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補償條例

生態補償條例

生態補償條例(Ecology compensation rule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Ordinance)是國家強制性要求對生態資源、環境開發、利用而必須補償、維護生態平衡的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生態補償條例
  • 外文名:Ecology compensation rule
  • 內容:生態資源、環境開發
  • 所屬:法規
主要內容,政策歷史,議案提出,

主要內容

生態補償條例將明確實施生態環境補償的基本原則、主要領域、補償辦法,確定相關利益主體間的權利義務和保障措施,並以此為依據,進一步細化流域、森林、草原、濕地、礦產資源等各領域的實施細則。

政策歷史

我國在建立生態環境補償政策體系上邁出了重要步伐。1998年修改的森林法提出,“國家設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用於提供生態效益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的森林資源、林木的營造、撫育、保護和管理”。為保證退耕還林工作順利推進,2002年國務院出台了《退耕還林條例》,對退耕還林的資金和糧食補助等作了明確規定。2008年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對水環境生態保護補償機製作出明確規定:“國家通過財政轉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對位於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區域和江河、湖泊、水庫上游地區的水環境生態保護補償機制。”2010年12月25日,經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其中第三十一條作了補充性規定,即“國家加強江河源頭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水源涵養水土流失的預防和治理工作,多渠道籌集資金,將水土保持生態效益補償納入國家建立的生態效益補償制度。”在鞏固現行生態補償法律制度的基礎上,進一步豐富了生態補償的內容。
各地在推進生態補償試點中,也相繼出台了流域、自然保護區、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等方面的政策性檔案。浙江省頒布的《關於進一步完善生態補償機制的若干意見》,是省級層面比較系統開展生態補償實踐的突出事例。 近10年來,中國先後啟動實施了退耕還林、退牧還草、天然林保護、京津風沙源治理、西南溶岩地區石漠化治理、青海三江源自然保護區、甘肅甘南黃河重要水源補給區等具有一定的生態補償性質的重大生態建設工程,總投資達7000多億元。同時還開展了大規模的水污染治理工作,加大環保基礎設施建設,累計安排用於重點流域水污染治理和城鎮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建設投入的資金有2000多億元。 杜鷹指出,目前我國生態補償機制還存在著補償範圍不明確、補償標準不科學、補償模式比較單一、資金來源缺乏、政策法規體系建設滯後等問題。我國將加強生態環境補償機制立法建設。

議案提出

關於要求自治區儘快出台
生態公益林保護與建設補償條例的議案(摘要)
自治區十屆人大四次會議第7號議案
覃周平等11名代表提出:
保護和建設生態公益林是維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持生態平衡、保護生物多樣性的有效途徑。多年來,各地及有關部門十分重視生態公益林建設工作,落實封育措施、明確管護人員、落實管護責任、發放補償資金、開展效益監測,生態公益林建設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還存在不少的困難和問題:一是生態公益林保護區的民眾大多數都是貧困人口,目前由於給予農民的補償過低,導致他們的生活無法保障,從而出現亂砍伐生態林和水源林現象。二是由於尚未有《生態公益林保護與建設補償條例》出台,明確生態公益林保護區民眾的利益、責任和義務。
建立生態公益林效益補償機制,一是明確生態公益林保護的權、責、利,實現利用資源創造經濟價值的利益再分配,把保護生態公益林和生態環境資源生態價值通過價格體現出來。二是為了有效地協調生態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的關係,改變過去生態公益林保護區民眾為封山育林及造林,投入多反而獲利少,而江河下游的民眾不用投資來封山育林、造林也同樣享受利益的不平等的現狀。三是通過對生態公益林保護區民眾的封山育林、造林等進行補償,進一步改善生態公益林保護區貧困民眾的生產生活條件,從而調動他們保護和建設生態公益林的自覺性和積極性。四是有條例明確責、權、利後,對於生態公益林保護區的一些貧困民眾亂砍伐生態林和水源林的現象就比較好處理。為此建議自治區從如下的幾方面內容考慮,儘快出台《生態公益林保護與建設補償條例》。
一、儘快建立自治區級生態公益林效益補償基金制度,並將自治區級公益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二、擴大生態公益林補償資金的來源。
三、從解決生態公益林保護區貧困民眾的生產生活困難問題入手,適當提高生態效益補償標準。
四、採取多種生態公益林效益補償形式。
附議代表: 黃瑞瓊 周武紅 曹凌 張寒 農紹林 張日奎
莫文珍 羅紹英 黃有吉 盧家壽
來源:選舉聯絡工委 責任編輯:葉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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