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評

環評

環評是環境影響評價的簡稱,是指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後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通俗說就是分析項目建成投產後可能對環境產生的影響,並提出污染防治對策和措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環境影響評價
  • 外文名: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EIA)
  • 簡稱環評
  • 步驟:5條
  • 調控制度:5條
  • 制度首創:美國,1969年
  • 我國起始時間:1979年
步驟,調控制度,評價法規,考試辦法,報考條件,前景預測,

步驟

環境影響評價的過程包括一系列的步驟,這些步驟按順序進行。在實際工作中,環境影響評價的工作過程可以不同,而且各步驟的順序也可變化。
一種理想的環境影響評價過程,應該能夠滿足以下條件:
一、基本上適應所有可能對環境造成顯著影響的項目,並能夠對所有可能的顯著影響做出識別和評估;
二、對各種替代方案(包括項目不建設或地區不開發的情況)、管理技術、減緩措施進行比較;
三、生成清楚的環境影響報告書(EIS),以使專家和非專家都能了解可能影響的特徵及其重要性;
四、包括廣泛的公眾參與和嚴格的行政審查程式;
五、及時、清晰的結論,以便為決策提供信息。

調控制度

如何用環評參與巨觀調控
1 措施堅決 全國各地實行環境影響評價“一票否決”,凡是違反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不予審批,凡是不符合環境影響評價要求的建設項目不得實施。
2 機制創新 積極建立完善規劃環評與項目環評聯動機制,
2009年9月26日,國務院印發《通知》,要求各地做好本區域的產業規劃環評工作。未開展區域產業規劃環評、規劃環評未通過審查的、規劃發生重大調整或者修編而未經重新或者補充環境影響評價和審查的,一律不予受理和審批區域內產能過剩、重複建設行業建設項目環評檔案。
3  2009年環評管理的新措施
分批審查減少程式對不同項目採取不同審查程式,及時召開專題會、常務會,進行審議。
便民高效縮短時間項目受理時間從原來的5天縮短為2天,項目審批會議的次數由原來每月一次調整為每月兩次,有些項目隨到隨批,為保增長做好有效服務。
分類評估簡化流程在確保環評質量的前提下,按項目的環境影響大小,實行分類評估、分類審查、分類確定時限,對“兩高一資”項目嚴格執行環評制度,從源頭上控制其過快增長,而對其他的環境影響相對較小的項目簡化項目評流程。
4 嚴格遵守“四個不批、三個嚴格”原則
國家對不符合環保法律的建設項目設定了“防火牆”。“四個不批”,是指國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設不符合產業政策的一律不批;環境污染重,產品質量低,能耗、物耗消耗高,特別是污染物排放不能達標的項目一律不批;環境質量不能滿足環境功能要求的,儘管項目經濟效益好,但是當地的環境質量已經不能滿足環境功能要求的,已經設有總量指標的項目一律不批;建設項目如果位於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緩衝區的項目一律不批。
“三個嚴格”,是指嚴格限制涉及到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以及重要生態功能區的項目;嚴格控制高耗能,就是產業開發中能耗、物耗、污染物排放量大的項目審批,並且要堅決杜絕已被淘汰的項目以所謂技術改造、拉動內需為名義上項目;嚴格按照總量控制的要求,把污染物排放總量作為區域、行業、企業發展的約束條件。
5 “區域限批”納入日常監管
所謂“區域限批”是指如果一家企業或一個地區,出現嚴重環境違法的行為,環保部門有權暫停這一企業或這一地區所屬或境內的除循環經濟類項目外的所有項目,直到它們的違規項目徹底整改為止。
2007年1月10日,原國家環保總局首次動用了“區域限批”政策,懲罰嚴重違規的行政區域、行業和大型企業,對4個行政區域(唐山市、呂梁市、六盤水市、萊蕪市)、4個電力集團(華能、華電、國電、大唐國際)實行停批、限批,即停止審批其境內或所屬的除循環經濟類項目外的所有項目。這是環保部門成立近30年來首次啟用這一行政懲罰手段。“區域限批”立竿見影,遏制了非法建設投資,抑制固定資產投資過快,成效比以往任何一次環評風暴都明顯。
2009年6月11日,環境保護部又發出“限批令”,對嚴重違反國家產業政策、發展規劃和環境保護準入條件進行項目建設的金沙江中游水電開發項目、華能集團和華電集團(除新能源及污染防治項目外)建設項目、山東省鋼鐵行業建設項目實行“限批”,引起巨大反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還都以法律的形式將“區域限批”明確下來。
“區域限批”納入日常環境監管中,使運動式的“風暴”變成常規化的制度,使一時的“關停”變成促進產業升級換代的平台,使環評在調整產業結構、轉變經濟成長方式等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
“區域限批”已經成為環保參與巨觀調控的一個重要手段。

評價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預防因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後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後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
第三條編制本法第九條所規定的範圍內的規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照本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四條環境影響評價必須客觀、公開、公正,綜合考慮規劃或者建設項目實施後對各種環境因素及其所構成的生態系統可能造成的影響,為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第五條國家鼓勵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以適當方式參與環境影響評價。
第六條國家加強環境影響評價的基礎資料庫和評價指標體系建設,鼓勵和支持對環境影響評價的方法、技術規範進行科學研究,建立必要的環境影響評價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環境影響評價的科學性。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建立和完善環境影響評價的基礎資料庫和評價指標體系。
第二章
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
第七條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土地利用的有關規劃,區域、流域、海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應當在規劃編制過程中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編寫該規劃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
規劃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應當對規劃實施後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作出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作為規劃草案的組成部分一併報送規劃審批機關。
未編寫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的規劃草案,審批機關不予審批。
第八條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遊、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劃(以下簡稱專項規劃),應當在該專項規劃草案上報審批前,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並向審批該專項規劃的機關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
前款所列專項規劃中的指導性規劃,按照本法第七條的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九條依照本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報國務院批准。
第十條專項規劃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實施該規劃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
(二)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
(三)環境影響評價的結論。
第十一條專項規劃的編制機關對可能造成不良環境影響並直接涉及公眾環境權益的規劃,應當在該規劃草案報送審批前,舉行論證會、聽證會,或者採取其他形式,徵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草案的意見。但是,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編制機關應當認真考慮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草案的意見,並應當在報送審查的環境影響報告書中附具對意見採納或者不採納的說明。
第十二條專項規劃的編制機關在報批規劃草案時,應當將環境影響報告書一併附送審批機關審查;未附送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機關不予審批。
第十三條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審批專項規劃草案,作出決策前,應當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召集有關部門代表和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對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查。審查小組應當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參加前款規定的審查小組的專家,應當從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立的專家庫內的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
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審批的專項規劃,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查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審批專項規劃草案時,應當將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以及審查意見作為決策的重要依據。
在審批中未採納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以及審查意見的,應當作出說明,並存檔備查。
第十五條對環境有重大影響的規劃實施後,編制機關應當及時組織環境影響的跟蹤評價,並將評價結果報告審批機關;發現有明顯不良環境影響的,應當及時提出改進措施。
第三章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
第十六條國家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實行分類管理。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組織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以下統稱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一)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全面評價;
(二)可能造成輕度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或者專項評價;
(三)對環境影響很小、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公布。
第十七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項目概況;
(二)建設項目周圍環境現狀;
(三)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
(四)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措施及其技術、經濟論證;
(五)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的經濟損益分析;
(六)對建設項目實施環境監測的建議;
(七)環境影響評價的結論。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設項目,還必須有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環境影響報告表和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內容和格式,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應當避免與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相重複。
作為一項整體建設項目的規劃,按照建設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不進行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
已經進行了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所包含的具體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內容建設單位可以簡化。
第十九條接受委託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經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審查合格後,頒發資質證書,按照資質證書規定的等級和評價範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服務,並對評價結論負責。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的資質條件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已取得資質證書的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的名單,應當予以公布。
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不得與負責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審批部門存在任何利益關係。
第二十條環境影響評價檔案中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應當由具有相應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機構編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建設單位指定對其建設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機構。
第二十一條除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前,舉行論證會、聽證會,或者採取其他形式,徵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建設單位報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附具對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採納或者不採納的說明。
第二十二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由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建設項目有行業主管部門的,其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應當經行業主管部門預審後,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海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辦理。
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環境影響報告書之日起六十日內,收到環境影響報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內,收到環境影響登記表之日起十五日內,分別作出審批決定並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預審、審核、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三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下列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一)核設施、絕密工程等特殊性質的建設項目;
(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
(三)由國務院審批的或者由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
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審批許可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建設項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區域的不良環境影響,有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該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有爭議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由共同的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四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經批准後,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採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自批准之日起超過五年,方決定該項目開工建設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應當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原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之日起十日內,將審核意見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未經法律規定的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後未予批准的,該項目審批部門不得批准其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第二十六條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建設單位應當同時實施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以及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部門審批意見中提出的環境保護對策措施。
第二十七條在項目建設、運行過程中產生不符合經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情形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環境影響的後評價,採取改進措施,並報原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部門和建設項目審批部門備案;原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部門也可以責成建設單位進行環境影響的後評價,採取改進措施。
第二十八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後所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跟蹤檢查,對造成嚴重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應當查清原因、查明責任。對屬於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編制不實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屬於審批部門工作人員失職、瀆職,對依法不應批准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予以批准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規劃編制機關違反本法規定,組織環境影響評價時弄虛作假或者有失職行為,造成環境影響評價嚴重失實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規劃審批機關對依法應當編寫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而未編寫的規劃草案,依法應當附送環境影響報告書而未附送的專項規劃草案,違法予以批准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一條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擅自開工建設的,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有前兩款所列違法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二條建設項目依法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而未評價,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未經依法批准,審批部門擅自批准該項目建設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接受委託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在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弄虛作假,致使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失實的,由授予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吊銷其資質證書,並處所收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負責預審、審核、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部門在審批中收取費用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退還;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違法批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要求對本轄區的縣級人民政府編制的規划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本法第二章的規定製定。
第三十七條軍事設施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依照本法的原則制定。
第三十八條本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考試辦法

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第一條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在人事部、國家環境保護部(以下簡稱“環保部”)的領導下進行。兩部門共同成立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辦公室(以下簡稱考試辦公室,設在環保部),負責考試相關政策的研究及管理工作。
第二條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時間定於每年的第2季度。
第三條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考試設《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與標準》、《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方法》和《環境影響評價案例分析》4個科目。考試分4個半天進行,各科目的考試時間均為3小時,採用閉卷筆答方式。
第四條符合《暫行規定》的報名條件者,均可報名參加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第五條截止2003年12月31日前,長期在環境影響評價崗位上工作,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免試《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與標準》和《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方法》2個科目,只參加《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和《環境影響評價案例分析》2個科目的考試。
(一)受聘擔任工程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滿3年,累計從事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業務工作滿15年。
(二)受聘擔任工程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並取得環保總局核發的“環境影響評價上崗培訓合格證書”。
第六條考試成績實行兩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參加全部4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的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考試。
第七條參加考試須由本人提出申請,攜帶所在單位出具的有關證明材料到考試辦公室確定的考試管理機構報名。考試管理機構按規定程式和報名條件審查合格後,向申請人核發准考證。應考人員憑準考證及有關證明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第八條環保部根據情況確定考點設定的區域和數量。考點原則上設在省會城市和直轄市的大、中專院校或高考定點學校。考點設定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負責對考試考務的實施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
第九條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大綱由環保部負責組織編寫、出版和發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盜用環保部的名義編寫、出版各種考試用書和複習資料。
第十條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應考人員自願參加培訓的原則,凡參與考試工作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和與考試有關的培訓工作。
第十一條環保部統籌規劃培訓工作,承擔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培訓工作的機構,應具備場地、師資等條件。
第十二條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培訓及有關項目的收費標準,須經價格主管部門批准,並向社會公布,接受民眾監督。
第十三條考務管理工作要嚴格執行考試工作的有關規章和制度,遵守保密制度,嚴防泄密,切實做好試卷命制、印刷、傳送和保管過程中的保密工作。第十四條加強對考試工作的組織管理,認真執行考試迴避制度,嚴肅考試工作紀律和考場紀律。對弄虛作假等違反考試有關規定者,按規定嚴肅處理,並追究當事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

報考條件

凡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參加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環境保護相關專業大專學歷,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7年;或取得其他專業大專學歷,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8年。
(二)取得環境保護相關專業學士學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5年;或取得其他專業學士學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6年。
(三)取得環境保護相關專業碩士學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2年;或取得其他專業碩士學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3年。
(四)取得環境保護相關專業博士學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1年;或取得其他專業博士學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2年。
(五)2003年12月31日前,長期在環境影響評價崗位上工作,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免試《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與標準》和《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方法》2個科目,只參加《環境影響評價案例分析》《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2個科目的考試。
1、受聘擔任工程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滿3年,累計從事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業務工作滿15年。
2、受聘擔任工程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並取得環保總局核發的“環境影響評價上崗培訓合格證書”。
根據《關於同意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一組織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9號),凡符合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考試相應規定的香港、澳民居民均可按照檔案規定的程式和要求報名參加考試。

前景預測

人事部曾在某些方面2004年做出權威預測:環境工程師(環保類)將是今後幾年需求最大的熱門人才,具體來說有工業衛生學者和毒物學者、生物環保、化學環保、工業環保等人才。估計很多同學都是被這類“美麗傳說”所吸引,才在高考後選擇了環境類專業。我們將從以下方向分析環保工程師的就業前景和就業方向。
一、就業形勢:工件好找,待遇不高
環保職業被人們評為了加強21世紀最熱門的職業,但是在目前紅紅火火的各種畢業生供需見面會上,環境專業人才受到冷遇,這是因為在具體的環境治理行業,往往投入大於產出,贏得微小,除環保諮詢業務與環保技術服務業每年的近期億元人民幣的盈利外,其他行業普遍處於虧損的狀態,因此,與此相關的環境類專業畢業生的就業形勢也是叫好不叫座,很多同學入學前覺得該專業一片光明,入學後才發現哀鴻遍野:都說工作不好找。
二、技術類崗位:學習能力更重要
目前環境工程主要工作方向還是水處理,垃圾處理,煙氣處理,也就是通常所說三廢處理,水處理分污水和給水處理,涉及行業門類較多,目前就業適用面較廣,煙氣處理是目前最熱門與搶手的,薪水很高。
三、銷售類專業:專業性弱,選擇面大
大多數環保產品的銷售崗位在招聘時,企業會要求畢業於環境工程專業。擁有專業背景的人才可以給客戶以專業的解說,同時也可以承擔一些售後服務的職能。
四、考證:只選有用
以環境保護和監測專業為例,考取“分析中級操作工證”和“分析高級操作工證”是此專業的基本要求。除此之外,可以就自己理想的目標職業有針對性的選擇一此證書,像從事室內環境工作的可以考“室內環境檢測中級證書”、“環境工程設計證書”等。還有一些基礎的套用證書如英語、計算機方面的證書,和AUTOCAD等操作方面的認證,也是用人單位會考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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