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控制線

基本解釋

編輯

基本生態控制線是為保障城市基本生態安全,維護生態系統的科學性、完整性和連續性,防止城市建設無序蔓延,在尊重城市自然生態系統和合理環境承載力的前提下,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城市實際情況劃定的生態保護範圍界線。

生態控制線的劃定,控制要求,活動限制,建設要求,

生態控制線的劃定

生態控制線的劃定包括下列範圍:
1)自然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一級水源保護區、森林公園、郊野公園及其它風景旅遊度假區;
2)坡度大於25%的山地、林地以及海拔超過50米的高地;
3)主幹河流、水庫、濕地及具有生態保護價值的海濱陸域;
4)維護生態系統完整性的生態廊道和隔離綠地;
5)島嶼和具有生態保護價值的海濱陸域;
6)其他需要進行生態控制的區域。
公布的生態控制線範圍應當清晰,並附有明確地理坐標及相應界址地形圖。

控制要求

活動限制

除下列情形外,禁止在基本生態控制線範圍內進行建設:
1)重大道路交通設施;
2)市政公用設施;
3)旅遊設施;
4)公園。
前款所列建設項目應作為環境影響重大項目依法進行可行性研究、環境影響評價及規劃選址論證。
上述建設項目在規劃選址批准之前,應在市主要新聞媒體和政府網站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30日。
已批建設項目,要優先考慮環境保護,加強各項配套環保及綠化工程建設,嚴格控制開發強度。

建設要求

基本生態控制線內已建合法建築物、構築物,不得擅自改建和擴建。
基本生態控制線範圍內的原農村居民點應依據有關規劃制定搬遷方案,逐步實施。確需在原址改造的,應制定改造專項規劃,經市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公示後,報市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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