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社會體育指導員協會

甘肅省社會體育指導員協會是由甘肅省民政廳正式批覆、甘肅省體育總會批准成立的社會體育指導員自律性組織,在甘肅省民政廳登記註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社會體育指導員協會
  • 地點:甘肅省
  • 屬性:非盈利
  • 性質:事業單位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甘肅省社會體育指導員協會的宗旨主要包括: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執行國家體育工作方針、政策,在全民健身活動中進行技能傳授和體育指導,提高社會體育指導員道德與業務水平,充分發揮社會體育指導員的作用。增強人民健康水平,促進本省全民健身活動健康、規範的發展。
甘肅省社會體育指導員協會的基本任務是:開展符合本
會宗旨的全民健身活動,組織、輔導會員及民眾進行科學的健身鍛鍊;組織會員進行宣傳、培訓和諮詢活動;進行社會體育指導員指導分類等級評定;反映會員意見和要求,維護合法權益,規範指導行為;表彰、獎勵在全民健身活動中成績顯著的會員;進行全省全民健身活動的學術研究和交流活動;開展國內外學術及健身活動交流。
甘肅省社會體育指導員協會是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各市、州社會體育指導員協會是甘肅省社會體育指導員協會的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在地方申請加入。
甘肅省社會體育指導員協會辦公地址在蘭州市城關區金昌南路332號(甘肅省體育局院內)。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甘肅省社會體育指導員協會。英文名稱是:(Gansu Association of Social Sport Instructors 縮寫為:GASSI).
第二條 本會是由社會體育指導員及其相關單位自願組成的以促進全民健身為目的全省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執行國家體育工作方針、政策,在全民健身活動中進行技能傳授和體育指導,提高社會體育指導員道德與業務水平,充分發揮社會體育指導員的作用。增強人民健康水平,促進本省全民健身活動健康、規範的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甘肅省體育總會、甘肅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甘肅省蘭州市城關區金昌南路332號(甘肅省體育局院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主要業務範圍如下:
(一)開展符合本會宗旨的全民健身活動,組織、輔導
會員及民眾進行科學的健身鍛鍊;
(二)組織會員進行宣傳、培訓和諮詢活動;
(三)進行社會體育指導員指導分類等級評定;
(四)反映會員意見和要求,維護合法權益,規範指導行為;
(五)表彰、獎勵在全民健身活動中成績顯著的會員;
(六)進行全省全民健身活動的學術研究和交流活動;
(七)開展健身、培訓諮詢活動,國內外學術及活動交流。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由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組成。凡承認和擁護本會章程、被授予各級社會體育指導員稱號者,可申請為本會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積極工作,有一定的影響;
(四)個人會員應具有社會體育指導員資格,交驗社會體育指導員證書,經社會體育指導員協會委員會批准後成為會員,由本會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協會常委會討論通過;
(三)由常委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參加本會活動的權利;
(三)優先獲得本會服務的權利;
(四)對本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單位會員可以請求本會協助其開展有關活動。
第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時限和標準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開展社會體育活動,協助本會開展有關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的,經委員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會員如對委員會的除名決定不服,可向會員代表大會提出申訴。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委員會委員、常務委員會委員;
(三)選舉和罷免主席、常務副主席、副主席、秘書長;
(四)審議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決定終止的會議,由實際到會人數的過半數同意,決議即為有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委員會表決通過,報省體育總會審查同意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委員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決定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向其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和撤消,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
(七)決定聘任本會名譽主席、名譽會員;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委員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委員會每屆任期四年;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委員,應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委員會補選,但補選委員應經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由委員會選舉產生,在委員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委員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常務委員,應經委員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委員會補選,但補選的常務委員應經下一次委員會追認。補選的常務委員應在委員中產生。
第二十四條 本會主席、常務副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主席、常務副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主席、常務副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常務會表決通過,報甘肅省體育總會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主席、常務副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八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甘肅省體育總會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常務副主席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委員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會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委會或常務委員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甘肅省社會體育指導員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采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甘肅省體育總會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合法財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委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甘肅省體育總會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委會或常務委員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甘肅省體育總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甘肅省體育總會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甘肅省體育總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二О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常委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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