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辦法

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辦法由山西省人民政府於2007年7月27日頒布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辦法
  • 頒布單位:山西省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令2007年第207號
  • 頒布時間:2007-7-27
  • 實施時間:2007-7-27
發布時間,發布內容,

發布時間

2007年7月27日

發布內容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條例》及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第三條 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土地使用稅的徵收,同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提供土地使用權屬資料。
第四條 土地占用面積的測量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定。土地占用面積未測量前,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持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按證書確認的土地使用面積確定土地占用面積。
(二)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但土地登記簿上有登記的,按照登記簿上登記的土地使用面積確定土地占用面積。
(三)沒有土地使用證書、土地登記簿上也沒有登記的,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根據實際使用土地情況核實確定土地占用面積。
第五條 大、中、小城市和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標準確定及徵稅範圍:
(一)城市是指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市。市轄區非農業人口總計在50萬以上的為大城市;20萬至50萬的為中等城市;20萬以下的為小城市。非農業人口按公安機關在冊正式戶口人數為依據。城市的徵稅範圍為市轄區。
(二)縣城是指縣級國家機關所在地的城鎮。縣城的徵稅範圍為縣級國家機關所在的城鎮行政區域。
(三)建制鎮指經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城鎮。建制鎮的徵稅範圍為建制鎮所轄行政區域內,除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種植、養殖、飼養生產用地和農民居住地以外的所有從事生產經營用的土地。
(四)工礦區是指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建制鎮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
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的具體徵稅範圍,由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第六條 城鎮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
(一)大城市分為三個等級:一等15元至30元,二等9元至24元,三等3元至9元。
(二)中等城市分為三個等級:一等9元至24元,二等6元至15元,三等3元至6元。
(三)小城市分為三個等級:一等9元至1 8元,二等6元至9元,三等1.8元至6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分為三個等級:一等4.5元至12元,二等2.4元至6元,三等0.9元至3元。
貧困縣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最低稅額的30%。
非貧困縣的建制鎮行政區域內除鎮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應稅生產經營用地可比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七條 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單位的廠區、宿舍區內部道路、花園、綠化區等公共用地,應當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第八條 除《條例》規定免繳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情形外,企業辦的學校、醫院、託兒所、幼稚園,其用地能與企業其他用地明確區分的,可比照《條例》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第九條 經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從使用之月起十年內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第十條 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具體劃分當地的土地等級,在省人民政府確定的稅額幅度內,擬定各土地等級的具體單位稅額,並報省財政廳、省地稅局批准後執行。
第十一條 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季繳納,分別於3月、6月、9月、12月徵收入庫。
第十二條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和《條例》及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自2007納稅年度起,城鎮土地使用稅依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計算繳納。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山西省實施辦法》(1988年11月16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4號)和《關於調整我省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幅度和徵收範圍的通知》(晉政函〔2003〕25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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