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訴訟

當事人訴訟是日本行政法中確認或者形成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的處分或裁決的訴訟。這種訴訟與抗告訴訟有明顯的區別,即:後者是針對公權力行使不服提起的,被告一定是行使公權力的行政機關,前者是把法律關係的當事人一方作為被告提起的訴訟;後者是與民事訴訟完全不同的訴訟類型,前者則與通常的民事訴訟屬於大體相同的類型。

行政案件訴訟法區別當事人訴訟的兩種情況:(1)形式上的當事人訴訟,指在確認或者形成當事人之間法律關係的處分或裁決的訴訟中,根據法令的規定把其法律關係的當事人一方作為被告的情況。其實質也可以叫做爭議處分或者裁決的效力的一種取消訴訟。(2)實質上的當事人訴訟。當事人訴訟,在法令上對起訴期間有規定時,其期限為不變期限。當事人訴訟在沒有具體規定時準用取消訴訟的若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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