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規程

為進一步完善我省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規範操作程式,提高工作質量,切實保障農村困難民眾的基本生活,根據《甘肅省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試行辦法》,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操作規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規程
  • 地址:甘肅省
  • 目的:完善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 特點:結合實際,制定操作規程
規程內容,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保障標準,第三章 保障對象,第四章 家庭成員的確定及收入計算,第五章 申請審批程式,第六章 分類施保,第七章 監督管理,附 則,

規程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保障困難民眾基本生活;
(二)保障標準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三)公開、公平、公正;
(四)屬地管理、分類施保、差額補助、動態管理;
(五)政府保障與社會幫扶、勞動自救相結合。

第二章 保障標準

第三條
各市(州)人民政府應參照省政府確定的全省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按照維持當地農村居民基本生活必需的衣、食、住等費用,並適當考慮水電、燃煤等費用,合理確定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第四條
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應隨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財政收入增長、人民生活水平和物價指數的變化,適時進行調整。

第三章 保障對象

第五條
凡具有當地農業戶口、且在當地農村居住一年以上、上年度家庭年人均純收入低於當地當年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農村居民,均應納入當地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保障範圍:
1、家庭成員有勞動能力和勞動條件(在校學生除外),而不願從事力所能及的勞動導致家庭生活貧困的;
2、依法具有贍(撫、扶)養關係,而贍(撫、扶)養人有能力,但未履行贍(撫、扶)養義務的;
3、家庭實際生活水平明顯高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4、因違法犯罪正在執行刑罰的;
5、長期不在戶籍所在地居住,舉家外出一年以上的(特殊原因除外);
6、不按規定如實申報家庭收入的;
7、經當地民政部門認定的其它不符合低保條件的。

第四章 家庭成員的確定及收入計算

第七條
家庭成員的認定:
(一)夫妻;
(二)未獨立成家共同生活的子女、養子女、繼子女;
(三)共同生活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在大中專院校學習的子女;
(五) 法律規定的具有贍(撫、扶)養關係的其他人員。
第八條
縣(區、市)民政部門應會同相關部門制定統一的農村居民家庭收入核算評估辦法,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適時調整。
第九條
申請人家庭收入核算按上年度家庭純收入計算;家庭純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全年獲得的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的總和。
家庭純收入主要包括:
(一)從事農業、林業、養殖業及其他家庭經營,扣除必要成本後的收入;
(二)外出務工、自謀職業等獲得的勞務、經營、管理等收入;
(三)工資性收入(包括獎金、補貼、福利等);
(四)出租或變賣家庭財產獲得的收入;
(五)法定贍(撫、扶)養人所付的贍(撫、扶)養費;
(六)存款利息,有價證券紅利;
(七)依法繼承的財產或接受的惠贈;
(八)國家徵用土地、房屋拆遷給予的補償費收入,其他政策性補助收入;
(九)村(組)集體經濟分配收入;
(十)當地政府規定應計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條
家庭成員在法定勞動年齡內且有勞動能力和勞動條件(在校學生除外),拒不參加勞動的,按上年度當地人均純收入計算其收入;在外務工的農村居民,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收入難以確定的,按最低工資標準計算;戶口在外地的家庭成員,如不能出具相關的收入證明按上年度當地人均收入計算其收入。
第十一條
下列項目不計入家庭收入:
(一) 享受的撫恤金、優待金;
(二)對國家、社會和人民做出特殊貢獻,由政府給予的獎金及市級以上勞動模範享受的榮譽津貼;
(三)獎學金、助學金、勤工儉學收入及由政府和社會給予困難學生的救助金;
(四)因工(公)負傷和意外傷害的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護理費及死亡人員的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金等;
(五)獨生子女費、農村計畫生育政策獎勵扶助金;
(六)政府下撥的救災、扶貧、移民扶持款物;
(七)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的醫療費;
(八)家庭成員因病享受的醫療救助費;
(九)政府、社會或個人給予的臨時性生活撫慰金;
(十)當地政府規定的不應計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二條
核實家庭收入的方法:
(一)入戶調查。通過入戶調查,了解申請人家庭的收入情況和吃、穿、住、用等實際生活狀況。核查申請人提供的家庭收入證明是否與家庭實際收入和實際生活狀況相符。
(二)鄰里走訪。通過走訪村民,了解申請人家庭的收入和實際生活狀況。
(三)信函索證。通過信函的形式向有關部門或個人了解申請人家庭收入情況。
(四)跟蹤調查。由鄉(鎮)民政所(辦、站)及村委會對申請人家庭的收入和生活消費情況進行跟蹤調查。
(五)聽取公論。聽取社會輿論和民眾議論。

第五章 申請審批程式

第十三條
農村居民申請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應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戶主申請。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向戶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戶口簿複印件、家庭成員身份證複印件、家庭收入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外出務工人員應由用工單位提供工資收入證明),殘疾人需提供殘疾證複印件。若戶主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可由其法定監護人或家庭成員共同提出申請,或者由村民小組提出申請報村民委員會。
(二)村級評議。村民委員會收到書面申請後,應在10個工作日內組織人員對申請人家庭收入和實際生活狀況進行入戶調查,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通過村級民主評議小組或村民代表會議評議後,對初審認定的申請人家庭情況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7天。對公示無異議的,由村民委員會將《申請農村低保家庭收入調查表》、《村民代表民主評議情況登記表》及其它相關材料上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對不符合條件的,村民委員會應及時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三)鄉鎮審核。鄉(鎮)人民政府或民政工作所(辦、站)在收到村民委員會上報的材料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家庭情況和村級民主評議結果進行入戶核查,入戶率應達到100%。入戶核查情況由鄉(鎮)社會救助民主評審小組審議,審議結果公示無異議後,由戶主填寫《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審批表》,鄉(鎮)人民政府簽署審核意見並加蓋公章後報送縣(區、市)民政部門審批;對不符合低保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或民政工作所(辦、站)應及時通知申請人並書面說明理由。
(四)縣區審批。縣級民政部門應在15個工作日內,對鄉(鎮)人民政府上報的材料組織入戶抽查,入戶率原則上不少於50%。抽查完成後提交局長辦公會議審定,並將結果以鄉(鎮)為單位公示。公示無異議的,向有關鄉(鎮)正式批覆,並在《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審批表》上籤署意見、加蓋公章;對未批准的,要及時通知申請人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對批准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家庭,由縣(區、市)民政部門核發《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縣(區、市)鄉(鎮)、村民委員會要建立低保對象信息檔案,實行一戶一檔,規範管理。

第六章 分類施保

第十五條
根據《國務院關於在全國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規定,農村低保補助資金原則上按照申請人家庭年人均純收入與當地保障標準的差額發放,也可以依據勞動能力、家庭收入、身體健康狀況等實行分類施保,差額補助。
第十六條
低保家庭原則上分三類:
一類:家庭失去主要勞動力或家庭主要勞動力因重病、重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需要長期重點保障的家庭。
二類:家庭主要勞動力因病、因殘基本喪失勞動能力,需要長期保障的家庭。
三類:家庭主要成員有一定的勞動能力,且因病、因災及其他原因導致家庭生活十分困難,無法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家庭。
第十七條
分類施保的補助標準:
(一)一類家庭按當地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享受全額保障金。
(二)二類家庭按當地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享受差額補助,補助標準原則上不低於全額補助標準的80%。
(三)三類家庭按當地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享受差額補助,補助標準原則上不低於全額保障標準的65%。
(四)農村低保戶中的獨生子女戶和二女結紮戶在享受原有類別保障標準的基礎上,應按相關規定提高補助水平。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各級各部門要暢通農村低保信息渠道。市(州)和縣(區、市)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均應設立低保投訴電話、舉報箱和固定的公示欄,並採取多種形式公開低保政策、低保標準、辦理程式及資金髮放等情況,自覺接受社會和民眾監督。
第十九條
建立和完善民主評議制度。鄉(鎮)、村委會均應成立民主評議機構。鄉(鎮)民主評議小組一般應由民政所(辦、站)、計生站、財政所、派出所、農技中心等部門負責人組成。村級民主評議小組成員應由駐村幹部主持召開村民大會選舉產生,人數不少於7人。民主評議小組成員名單應向社會公布,並建立規範的民主評議會議記錄,確保民主評議工作落到實處。
第二十條
各級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監察和審計等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對農村低保政策落實情況及低保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督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解決。要嚴格執行《甘肅省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管理辦法》,確保農村低保資金專帳管理、專款專用、封閉運行。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規程由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程自2009年4月2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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