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鮮王氏高麗初期開始實行的土地整理政策。目的是確立國家即國王對全國土地的支配權,以鞏固封建統治。對已經私有化的土地,通過國家機構制度化,控制其膨脹。976年11月頒布科田法、田柴科,規定賜田的對象為國王的宗族和為國家服務的官吏,根據品級實行差等賜田制,原則上不確認世襲。另外,還規定了公瞬田柴,劃給政府各官衙一定數量的土地,以充作本部門辦事費用。田制改編不僅沒有抑制土地私有化的擴大,反而由於實行功勳田、宮院田和寺院田等制度,加快了土地私有化。李朝時期也進行過土地改編,與高麗時期所不同的是,獲得租稅徵收權的受田者須從中拿出一部分上繳國家,致使大小地主提高地租徵收率,以確保自身利益不受損害,從而加重了農民的租稅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