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田賦徵收實物條例

修正田賦徵收實物條例指的是(草案) 國民黨政府關於全國統一徵收田賦的基本法規之一。於1946年正式頒布,主要內容有:(1)田賦繼續實行徵實、征借和徵購的辦法。(2)田賦徵實以畝為單位徵收額數。(3) 採用經征和徵收分立制度。由財政部門 (田賦管理部門) 經征,由糧食部門徵收。

災歉減免,以被災地畝中稔年成收穫總量為標準,核定田賦減免,凡收穫量未過中稔年成三成者,準免全賦; 超過二成者依收穫遞增成數,遞減減免額; 收穫量在中稔六成以上者,不予減免。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