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本地居民結婚登記辦理指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辦理本地居民結婚登記
  • 辦理機構:各縣區(市)婚姻登記處
  • 辦理時間: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 辦理時限:證件材料齊全,當場予以登記,發證。
  • 收費標準:結婚登記每對9元加其他相關費用。
設定依據,辦理流程,申請條件,辦理材料,辦理地點,常見問題,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2.《婚姻登記條例》。

辦理流程

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共同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區民政局的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2、雙方當事人親自填寫《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3、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準予登記。

申請條件

(一)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二)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三)當事人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四)當事人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五)當事人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
(六)雙方自願結婚;
(七)當事人提交3張大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八)當事人持有本人的常住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原件)。
居民身份證與常住戶口簿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應當一致;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有關部門更正;居民身份證或者常住戶口簿丟失,當事人應當先到公安戶籍管理部門補辦證件,也可持有效的臨時居民身份證、戶籍證明辦理,戶籍正在遷移尚未落戶的,可持戶籍遷移證辦理。

辦理材料

1、雙方當事人常住戶口薄、居民身份證。
2、當事人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辦理地點

鄖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處  鄖縣城關鎮東嶺街27號 周一至周五 0719-7221510
鄖西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處 鄖西縣社會福利中心一樓(東側) 周一至周五 0719-6238469 0719-6240619
房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處 城關鎮房陵東大道19號 周一至周五 0719-3249977
竹山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處 城關鎮北大街508號 周一至周五 0719-4231860
竹谿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處 城關鎮建設路民政局辦公大樓一樓 周一至周五 0719-2724366
丹江口市民政局婚姻登記處 丹江口市水都大道中段 周一至周五 0719-5222689
武當山特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 武當山特區永樂路 周一至周五 0719-5666204
十堰經開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 十堰市廣州路27號 周一至周五 0719-8319915
張灣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 張灣區公園路21號 周一至周五 0719-8693160
茅箭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 茅箭區武當路71號 周一至周五 0719-8787180

常見問題

一、什麼是事實婚姻?
事實婚姻,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民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兩性結合。
二、什麼是無效婚姻?
無效婚姻,又稱違法婚姻,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兩性的結合因違反了法律規定的結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種婚姻形式。《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即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如抑鬱型精神分裂症、重度智力低下,生活不能自理,婚後尚未治癒的;
4.不到法定婚齡,即男早於22周歲,女早於20周歲。
三、什麼是重婚罪,應如何處罰?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者與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實上的重婚兩種情況。法律上的重婚指前婚尚未解除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事實上的重婚指前婚尚未解除又與他人形成事實婚姻的。根據有關司法解釋,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5條規定,對重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8條的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湖北省對晚婚的婚假是如何規定的?
據《湖北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晚婚公民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3天),增加婚假15天。即最長可休假18天(含雙休日)。晚婚是指女性晚於23周歲,男性晚於25周歲首次結婚。二婚不享受晚婚婚假。婚假期間工資照發。
五、女職工的產假是如何規定的?產假期間工資如何發放?
據《湖北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懷孕未滿12周流產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其指定醫療機構的證明和其 他相 關規定,給予15至30天的產假;懷孕12周以上28周以下流產的,給予42天的產假;正常分娩的,享受90 天產 假,其中產前休假15天;懷孕28周以上早產或者超期分娩的,視為正常分娩;分娩時遇有難產的,增加 產假 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已婚婦女晚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 ,增加 產假30天。已婚婦女滿24周歲生育第一個子女為晚育。
女職工在規定的產假期間的工資,由用人單位按照該職工原工資標準發放。原工資是指女職工在休假之 前, 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之前,或者減輕勞動量之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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