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訴訟舉證責任轉移

環境訴訟舉證責任轉移,是指在一般的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對自己所主張的訴訟要求負有提供證據的責任,即原告舉證的制度。但是,這種由原告舉證的制度在環境糾紛的訴訟中並不完全適應。因為環境糾紛涉及環境科學、生產管理等諸多方面的因素,加之受害人自身知識水平的限制,不可能對加害行為的非法性,加害人的行為與其受到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有一個清楚的認識。因此,在環境糾紛的訴訟中,如果堅持由原告負舉證責任,勢必使其處於無能為力的境地,使其權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鑒於這種情況,在環境訴訟中,舉證責任制度有了許多重要的發展,主要表現在舉證責任由原告向被告轉移。即在環境訴訟中,受害人只需提出受到損害的簡單證據,訴訟便可以成立,被告人如不能提出加害行為非本身行為所致的證據,就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1990年頒布的《海南省環境保護條例》第五十條規定:“因環境污染或破壞受到損害的受害人,舉出受到損害的事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被控加害人不能證明受害人所受到的損害與其環境污染的行為沒有因果關係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是中國關於環境訴訟舉證責任轉移的首例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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