,以上年度本人月均工資總額為基數,如超過上年度市屬職工月均工資,則以上年度市屬職工月均工資為基數,連續工齡不滿10年,按40%發給;滿10年不滿20年,按45%發給;滿20年及以上,按50%發給。獲得各級政府授予勞動模範(先進生產工作者)稱號的職工,按55%發給。單位可根據本企業職工工資增長水平,適當調整長期病休待遇。
3、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可在上述計發比例的基礎上,提高5%-10%的比例計發病假待遇。
4、按上述標準計發病假工資後,如低於本市規定的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標準90%的,可給予補足,如超過本人年正常上班月(日)均工資收入的,按本人當年正常上班的工資收入發給。
參見:《關於企業職工保險福利待遇計發辦法的通知》(穗勞險字[1994]第011號)
執行日期:1994年12月1日
對因病辭退職工的醫療補助費
按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契約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的規定,在辭退時除發給一次性經濟補償金外,還應發給一次性醫療補助費:普通疾病發給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分別發給九個月和十二個月的醫療補助費。
參見:《對<關於支付傷病職工醫療補助費的請示>的復函》(穗勞函字[1997]248號)
執行日期:1997年11月25日

疾病津貼的給付

給付水平

確定疾病津貼的給付水平,需要研究疾病的發病率(或患病率),這是確定醫療社會保險費用支出的重要依據。患病率是指某一時期職工患病的人數占職工總數的比率。患病率可以用總量患病率和個體患病率兩個指標來表示。
總量患病率=某時期各種疾病的病例總數/某時期平均職工人數×100%
個體患病率=某時期某種疾病的病例總數/某時期平均職工人數×100%
無論總量指標還是個體指標,一般都是以健康檢查和專門的醫學檢查為依據,患病率不僅是研究慢性病、職業病發生情況的常用指標,而且也是確定醫療費用開支、確定疾病津貼給付水平的重要指標。一般來說,患病率高,疾病津貼的給付水平就低;反之,疾病津貼的給付水平就高。

給付方式

疾病津貼的給付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均等給付制,即按照統一的標準給付,而不考慮患者工資水平的高低。這種給付方式在愛爾蘭等少數國家實行。另一種是薪資比例制,即以勞動者患病之前的工資水平為標準,按一定的百分比計發。這種給付方式的特點如下:一是在勞動者患病初期,給付的比例往往很高,大多規定為工資的100%;二是隨著給付時間的延長,給付比例會逐漸地降低;三是給付比例往往與工齡長度有關,與勞動貢獻掛鈎。例如,蘇聯規定,工齡不滿3年的職工按工資的50%給付;工齡為3~5年的職工按工資的60%給付;工齡為5~8年的職工按工資的80%給付;工齡為8年以上的職工按工資的100%給付。

等待期和給付期

疾病津貼的給付大多有等待期和給付期兩方面的時間限制。在大多數國家,被保險人因病失去勞動能力3天以上才能領取疾病津貼。這樣規定的理由是,大多數人易患短期疾病,這種病對人的收入造成的損失不大。如果對大量的短期患者支付津貼,就意味著需要支付一筆龐大的開支。所以,許多國家規定了疾病津貼給付的等待期,以減少疾病津貼支付。國際勞工組織建議等待期不超過3天。疾病津貼也不能無限制地給付。國際勞工組織1952年通過的《社會保障公約》建議,每次患病的疾病津貼給付最長為26周;如果醫療社會保險給付期滿後,仍未痊癒,則由醫療救助提供相關的保障。目前,我國醫療津貼的給付期是6個月,超過6個月者由社會救助制度提供保障。我國政府規定,工人、職員因為疾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連續醫療期間在6個月以內者,應由企業行政方面或者資方按下列標準支付給病傷職工假期工資:本企業工齡不滿2年者,為本人工資的60%;已滿2年不滿4年者,為本人工資的70%;已滿4年不滿6年者,為本人工資的80%;已滿6年不滿8年者,為本人工資的90%;已滿8年及8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的100%。工人、職員因為疾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連續醫療超過6個月者,企業行政方面或者資方停發病傷假期工資,改由救助發給疾病或非因工負傷救濟費,其標準如下:本企業工齡不滿1年者,為本人工資的40%;已滿1年不滿3年者,為本人工資的50%;3年及3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的60%。

被扶養家屬的醫療社會保險

在實行醫療社會保險制度的國家,除了向患者一勞動者提供醫療服務外,一般還向勞動者所扶養的家屬(一般為直系親屬)提供優惠的醫療服務和現金補貼。勞動者患病以後,依賴其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也會受到影響。為保證他們的基本生活,除了向患者給付津貼以外,還向患病者供養的直系親屬給付一定數額的現金補助。家屬補助給付一般要低於疾病津貼。如英國政府規定,患病勞動者扶養的配偶每周可以獲得9.75英鎊的現金補貼,每個子女可以獲得0.85英鎊的現金補貼。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