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麥積山石窟保護管理辦法

《甘肅省麥積山石窟保護管理辦法》是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08年10月7日發布的一項地方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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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有關部門、中央在甘有關單位:
《麥積山石窟保護管理辦法》、《炳靈寺石窟保護管理辦法》、《榆林窟保護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八年十月七日

檔案內容

麥積山石窟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麥積山石窟的保護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麥積山石窟保護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麥積山石窟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文物保護、生產活動、參觀考察、經營服務或者進行其他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麥積山石窟的保護管理,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正確處理文物保護與經濟發展、人民民眾生產生活的關係。
在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基本建設、旅遊發展等活動不得對文物及其環境造成損害。
第四條省文物局是麥積山石窟保護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麥積山石窟藝術研究所是麥積山石窟的保護管理機構,負責麥積山石窟文物的勘探調查、保護維修、科學研究、陳列展示、對外開放、安全保衛等工作。
天水市、麥積區政府及小隴山林業局協助做好麥積山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把麥積山石窟的保護管理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及城鄉建設的總體規劃。
第五條麥積山石窟保護管理所需經費和維修、建設資金,主要由國家和省財政撥款予以保障,各級政府鼓勵、支持發展文化產業和吸納社會捐贈、贊助等。
用於麥積山石窟的保護和維修、建設資金以及事業性收入、社會捐贈、贊助的財物,應當依法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六條麥積山石窟的保護對象包括:
(一) 保護範圍內的洞窟建築、洞窟崖面,寺院建築及遺址、古塔;
(二) 窟內造像、壁畫、摩崖碑刻以及構成洞窟整體的其他部分;
(三) 保護範圍內的地下文物;
(四) 構成麥積山石窟整體的歷史風貌和自然環境;
(五) 由麥積山石窟藝術研究所收藏、保管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藏品和其他重要資料等。
第七條麥積山石窟保護範圍按照省政府劃定公布的範圍執行。重點保護區(核心區):東至後崖溝(約500米),西至上河溝(約500米),南至小溝門(約700米),北至小獻山(約500米);一般保護區(緩衝區):東至天池坪到三扇崖(約2500米),西至四坡梁、豆積山、油籠山(約2500米),南至香積山(約2500米),北至四溝河、天河橋(約2500米)。
第八條為保護麥積山石窟的自然環境、歷史風貌,可以在其保護範圍之外劃定建設控制地帶,對某些建設項目加以限制。其範圍由省政府確定並公布。
省文物局會同省國土資源廳、省建設廳根據省政府劃定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設定保護標誌和界碑,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和損毀。
第九條省文物局組織編制麥積山石窟保護規劃,經國家文物局批准後,由省政府公布實施。
編制麥積山石窟保護規劃應與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建設規劃相銜接。
第十條麥積山石窟重點保護區(核心區)內不得新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一般保護區(緩衝區)內不得進行與文物保護無關的建設工程。在保護範圍內不得進行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不得建設污染文物、破壞環境的設施。因特殊需要進行的建設工程,必須事先徵得國家文物局同意,由省政府批准。
第十一條在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已有的危害文物安全、破壞歷史風貌和自然環境的建築物、構築物,由省文物局責令建築物、構築物所有人限期治理,逾期仍達不到治理要求的,應當依法拆除或遷移。
第十二條麥積山石窟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 挖沙、採石、取土、開荒、修墳、伐木、放牧、焚燒、野炊;
(二) 在文物和保護設施、標誌、界碑上張貼、塗寫、刻劃和攀登;
(三) 在禁止拍攝區域內進行拍攝活動;
(四) 運輸、遺棄或者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
(五) 空中作業,射擊、狩獵;
(六) 擅自占用或者破壞植被、河流水系、道路和亂倒垃圾;
(七) 擅自測繪文物、建築物、構築物;
(八) 私設路障,設卡收費;
(九) 亂設攤點,非法經營;
(十) 其他可能損毀或者破壞文物、建築物、構成物以及環境風貌的活動。
第十三條在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工程建設,應當依法進行考古調查、勘探。由省文物局組織有考古發掘證照的單位實施。
配合工程建設進行的考古調查、勘探和發掘費用,由建設單位列入工程預算。
第十四條在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工程建設,應當事先進行環境影響評估。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應由國家文物局同意後,報建設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其形式、高度、體量、色調等應當與麥積山石窟的歷史風貌和自然環境相協調。
第十五條省文物局應組織、邀請相關專業機構及專家,對麥積山石窟的地質環境進行詳盡的勘察,做出全面的地質、地貌環境評估報告,並制定可能出現的百年一遇的自然災害(地震、暴風雪、暴雨、山洪、冰凌等等)防治應急預案。
天水市、麥積區、麥積山石窟藝術研究所各盡其責,組織做好防災的人力、物資儲備等各項工作,以保證防災應急預案的實施。
第十六條麥積山石窟藝術研究所應當根據文物保護的需要,科學核定和控制遊客承載量,對開放洞窟採取分區輪休或限制遊客數量等措施,確保文物與遊客安全。
第十七條麥積山石窟藝術研究所應建立健全保護管理制度,配備防火、防盜、防蟲、防自然損壞等設施設備,確保文物安全,保護其歷史風貌和自然環境不受損害。
第十八條麥積山石窟藝術研究所應當加強文物保護技術的科學研究、合作與套用。按照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及時對文物進行修繕、保養。對文物進行修繕時,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必須有相應級別的文物保護資質。
第十九條麥積山石窟文物及保護範圍內的土地不得非法占有、抵押、承包、轉讓或者贈與、出租、出售,不得作為企業資產經營,不得用於不利於文物保護的活動。
改變麥積山石窟管理體制或用途,應由省政府報國務院審批。
第二十條麥積山石窟藝術研究所負責建立和健全麥積山石窟文物記錄檔案。凡新發現的文物遺蹟應當實行原址保護;發掘出土的文物由麥積山石窟藝術研究所收藏。館藏文物的出入庫、提取使用、調撥、交換、借用和對外展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辦理手續。
第二十一條麥積山石窟藝術研究所對麥積山石窟文物和科學保護技術的研究成果以及由其提供資料製作的出版物、音像製品等,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智慧財產權。
第二十二條製作出版物、電影、電視劇(片)以及專業錄像和專業攝影需拍攝麥積山石窟文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經省文物局批准,按照規定繳納有關費用,並在麥積山石窟藝術研究所工作人員的監督下進行拍攝。
第二十三條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摹、複製麥積山石窟文物,應當根據文物級別,經國家文物局或省文物局批准,並由麥積山石窟藝術研究所監製。
第二十四條申請在保護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事先徵得麥積山石窟藝術研究所同意,到天水市政府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並在指定場地經營。
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麥積山石窟文物的義務,對損害、破壞文物和歷史風貌、自然環境的行為有權阻止、舉報。
在麥積山石窟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省政府或省文物局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違反本辦法應當受到處罰的其他行為,由省文物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做出處罰規定,可以依法委託麥積山石窟藝術研究所或當地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委託的許可權實施處罰。
第二十七條國家工作人員在麥積山石窟保護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循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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