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實施辦法(修正)

1989年3月28日甘政發[1989]46號文發布1997年10月22日省政府令第27號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實施辦法(修正)
  • 頒布單位:甘肅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9.03.28
  • 實施時間:1988.11.01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屬我省境內的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包括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均應依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第三條 我省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
(一)蘭州市(城關區、七里河區、西固區、安寧區、紅古區)為大城市,五角至三元。
(二)天水市(秦城區、北道區)為中等城市,四角至二元。
(三)白銀市(白銀區、平川區)、酒泉市、玉門市、嘉峪關市、金昌市(金川區)、武威市、張掖市、西峰市、平涼市、敦煌市、臨夏市為小城市,三角至一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包括甘肅礦區),二角至八角。
第四條 根據市政建設和經濟發展狀況,我省部分縣城及縣轄建制鎮(縣城名單附後),可按規定的最低稅額降低百分之三十執行。
其他縣轄建制鎮是否比照執行,由縣人民政府確定。
第五條 根據《條例》和國家稅務局對土地使用稅徵收範圍的規定,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具體徵收範圍,由各市、縣人民政府劃定。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將本地區土地劃分為若干等級,在第三條確定的稅額幅度內,制定相應的適用稅額標準報批後執行。審批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委託省地稅局負責。
第六條 除《條例》第六條規定免稅者外,下列土地減免或緩徵土地使用稅:
(一)納稅單位和個人辦的各類學校、醫院、診療所、託兒所、幼稚園用地免徵;
(二)社會福利單位及民政部門舉辦的安置殘疾人的福利工廠用地免徵;
(三)房產管理部門在房租調整改革前經租的居民住房用地緩徵;
(四)免徵土地使用稅單位的職工家屬宿舍用地免徵;
(五)個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緩徵。
第七條 土地使用稅每年分兩次徵收,5月、11月為徵收入庫期。
房產管理部門和個人出租用於營業或自行營業占用的土地應繳納的土地使用稅,按月繳納,於次月15日前入庫。
個人出租或營業用土地,其土地使用稅可由當地稅務機關委託街道辦事處代征,按代征的稅額付給3%的手續費。
第八條 土地使用稅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徵收。納稅單位不論其是否獨立核算,均應向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繳納土地使用稅。
第九條 土地使用稅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和《甘肅省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地稅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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