麥積山石窟保護管理辦法

麥積山石窟保護管理辦法,為了加強對麥積山石窟的保護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麥積山石窟保護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麥積山石窟的保護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麥積山石窟保護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麥積山石窟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文物保護、生產活動、參觀考察、經營服務或者進行其他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麥積山石窟的保護管理,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正確處理文物保護與經濟發展、人民民眾生產生活的關係。
在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基本建設、旅遊發展等活動不得對文物及其環境造成損害。
第四條省文物局是麥積山石窟保護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麥積山石窟藝術研究所是麥積山石窟的保護管理機構,負責麥積山石窟文物的勘探調查、保護維修、科學研究、陳列展示、對外開放、安全保衛等工作。
天水市、麥積區政府及小隴山林業局協助做好麥積山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把麥積山石窟的保護管理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及城鄉建設的總體規劃。
第五條麥積山石窟保護管理所需經費和維修、建設資金,主要由國家和省財政撥款予以保障,各級政府鼓勵、支持發展文化產業和吸納社會捐贈、贊助等。
用於麥積山石窟的保護和維修、建設資金以及事業性收入、社會捐贈、贊助的財物,應當依法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六條麥積山石窟的保護對象包括:
(一)保護範圍內的洞窟建築、洞窟崖面,寺院建築及遺址、古塔;
(二)窟內造像、壁畫、摩崖碑刻以及構成洞窟整體的其他部分;
(三)保護範圍內的地下文物;
(四)構成麥積山石窟整體的歷史風貌和自然環境;
(五)由麥積山石窟藝術研究所收藏、保管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藏品和其他重要資料等。
第七條麥積山石窟保護範圍按照省政府劃定公布的範圍執行。重點保護區:東至後崖溝(約500米),西至上河溝(約500米),南至小溝門(約700米),北至小獻山(約500米);一般保護區:東至天池坪到三扇崖(約2500米),西至四坡梁、豆積山、油籠山(約2500米),南至香積山(約2500米),北至四溝河、天河橋(約2500米)。
為保護麥積山石窟的自然環境、歷史風貌,可以在其保護範圍之外劃定建設控制地帶,對某些建設項目加以限制。其範圍由省政府確定並公布。
省文物局會同省國土資源廳、省建設廳根據省政府劃定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設定保護標誌和界碑,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和損毀。
第八條麥積山石窟遺產區、緩衝區範圍按照麥積山石窟管理規劃中劃定的範圍執行。
遺產區:西起上河村西側的紅牛坡梁山脊線,經過四坡山、楊家梁、南山等山脊線;南至舍利塔南擴1440米的西南—東北向山脊線;東至舍利塔東擴1270米的西北—東南向山脊線,經過半截子嶺、三扇子崖等山脊線;北至麥積山石窟山頂舍利塔北擴1200米的東西向山脊線。面積48371公頃。
緩衝區:西起李家灣梁、僧帽山,經過舍利塔西擴約2070米的南北向山脊線;南至舍利塔南擴約2420米的東西向山脊線;東至舍利塔東擴約2660米的南北向山脊線,經過天池坪和十八盤等山脊;北起朱家溝北側山脊線,經舍利塔北擴約1770米的山脊線,至麥積鄉橋北側100米。面積125928公頃。
遺產區、緩衝區管理工作按照麥積山石窟管理規劃中確定的管理規定執行。
緩衝區:西起李家灣梁、僧帽山,經過舍利塔西擴約2070米的南北向山脊線;南至舍利塔南擴約2420米的東西向山脊線;東至舍利塔東擴約2660米的南北向山脊線,經過天池坪和十八盤等山脊;北起朱家溝北側山脊線,經舍利塔北擴約1770米的山脊線,至麥積鄉橋北側100米。面積125928公頃。
遺產區、緩衝區管理工作按照麥積山石窟管理規劃中確定的管理規定執行。
第九條省文物局組織編制麥積山石窟保護規劃,經國家文物局批准後,由省政府公布實施。
編制麥積山石窟保護規劃應與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建設規劃相銜接。
第十條麥積山石窟重點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一般保護區內不得進行與文物保護無關的建設工程。在保護範圍內不得進行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不得建設污染文物、破壞環境的設施。因特殊需要進行的建設工程,必須事先徵得國家文物局同意,由省政府批准。
第十一條在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已有的危害文物安全、破壞歷史風貌和自然環境的建築物、構築物,由省文物局責令建築物、構築物所有人限期治理,逾期仍達不到治理要求的,應當依法拆除或遷移。
第十二條麥積山石窟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挖沙、採石、取土、開荒、修墳、伐木、放牧、焚燒、野炊;
(二)在文物和保護設施、標誌、界碑上張貼、塗寫、刻畫和攀登;
(三)在禁止拍攝區域內進行拍攝活動;
(四)運輸、遺棄或者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
(五)空中作業,射擊、狩獵;
(六)擅自占用或者破壞植被、河流水系、道路和亂倒垃圾;
(七)擅自測繪文物、建築物、構築物;
(八)私設路障,設卡收費;
(九)亂設攤點,非法經營;
(十)其他可能損毀或者破壞文物、建築物、構成物以及環境風貌的活動。
第十三條在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工程建設,應當依法進行考古調查、勘探。由省文物局組織有考古發掘證照的單位實施。
配合工程建設進行的考古調查、勘探和發掘費用,由建設單位列入工程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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