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文化廳

甘肅省文化廳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甘肅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9〕16號)和《中共甘肅省委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甘肅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省委發〔2009〕9號)精神,設立甘肅省文化廳(甘肅省文物局),為省政府組成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文化廳
  • 所在地區:甘肅省
  • 屬性:政府機關
  • 內設機構:12個
人員編制規定,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附則,

人員編制規定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取消已由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劃出的職責。
將全省音像製品批發、零售、出租、放映的管理職責劃給省新聞出版局。
(三)劃入的職責。
將省文物局職責劃入省文化廳。
(四)增加的職責。
1.增加協調擬訂全省維護文化市場發展規劃、政策以及指導維護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的職責。
2.增加對全省從事演藝活動的民辦機構進行監管的職責。
3.增加對全省動漫、網路遊戲管理(不含網路遊戲的網上出版前置審批),及相關產業規劃、產業基地、項目建設、會展交易和市場監管的職責。
(五)加強的職責。
1.加強推進全省公共文化服務、指導基層文化事業建設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職責。
2.加強全省文物行政執法監察職責。

主要職責

(一)擬訂全省文化藝術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並組織、監督實施。
(二)擬訂全省文化事業發展戰略和規劃;推進文化藝術領域體制機制改革。
(三)承擔全省文學、藝術事業指導、管理責任;指導藝術創作和生產,扶植代表性、示範性、實驗性文化藝術品種,推動省內各門類藝術的發展;歸口管理全省性重大文化活動。
(四)推進文化藝術領域的公共文化服務,規劃公共文化產業生產,指導全省重點文化設施建設和基層文化設施建設;擬訂全省文化產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法規,指導、協調文化產業發展。
(五)擬訂全省文化娛樂市場演出市場、美術品市場、藝術培訓市場管理的政策、法規,並監督實施;指導全省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工作;負責對全省文化藝術經營活動進行監管;指導對從事演藝活動民辦機構的監管工作。
(六)負責文藝類產品網上傳播的前置審批工作,負責對網咖等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實行經營許可證管理,對網路遊戲服務進行監管(不含網路遊戲的網上出版前置審批)。
(七)擬訂全省動漫、遊戲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全省動漫、遊戲產業發展。
(八)擬訂文化科技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推進文化科技信息建設。
(九)承擔全省社會文化事業管理職責,擬訂社會文化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設施;指導全省各類社會文化事業的建設與發展;擬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並組織實施。
(十)管理全省公共圖書館事業,指導圖書文獻資料的建設、開發和利用;組織推動公共圖書館標準化、現代化建設。
(十一)歸口承擔全省對外文化工作和對港澳台的文化交流工作管理職責。
(十二)研究起草全省文物、博物館事業發展規劃,組織全省文物資源調查,起草全省文物保護法規並負責督促檢查。
(十三)協調和指導全省文物保護工作,履行全省文物行政執法督察職責,依法組織查處省內文物違法的重大案件,協同有關部門查處文物犯罪的重大案件。
(十四)審核、申報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推薦、申報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和世界文化遺產;負責省內國家級、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的管理工作。
(十五)負責管理和指導全省考古工作,組織、協調全省重大文物考古項目的實施;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全省文物、博物館、古建築維修設計和施工隊伍的有關審核、審批事務及相關資質、資格認定的管理工作。
(十六)負責推動完善全省文物和博物館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擬訂全省文物和博物館公共資源共享規劃並推動實施,指導全省文物和博物館的業務工作,組織協調館際間的協作交流。
(十七)督促、檢查、指導、協調全省文物安全保衛和消防技防工作。
(十八)對社會文物進行巨觀管理;審批或會同有關部門審批全省文物商店和文物鑑定機構的設立、撤銷工作。
(十九)指導全省文物學術和科研工作。
(二十)按規定編制全省文物事業經費預算,審核、劃撥並監督經費使用情況。
(二十一)承辦省委、省政府和文化部國家文物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甘肅省文化廳(甘肅省文物局)設12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調廳機關政務;協助廳領導對有關工作進行協調、督促和檢查;制定廳機關年度工作計畫;負責文電、機要、檔案、信息、保密、信訪等工作;起草廳重要檔案、報告;管理廳機關財務;負責廳機關行政管理及後勤服務工作;管理廳機關國有資產;負責廳機關計畫生育和安全保衛工作。
(二)計畫財務處。
擬訂全省文化經濟政策;組織制定地方文化設施標準,規劃、指導全省重大文化設施建設;管理直屬單位文化事業經費;指導監督廳機關及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廳直屬企事業單位財務、計畫及統計工作。
(三)人事處。
擬訂廳直屬單位文化人才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省直文化系統人事和勞動制度改革;負責廳直屬單位領導班子建設;負責廳機關及直屬單位的人事和勞動、機構編制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從業人員職業資格管理;負責直屬單位安全保衛、消防等綜合治理工作。
(四)藝術處。
管理全省文學、藝術事業,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省藝術事業發展規劃,指導全省藝術創作、生產;指導直屬藝術院(團)及專業美術單位業務建設;指導、協調文化藝術科學研究及成果的推廣、套用;組織全省性藝術比賽、展覽和非營業性演出等重大文藝活動;推進文化藝術科技信息化建設。
(五)文化市場處(文化產業處)。
擬訂全省文化市場發展規劃,起草有關法規草案;指導全省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推動市州以下文化、廣電、新聞出版等部門執法力量的整合,對文化領域的經營活動進行行業監管;對文藝演出、文化娛樂和文化藝術品市場進行監管;承擔網路音樂美術娛樂、網路動漫(不含網路視聽中的動漫節目)、網路演出劇(節)目、網路表演業務和手機音樂的前置審批工作;協調動漫遊戲產業規劃、產業基地、項目建設、會展交易和市場監管,指導行業協會工作;負責對網咖等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實行經營許可證管理,對電子遊戲機在生產、經營環節上進行內容監管;對網路遊戲服務進行監管(不含網路遊戲的網上出版前置審批);指導對從事演藝活動民辦機構的監管工作;擬訂全省文化產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扶持、促進全省文化產業建設與發展;推進全省文化產業信息化建設;指導全省文化產業基地和特色文化產業群建設;促進全省重大文化產業項目實施;指導、監督廳直單位文化經營活動;指導廳直文化企業和非財政撥款事業單位工作。
(六)社會文化處。
管理全省社會文化事業,擬訂各類社會文化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省民眾文化、少數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導全省圖書館和文化館(站)事業;指導圖書文獻資源建設、開發和利用;指導直屬社會文化單位的業務建設;管理掛靠省文化廳文化藝術類社團組織,協調全省性重大社會文化活動;指導全省社會文化藝術普及提高工作;指導全省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建設和古籍保護工作;指導全省基層民眾文化活動,指導鄉鎮綜合文化、村文化活動室和社區文化活動中心建設。負責全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七)對外文化聯絡處。
管理全省對外和對港澳台文化交流工作,負責國外和港澳台重要來訪文化團組的組織接待工作;負責對外文化宣傳和聯絡工作;研究制定全省對外文化交流計畫。
(八)文物綜合處。
協助廳領導組織安排、督促檢查有關文物方面的政務、事務等綜合性工作;組織起草有關重要文稿;負責文秘、信訪、信息和提案、建議辦復工作;負責管理直屬文博單位的行政經費、事業經費和專項經費;負責直屬文博單位國有資產及基本建設工作;草擬全省文物合理利用的相關經濟政策,並監督實施;協調、指導、監督文博系統的文物產業和多種經營工作。
(九)政策法規處。
擬訂文化藝術、文物工作方針政策,統籌協調重要文化政策調研工作;擬訂文化工作中長期發展規劃;承辦機關法律事務;指導文化藝術領域體制機制改革。
(十)文物保護處。
指導、管理全省文物保護工作;管理考古發掘工作;組織文物普查工作;申報推薦文物保護單位和世界文化遺產單位;負責編制全省文物保護維修規劃和年度計畫;承擔全省文物保護有關審核審批事務及相關資質、資格認定工作;承辦審批全省文物商店的有關工作。
(十一)博物館處。
指導博物館工作,負責編制、審核全省博物館、紀念館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畫;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全省博物館、紀念館收藏文物的鑑定和科學保管工作;承辦藏品交換、調撥、借展和複製工作;負責文物學術研究和科研工作;管理全省行業博物館和社會博物館;管理文博系統的學術團體;指導搶救、回收社會上珍貴的文物。
(十二)文物安全督查處。
擬訂全省文物行政執法督察和案件查處的有關規定;組織開展全省文物行政執法、文物和博物館安全保衛督察工作;組織查處省內文物違法重大案件,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省內文物犯罪重大案件。
機關黨委 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人員編制

省文化廳(省文物局)機關行政編制86名(省文化廳58名,省文物局28名)。其中:廳長1名、副廳長5名(其中1名兼省文物局局長)、紀檢組長1名,處級領導職數28名(含文物局副局長2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
紀檢、監察機構的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按省編辦、省紀委甘機編辦發〔2006〕34號檔案規定執行。

其他事項

(一)保留原核定的機關後勤事業編制12名(省文化廳8名,省文物局4名)。
(二)省文物局財務、人事、外事等管理許可權和經費渠道均不變。
(三)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附則

本規定由甘肅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甘肅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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