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地預審

用地預審,是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建設項目審批、核准、備案階段,依法對建設項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項進行的審查。

審核手續須知,核准檔案效力,

審核手續須知

需提交材料
1.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表(國土部門提供,建設用地單位填寫相關內容);負責用地預審初審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用地預審初審意見。
2.建設項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局部規劃圖(省級以上項目,由建設單位向項目所在地基層國土所申領,作為報批必備件;市、縣級項目,一般在進行預審現場踏勘時,由建設單位向項目所在地基層國土所申領)。由國土資源部負責用地預審的建設項目,還需提交標註項目用地範圍的縣級以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及相關圖件(縣級以上國土資源部門協助提供)。
3.城市(村鎮)規划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有效的建設項目用地城市(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及附屬檔案(建設項目用地規劃藍線或紅線圖)。
4.建設用地單位向有權批准國土資源的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用地預審申請報告,內容包括擬建設項目基本情況、擬選址情況、擬用地總規模和擬用地類型、補充耕地初步方案。
5.審批類建設項目應當提供有效的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批覆檔案、可行性研究報告(含用地規劃總平面布置圖)。項目建議書批覆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合一的,只提供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含用地規劃總平面布置圖);核准類建設項目應提供有效的發展和改革、經濟貿易或行業行政管理等部門同意開展前期工作的告知書和擬報發展和改革、經濟貿易或行業行政管理等部門核准的項目申請報告(應達到可行性研究深度);備案類建設項目應提供有效的發展和改革、經濟貿易或行業行政管理等部門的建設項目備案批准檔案和項目申請報告(應達到可行性研究深度)。
列入已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投資管理部門批准的中長期發展建設規劃的建設項目,還需提供有關中長期發展建設規劃。
6、屬於《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建設項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應當出具經相關部門和專家論證的規劃修改方案及論證意見、建設項目對規劃實施影響評估報告、修改規劃聽證會相關材料和聽證會紀要。
7、根據建設項目具體情況,應提交的其它檔案、證明材料和圖件。
分期實施的建設項目,需提交擬訂的分期實施規劃方案,分期辦理用地預審。
用地預審受理、辦理
1、收件與受理:符合報件要求的用地預審申請及附屬檔案材料,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予以接受,轉入受理程式,不符合報件要求的用地預審申請及附屬檔案材料,於收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逾期不通知的,視為收理和接受(按規定需要補充材料的,收件日期以材料補充齊全的日期為準)。
2、辦理與辦結:符合受理條件的用地預審申請及附屬檔案材料,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一般在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並出具預審意見,需延長辦理時間的,經負責預審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

核准檔案效力

建設項目投資單位持有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用地預審核准檔案向有關投資管理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法辦理建設項目的審批(核准、備案)手續。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核准檔案的有效期為2年,自發文之日起計算。在用地預審核准檔案有效期內,建設項目投資單位未取得有關投資管理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審批(核准或備案)檔案或有關投資管理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法註銷審批(核准或備案)檔案的,由原出具用地預審核准檔案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註銷用地預審核准檔案;在用地預審核准檔案有效期內,建設項目投資單位未能在公開出讓中取得土地使用權,則其持有的原該宗地用地預審核准檔案自行失效;如該宗地公開出讓時未能確定中標人,則建設項目投資單位持有的原用地預審檔案在符合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規定的情況下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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