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審批事項服務指南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審批事項服務指南》由國土資源部於2017年4月6日發布。本指南適用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的申請和辦理。

一、適用範圍
本指南適用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的申請和辦理。
二、項目信息
(一)項目名稱: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及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床審批
(二)子項名稱:建設項目用地預審
(三)審批類別:行政許可
(四)項目編碼:12001
三、事項審查類型
前審後批。
四、審批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52條: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和建設用地標準,對建設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並提出意見。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56號)第22條:具體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第23條: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外的土地,涉及農用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三)《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第二條第九款:項目建設單位向發展改革等部門申報核准或審批建設項目時,必須附國土資源部門預審意見;沒有預審意見或預審未通過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設項目。
(四)《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68號)。
五、受理機構
國土資源部政務大廳
六、決定機構
國土資源部
七、審批數量
無數量限制
八、申請條件
(一)建設項目用地符合國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二)建設項目選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屬《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建設項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修改方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三)建設項目用地規模符合有關土地使用標準的規定;對國家和地方尚未頒布土地使用標準和建設標準的建設項目,以及確需突破土地使用標準確定規模和功能分區的建設項目,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已組織開展建設項目節地評價並出具評審論證意見。
(四)占用基本農田或占用其他耕地規模較大的建設項目,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已組織踏勘論證。
(五)建設項目占用耕地和涉及征地補償、土地復墾的,建設單位需承諾將補充耕地、征地補償、土地復墾等相關費用納入工程概算。
(六)是否涉及違法用地和信訪問題以及處理情況。
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予審批建設項目用地預審。
九、申請材料
(一)申請材料目錄
序號
材料名稱
原件/複印件
份數
紙質/電子
要求
備註
1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表
原件
1
紙質、電子
資料庫表,PDF
資料庫表統一申請表格式;PDF帶紅章的頁要求原件彩色掃描
2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報告
原件
1
紙質、電子
電子件為PDF格式
帶紅章的頁要求原件彩色掃描
3
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初審意見
原件
1
紙質、電子
電子件為PDF格式
帶紅章的頁要求原件彩色掃描
4
項目建設依據
複印件
1
紙質、電子
電子件為PDF格式
帶紅章的頁要求原件彩色掃描
6
標註項目用地範圍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及相關圖件
複印件
1
紙質、電子
電子件為PDF格式
7
建設項目用地需要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應提供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方案
原件或複印件
1
紙質、電子
電子件為PDF格式
帶紅章的頁要求原件彩色掃描
8
項目用地邊界拐點坐標表(1980國家大地坐標系)

紙質、電子
資料庫表
(二)申請材料提交
申請人可通過國土資源部政務大廳視窗報送提交材料;也可以通過“國土資源部行政審批網上申報”系統進行申報,並在項目辦理結束前將紙質材料報送國土資源部政務大廳。
企業(事業)法定代表人辦理的,應提交單位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證明(原件1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1份);委託他人辦理的,應提交企業(事業)法定代表人的書面委託書(原件1份,加蓋單位公章)和被委託人身份證(複印件1份)。
十、申請接收
(一)視窗接收:國土資源部政務大廳(北京市西城區阜成門內大街64號)。
(二)信函接收:北京市西城區阜成門內大街64號 國土資源部政務大廳 郵編:100812
十一、辦理基本流程
(一)接收報件和受理
國土資源部政務大廳接收申請人報送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資料。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受理。
(二)部內審批
國土資源部規劃司會同會審司局依據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用地預審申請資料進行審查,並報部審批。
(三)辦理批覆
國土資源部批准後,自作出審批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由政務大廳向申請人傳送書面審批結果。
十二、辦理方式
(一)新辦申請
辦理方式為一般程式。
(二)延期申請
用地預審復函到期後,申請人需延期的,持申請材料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延期審查意見,申請辦理用地預審意見延期。擬用地情況如無變化的,省略會審司局研提意見階段。
十三、辦結時限
在20個工作日內辦結,必要時延長10個工作日。
自補正、補充通知發出之日起6個月內未收到補正、補充材料的,直接退件。
十四、收費依據及標準
不收費。
十五、審批結果
關於***項目建設用地預審意見的復函。
十六、結果送達
作出行政決定後,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電話方式通知服務對象,並通過現場領取的方式將檔案送達。
十七、申請人權利和義務
(一)申請人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1.申請人有權要求我部公示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我部職權範圍內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行政許可格式文書等,有權要求我部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和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
2.在依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我部法定職權範圍內,申請人有權向我部提出行政許可申請,並要求我部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內,依法定條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決定,同時出具加蓋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3.申請人向我部提出行政許可申請,我部認為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時,申請人有權要求我部在提交申請材料的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我部逾期不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或者申請人按照我部告知的補正要求補正全部申請材料後我部仍不受理的,申請人有權要求我部依法改正。
4.我部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申請人有權要求我部說明延長期限的理由並在法定的延長期限內作出決定。
5.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我部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申請人有權要求我部頒發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並加蓋印章的行政許可證件;我部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申請人有權要求我部書面說明理由,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申請人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1.申請人向我部提出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按照該行政許可事項的法定條件和我部關於申請文本的規範性要求,如實向我部提交全部申請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並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2.申請人取得我部行政許可後,應當依法從事該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履行法律、法規、規章和我部行政許可決定對申請人從事該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所規定的義務。
3.申請人取得我部行政許可後,需要對行政許可的內容進行變更的,應當向我部提出變更申請,經我部同意後方可作出變更。
4.我部對申請人取得我部行政許可後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申請人應當支持和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5.申請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除法律、法規規定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式可以轉讓的外,不得轉讓。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十八、諮詢途徑
(一)視窗、信函諮詢:國土資源部政務大廳
(二)電話諮詢
(三)電子郵件諮詢
十九、監督投訴渠道
(一)電話
(二)信箱
二十、辦公地址和時間
(一)辦公地址:國土資源部政務大廳(北京市西城區阜成門內大街64號)
(二)辦公時間: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
二十一、公開查詢
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後(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鑑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節規定的期限內),可通過電話、網站查詢審批狀態和結果。
二十二、申請材料示範文本
報國土資源部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建設單位申請文本格式,詳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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