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辦理指南

按目前的法律規定,我國的所有女性勞動者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都享受產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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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條件

2012年4月18日,國務院頒布了《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刪除了“女職工違反計畫生育規定的,其勞動保護應當按有關計畫生育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規定”的條文,意味著職業女性有未婚生育、超生等違反計畫生育相關法律法規的情形,也不剝奪其享受產假的權利,但是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等單位工作的職業女性除外。

所需材料

身份證、結婚證、準生證、出生證和獨生子女證。
註:產婦在子女出生後4個月內辦理獨生子女證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35天產假。

辦理流程

產前假: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部分屬於地方法規規定必須給假的情況,單位應批准其休假。
哺乳假:女職工生育後,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准,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
保胎假:醫生開證明,按病假待遇。

辦理地點

懷孕女職工所在用人單位。

辦理時限

據各用人單位及懷孕女職工個人情況而定。

法律規定

一般規定
1、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2、難產,增加產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4、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
5、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6、晚育產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省計畫生育條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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