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社區工作者管理辦法

《甘肅省社區工作者管理辦法》由甘肅省委組織部、甘肅省民政廳、甘肅省人社廳、甘肅省財政廳制定,於2023年8月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社區工作者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8月
  • 實施時間:2023年8月
  • 發布單位:中共甘肅省委組織部、甘肅省民政廳、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甘肅省財政廳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適應新時代基層社會治理需要,圍繞選配有制度、待遇有保障、評價有導向、發展有空間的目標,建設一支數量充足、結構合理、管理規範、素質優良的社區工作者隊伍,推進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法律法規和中央、省委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區是指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設立,並在民政部門備案的城市社區和城鎮社區;所稱社區工作者是指社區黨組織、居民委員會成員中的專職人員和在社區從事黨建、治理、服務工作的全日制專職工作人員,不包含公益性崗位和政府臨聘人員。
本辦法公布之前在崗的社區黨組織、居民委員會專職成員和由市(州)、縣(市、區)統一招聘的就業年齡段全日制社區工作人員,經市(州)、縣(市、區)統一認定,直接納入社區工作者隊伍管理;街道(鄉鎮)、職能部門招聘和其他安置類人員,符合有關配備資格條件的,經由街道(鄉鎮)審查推薦,市(州)、縣(市、區)統一組織考試或考核,可分批、擇優納入。
第三條  社區工作者的基本職責是:
(一)旗幟鮮明講政治,積極學習宣傳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教育和引導居民民眾信黨愛黨、遵紀守法。
(二)執行黨組織的決定、決議和社區居民(代表)會議的決定、意見,引導居民參與社區治理,依法開展居民自治,維護居民合法權益。
(三)按照社區職責清單依法履職,協助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與居民利益相關的社區公共服務、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事務。
(四)積極走訪社區居民,傾聽民眾呼聲,回應民眾訴求,及時化解矛盾糾紛,做好社區居民思想疏導工作。
(五)組織協調轄區內單位開展區域性共建共治活動,培育社區社會組織,整合多方資源開展社區服務活動。
(六)團結帶領社區居民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開展精神文明創建活動,提高居民對社區的認同感、歸屬感和責任感,努力把社區建設成為和諧文明的幸福家園。
各地可根據本地社區工作者的不同崗位,按照權利與義務相統一原則,細化社區工作者具體職責。
第二章 人員配備
第四條  社區工作者人員配備實行員額管理,配備標準為每萬城鎮常住人口不少於18人。縣(市、區)組織、民政部門按照總量監管、控超補缺、動態調整的原則,綜合考慮社區規模、人口數量、服務功能等因素,科學核定人員數量,每兩年調整一次。城鄉結合部社區可適當增加社區工作者數量,5000人以下的社區配備不少於9人。
第五條  社區工作者通過選任和公開招聘的方式配備。
(一)選任。社區黨組織專職成員按照黨章和黨內有關規定選舉或任命產生,社區居民委員會專職成員依法選舉產生。
(二)公開招聘。除選任人員外,其他社區工作者根據員額情況和工作需要,面向社會公開招聘、擇優錄用。招聘工作由縣(市、區)制定具體辦法,組織、人社、民政部門組織實施。市(州)可根據工作需要組織招聘。
第六條  公開招聘的社區工作者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遵紀守法,品行端正。
(二)熱愛社區工作,具有一定的組織協調能力及相關業務知識。
(三)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專及以上學歷。
(四)身體健康,年齡一般應在45周歲以下。
(五)具備崗位所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
持有《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證書》或社區急需的專業人才優先選聘。在疫情防控、基層治理等急難險重任務中表現突出的相關人員,或在社區從事黨建、治理、服務工作滿5年以上,民眾認可度高、工作成效較好的公益性崗位和政府臨聘人員,可適當突破年齡、學歷等條件限制。
第七條  注重從政治素質過硬、民眾基礎好、服務本領強的社區黨員、退役軍人、業主委員會成員、物業服務企業員工、社區社會組織成員等優秀人才中招聘社區工作者。加大從應屆高校畢業生中招聘社區工作者力度。
第三章 薪酬待遇
第八條  健全社區工作者崗位與等級相結合的職業體系。社區工作者崗位設立正職、副職和工作人員三類。各崗位按照工作職責、社區工作年限、受教育程度、相關專業水平等綜合因素,建立相應等級序列。
第九條  社區工作者薪酬由各市(州)結合本地區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和財政狀況確定,並建立社區工作者薪酬待遇動態調整和正常增長機制,逐步達到不低於上年度當地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水平。
第十條  社區工作者薪酬由崗位工資和職業津貼構成。
(一)崗位工資按照社區正職、副職和工作人員“三崗十八級”確定,正職為8-18級、副職為5-15級、工作人員為1-12級。崗位工資中的80%作為基礎工資按月發放,20%作為績效報酬依據考核結果按季度發放。
(二)社區工作者崗位工資=當地上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工資係數(見附屬檔案)。每一等級對應的工資係數,由各市(州)根據實際按照不低於省定係數確定(不含按規定由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等費用),有條件的地方可在此基礎上適當提高。
(三)對取得助理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師、高級社會工作師等職業水平證書的,按照每月200元、300元、500元的標準發放職業津貼。
(四)按此標準套改後的現有社區工作者崗位工資,不低於現行實際工資水平。
第十一條  新招聘的社區工作者,如有工作經歷的,根據其擬聘用崗位、工作年限等情況,確定相應的工資等級,試用期半年,試用期間崗位工資按低定1個等級執行。如無工作經歷的,見習期一年,期間工資按照轉正定級工資的80%執行。具體工作經歷依據甘人社通〔2014〕4號檔案認定。
社區黨組織書記、居民委員會主任“一肩挑”的可高定1個工資等級。社區工作者為事業編制幹部的,薪酬待遇按照事業單位人員管理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選任和聘用人員,自到崗工作當月起開始起薪。社區工作者崗位變動的,從崗位變動的次月起,按工作年限套入相應的工資等級。
第十三條  機關、企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或者年滿60周歲人員擔任社區黨組織、居民委員會專職成員的,不適用上述薪酬待遇,可享受崗位補貼,補貼標準由各市(州)結合實際確定,並為其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十四條  各地按照社保相關政策規定,為社區工作者繳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鼓勵有條件的地方為其繳納住房公積金,購買大病保險、人身意外傷害等商業保險。
第十五條  社區工作者依法依規享受國家和省市縣規定的帶薪年休假、體檢等福利待遇。街道(鄉鎮)應組織社區工作者加入基層工會組織,保障其合法權益和相應福利。
第十六條  社區工作者工資福利待遇和管理經費由縣(市、區)財政負擔,也可由市(州)、縣(市、區)兩級財政分擔。省級財政通過加大對市縣均衡性等財力性轉移支付力度給予支持。
第四章 管理考核
第十七條  社區工作者實行契約管理。新招聘人員試用期(見習期)滿考核合格者,由街道(鄉鎮)與社區工作者簽訂勞動契約,報同級組織、人社、民政部門備案。契約期限應與社區黨組織、居民委員會屆期一致,期滿經考核合格後可續聘。社區工作者由街道(鄉鎮)統一實施日常管理,社區統籌使用。
第十八條  完善社區工作者檔案管理制度。縣(市、區)委組織部對社區黨組織書記進行備案管理,其他社區工作者檔案由街道(鄉鎮)統一管理。
社區工作者檔案內容主要包括社區工作者基本信息、服務契約、工作經歷、崗位變化、薪酬待遇、教育培訓、考核評價及獎懲激勵等情況。
第十九條  完善服務機制。推行社區工作者服務承諾、錯時上下班、全日值班、上門走訪、節假日輪班值班等工作制度。任何單位不得隨意借調社區工作者,確需借調的,須經街道(鄉鎮)同意並向同級組織和民政部門報備,時間不超過1個月。街道(鄉鎮)指導社區統一安排社區工作者在休息日工作的,應合理安排補休;不能補休的,按照有關規定支付薪酬。
第二十條  健全主動聯繫居民民眾機制。社區工作者應經常性開展走街串巷、進樓入戶等走訪活動,每人每年走訪居民民眾的工作時間不少於50%,確保每年走訪住戶1遍以上。
第二十一條  社區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退出社區工作者隊伍,按程式解除勞動契約:
(一)嚴重違反街道(鄉鎮)、社區內部管理相關規章制度的;
(二)嚴重失職,徇私舞弊,對街道(鄉鎮)、社區和居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不能勝任本職工作,連續2年考核不合格或者在轄區內民意測評中多數居民不滿意,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後仍不能勝任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受撤銷黨內職務及以上黨紀處分、撤職及以上政務處分的;
(五)社區黨組織、居民委員會成員中的專職人員換屆選舉未被提名或者在換屆選舉中未當選,以及任職期間終止職務的;
(六)法律法規或者契約規定的其他退出情形。
第二十二條  社區工作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應辦理退休手續,並納入社會化管理。其中,選任的社區工作者可根據工作需要,在辦理退休手續後工作至任期結束。
第二十三條  實行組織考核與民眾評議相結合、平時考核與年度考核相結合的考核機制。具體考核辦法由市(州)或者縣(市、區)民政、組織部門結合實際制定。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作為社區工作者績效獎勵、崗位調整、等級晉升、評優獎懲、續聘解聘的依據。
年度考核優秀等次人數一般掌握在本縣(市、區)參加考核的社區工作者總人數的20%以內,最多不超過25%。個人連續3年考核結果為優秀的,崗位工資可高定1個等級。社區工作者工作年限達到上一等級規定年限,且年度考核結果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從次月起提升1級工資。考核結果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年度,不能計算為晉升等級的年限。
第二十四條  健全市(州)、縣(市、區)、街道(鄉鎮)三級培訓體系。市級組織部門每年舉辦1期社區黨組織書記示範培訓班,縣級組織、民政部門每年對社區黨組織書記、居民委員會主任輪訓1遍,街道(鄉鎮)對其他社區工作者每年輪訓1遍。新選聘的社區工作者必須先培訓後上崗,一般由縣級組織、民政部門開展不少於3天的集中脫產培訓。培訓結果記入社區工作者人事檔案,並作為年度考核評議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五條  推行“導師幫帶制”。由街道(鄉鎮)領導班子成員和社區黨組織書記採取以老帶新、以強帶弱等形式,全面實行結對幫帶,實現對年輕社區黨組織書記、後進社區黨組織書記和新進社區工作者幫帶全覆蓋。加強實戰實訓,每個市(州)根據實際設立2—3個社區實訓基地,打造3—5個優秀社區黨組織書記工作室,通過集中授課、巡迴指導、案例教學等方式,增強幫帶實效。
第二十六條  推動社區工作者專業化發展,把社區工作者納入市縣人才發展規劃。鼓勵支持社區工作者參加學歷教育、職業教育和全國社會工作者職業資格考試。以大專學歷為基礎,本科學歷的可高定1個工資等級,研究生學歷的可高定2個工資等級。
第二十七條  加大從優秀社區工作者中招聘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力度。對連續在社區工作滿5年、表現優秀的社區工作者,各縣(市、區)可拿出一定數量的事業編制進行專項招考。
第二十八條  推薦符合條件的優秀社區工作者參選各級黨代會代表、人大代表,擔任政協委員,參評勞動模範等。
第二十九條  建立健全崗位交流制度。有計畫地選派優秀社區工作者到街道(鄉鎮)、機關事業單位實習實踐,推行跨街道(鄉鎮)輪崗交流機制。
第三十條  建立社區黨組織、居民委員會成員儲備機制。探索形成“社區工作人員—副職—正職”的成長鏈條,注重從公開招聘和具有社工資格證書的優秀年輕社區工作者中發現培養社區正副職後備力量。
第三十一條  對在社區工作連續滿10年、民眾認可度高的社區工作者,可給予一次性2000元的特殊獎勵;連續滿20年、民眾認可度高的社區工作者,可給予一次性5000元的特殊獎勵;連續滿30年、民眾認可度高的社區工作者,可給予一次性10000元的特殊獎勵。獎勵名額由各縣(市、區)民政部門商組織部門確定,所需獎勵經費由同級財政承擔。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各市(州)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具體解釋工作由省委組織部、省民政廳、省人社廳、省財政廳承擔。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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