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環境空氣品質生態補償暫行辦法

《泰安市環境空氣品質生態補償暫行辦法》經市政府同意,由泰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17年8月23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泰安市環境空氣品質生態補償暫行辦法
  • 發布機關:泰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布時間:2017年8月23日
  • 發布文號:泰政辦發〔2017〕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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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發布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省屬以上駐泰各單位:
《泰安市環境空氣品質生態補償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8月23日

辦法全文

泰安市環境空氣品質生態補償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環境空氣品質逐年改善,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環境空氣品質生態補償暫行辦法的通知》(魯政辦字〔2017〕43號)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環境空氣品質生態補償資金(以下簡稱生態補償資金)是指依據各縣(市、區)及泰安高新區環境空氣品質同比變化情況,用於生態補償的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考核對象為市轄6個縣(市、區)及泰安高新區。
對各考核對象實行半年考核,並根據考核結果向考核對象下達生態補償資金額度。
第四條 各考核對象向市級補償的資金納入市級生態補償資金規模,用於補償市級向省級繳納補償資金和補償空氣品質改善的考核對象。
第五條 按照“將生態環境質量逐年改善作為區域發展的約束性要求”和“誰保護、誰受益;誰污染、誰付費”的原則,以各考核對象細顆粒物(PM2.5)、可吸入顆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平均濃度及空氣品質優良天數比例半年同比變化情況為考核指標,建立考核獎懲和生態補償機制。
PM2.5、PM10、SO2、NO2四類污染物考核權重分別為60%、15%、15%、10%。
第六條 考核數據採用山東省環境信息與監控中心及市監控中心提供的各考核對象環境空氣品質自動監測數據。自動監測數據通過環保部門官方網站公開發布。
第七條 污染物濃度以微克/立方米計,空氣品質優良天數比例以百分點計。
調整係數依據各考核對象空氣自動站點位數確定。其中泰山區調整係數為2.6,新泰市、肥城市、寧陽縣、東平縣調整係數為2,岱嶽區、高新區調整係數為1。調整係數隨各考核對象空氣自動站點位數的變動情況做相應調整。
第八條 經考核,獲得生態補償資金的,按如下公式執行:
獲得生態補償資金額度=〔(上年同期PM2.5平均濃度-本年考核半年PM2.5平均濃度)×60%+(上年同期PM10平均濃度-本年考核半年PM10平均濃度)×15%+(上年同期SO2平均濃度-本年考核半年SO2平均濃度)×15%+(上年同期NO2平均濃度-本年考核半年NO2平均濃度)×10%+(本年考核半年空氣品質優良天數比例-上年同期空氣品質優良天數比例)〕×調整係數×生態補償資金係數。
生態補償資金係數=市下達的生態補償資金/各考核對象半年考核得分分別乘以調整係數後的相加之和。
第九條 經考核,繳納生態補償資金的,按如下公式執行:
繳納生態補償資金額度=〔(上年同期PM2.5平均濃度-本年考核半年PM2.5平均濃度)×60%+(上年同期PM10平均濃度-本年考核半年PM10平均濃度)×15%+(上年同期SO2平均濃度-本年考核半年SO2平均濃度)×15%+(上年同期NO2平均濃度-本年考核半年NO2平均濃度)×10%〕×調整係數×40萬元/(微克/立方米)+(本年考核半年空氣品質優良天數比例-上年同期空氣品質優良天數比例)×調整係數×10萬元/百分點。
污染物濃度生態補償資金係數為40萬元/(微克/立方米),空氣品質優良天數比例生態補償資金係數為10萬元/百分點。
第十條 各考核對象獲得的生態補償資金,統籌用於本轄區內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的項目。
第十一條 各考核對象應制定生態補償資金使用方案,加強資金管理,提高使用績效,並報市財政局、市環保局備案。
第十二條 縣級環境空氣品質自動監測站日常運行維護由具備資質的社會化第三方運營單位承擔,市級負責統一招標,市、縣環保部門與中標運營單位共同簽訂運營契約。市環保局每季度對中標運營單位進行考核,根據考核結果提出運營費撥付意見。市、縣兩級財政按3:7比例共同負擔空氣品質自動監測站運營費。
各縣(市、區)應嚴格履行契約、及時撥付運營費。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3月31日。

辦法解讀

背景依據

2015年初,為遏制大氣污染加劇的勢頭,改善環境空氣品質,以經濟手段推動全省環境空氣品質持續改善,市政府參照《山東省環境空氣品質生態補償暫行辦法》(魯政辦字〔2014〕27號),印發了《泰安市環境空氣品質生態補償暫行辦法》(泰政辦字〔2015〕18號),建立了基於空氣品質改善的地區間生態補償機制,該辦法有效期2年。2017年,為進一步調動各市深入治理大氣污染的積極性,省政府下發了《關於印發山東省環境空氣品質生態補償暫行辦法的通知》(魯政辦字〔2017〕43號),對我省空氣品質生態補償辦法進行了修訂。為此,根據省政府空氣品質生態補償辦法的最新精神和我市實際,10月23日,泰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了《泰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泰安市環境空氣品質生態補償暫行辦法的通知》。

出台目的

按照中共山東省委關於“將生態環境質量逐年改善作為區域發展的約束性要求”和“誰保護、誰受益;誰污染、誰付費”為原則,旨在通過實施生態補償,充分發揮公共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進一步調動各縣、市、區大氣污染治理的積極性和主觀能動性。

出台意義

環境空氣品質生態補償辦法的出台,將進一步調動各縣、市、區加大力度,採取得力措施改善大氣質量,確保泰安空氣品質持續改善。

主要內容

《辦法》共分12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明確了考核對象。《辦法》規定考核對象為市轄6個縣(市、區)及泰安高新區。
(二)明確了考核指標。《辦法》規定以各考核對象細顆粒物(PM2.5)、可吸入顆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半年平均濃度及半年空氣品質優良天數比例同比變化情況為考核指標,並明確了各指標的考核權重。
(三)明確了考核方式。《辦法》規定對各考核對象實行半年考核,明確規定了獲得生態補償資金及繳納生態補償資金額度的計算方式,每半年根據考核結果下達補償資金額度。
(四)明確了資金用途。《辦法》規定各考核對象獲得的生態補償資金,統籌用於本轄區內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的項目,各考核對象應制定補償資金使用方案,加強資金管理,提高使用績效,資金使用方案需報市財政局、環保局備案。
(五)明確了數據來源。《辦法》規定考核數據採用山東省環境信息與監控中心及市監控中心提供的各考核對象環境空氣品質自動監測數據,並對環境空氣品質自動監測站日常運行維護做了相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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