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險法

生育保險法是規範因生育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生育保險法
  • 外文名:Birth insurance law
  • 總稱:規範因生育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
  • 地位:生育保險立法的基點之一
特點,基本原則,功能與作用,

特點

生育保險立法有如下特點:
(1)生育保險立法的基點之一,是滿足人類繁衍生存和勞動力再生產的需要,因此,保險待遇相對優遇於其他制度;
(2)生育保險法律關係的主體和內容比較特殊,包括與孕育兒權利保護聯繫在一起的孕育女工的權利和保護,一個客體涉及兩個主體;
(3)生育保險需要建立某些事先保障項目,如孕前諮詢、保健和休假;而其他社會保險項目均為事後補償和保障;
(4)生育保險立法晚於醫療保險和養老保險,原因在於婦女就業問題在社會化大生產相當發達以後才受到重視;
(5)生育保險在很多國家不是獨立的法律,而從屬於相關的法律,例如,在德國、法國等國家,生育保險被列入醫療保險法律;英國建立了專門的生育給付制度;
(6)生育保險立法與醫療保險相似,因醫療服務機構及職責的出現,產生三方法律關係。

基本原則

生育保險法的原則是建立生育保險制度的指導要素。社會保險法的基本原則,如國家普遍責任、保障最低需要等,對生育保險法律制度具有當然的指導意義。然而,生育保險法涉及的是人類繁衍生存和勞動力再生產的大事,與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相比較,它還具有自己特殊的指導原則,主要包括:優育、母嬰保障相結合;事先事後保障相結合;孕育、生育、哺乳保障相結合等。
1.優育原則
婦女生育不僅僅是個人和家庭的事情,也是企業和社會的事情,對生育婦女的保障,也是人類優質繁衍生存和勞動力優質再生產的需要,因此,生育保險的給付期和待遇水平普遍高於醫療保險和其他社會保險制度。例如,德國生育保險待遇包括:醫療待遇、生育假津貼(工資的100%)、生育補貼(100馬克以上)、照顧8歲以下孩子的僱工費(父母生病住院期間):在盧森堡,生育津貼一次性支付100270法郎。
2.母嬰保障相結合
生育的自然屬性決定,被保護的客體包括母親,孕育兒和新生兒。因此,生育保險待遇必須同時考慮母親、孕育兒和新生兒的特殊需要。
3.事先事後保障相結合
母親、孕育兒和新生兒的特殊需要決定,生育保險需要事先事後保障相結合的待遇。因此,生育保險給付的假期均從生育之前的一定孕期開始,即對母親和孕育兒的保障。其他社會保險項目均屬於事後救濟、補償保障。有些國家法律規定,孕育女工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選擇孕前假期的開始時間。
4.孕育、生育、哺乳保障相結合
母親、孕育兒和新生兒的特殊需要決定,生育保險需要事先事後保障相結合的待遇。因此,生育保險給付的假期必須延續到生育之後的一定時期。例如,哺乳期待遇即是對母親和新生兒的保障。法國的生育保險待遇包括母親津貼和育嬰津貼,如4個月的奶票。很多國家生育保險立法考慮了新生兒的護理需要,如匈牙利生育保險立法建立了新生兒護理津貼,為參保人工資的65%一75%,給付到孩子滿2歲。

功能與作用

生育保險關係到廣大婦女勞動者的切身利益,對社會勞動力的生產與再生產具有十分重要的保護作用。生育保險因人口政策的不同而表現出極大的差異,有的鼓勵生育,有的控制生育,但都以保證勞動者不致因生育而不能保障基本生活需求為限。其主要作用有:
1.實行生育保險是對婦女生育價值的認可。婦女生育是社會發展的需要,她們為人類繁衍、世代延續,為社會勞動力再生產付出了艱辛,理應得到社會的補償。對婦女生育權益的保護,已被大多數國家所接受並給予政策上的支持。目前世界上有135個國家通過立法保護婦女生育的合法權益。
2.生育保險保證婦女勞動者的身體健康和勞動能力的恢復。婦女勞動者懷孕和生育,體力消耗很大,需要休養和保護。向她們提供醫療服務,能保證婦女勞動者在生育期間得到及時的檢查、治療和保護。同時實行生育保險是對婦女勞動者基本生活的保障。勞動者在生育及產前產後的一段時間裡,由於暫時不能從事正常的勞動,因而不能通過勞動取得報酬以維持基本生活。國家通過制定相關政策保障她們離開工作崗位期間享受有關待遇,其中包括生育津貼、醫療服務和產假,以及孕期不能堅持正常工作時給予的特殊保護政策。在生活保障和健康保障兩方面為孕婦的順利分娩創造了有利條件。建立生育保險,使生育的婦女勞動者獲得基本生活的保障,可以使她們的身體迅速得到恢復,保證生育的婦女勞動者勞動力再生產的正常進行。
3.生育保險有利於延續後代,提高人口素質,保證社會勞動力再生產。人類繁衍、世代延續是社會得以生存的基礎。婦女勞動者與其他婦女一樣承擔著人類自身再生產的任務。要做到提高人口素質,首先要保護母親健康。如果婦女勞動者生育期間的健康和生活得不到相應保障,因生活困難而被迫降低必要的保健與營養水準,嬰兒的健康生存和成長就會產生困難。這就要求從孕、產期胎兒保健和新生兒保健人手,採取一系列措施保護新生兒的健康。婦女生育體力消耗大,需要充分休息和補充營養。生育保險為她們提供了基本工資,使她們的生活水平不致因離開工作崗位而降低,同時為她們提供醫療服務項目,包括產期檢查,圍產期保健指導,為胎兒的正常生長進行監測,、對在妊娠期間患病或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做必要的檢查等。如發現畸形兒,可以及早中止妊娠;對在孕期出現異常現象的婦女,進行重點保護和治療,以達到保護胎兒正常生長,保證下一代人口質量的作用。所以,建立生育保險不僅是為了保證婦女勞動者的身體健康,而且也是為了保護下一代,使其得到正常的孕育、出生和哺育。生育保險對於優生優育,保證新生嬰兒能有健康的體魄和正常智力,對於社會勞動力素質的提高提供了物質基礎。
4.生育保險有利於國家人口政策的順利貫徹實施。在我國,實行計畫生育,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質量是一項基本國策。多年來,計畫生育工作取得了顯著的成績。但是,我們仍然面臨著嚴峻的人口形勢。人類自身的再生產,還有一個同自然生態環境和資源平衡的問題。我國人口已突破12億,人均資源占有水平很低,人口與發展的矛盾十分突出。實行婦女勞動者生育保險,不僅有利於婦女勞動者的生育權益得到應有的尊重和保護,還有利於增強婦女勞動者的生育責任感,提高生育質量,促進計畫生育和優生優育這一基本國策的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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