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部關於開展2008年環境統計年報工作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十一五”環境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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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
在認真總結分析“十五”期間環境統計工作的基礎上,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我部研究並制定了“十一五”環境統計報表制度,自2006年開始執行,現已執行兩年。經國家統計局批准,2008年繼續執行“十一五”環境統計報表制度,現印發你們,請抓緊布置開展2008年環境統計工作。
與“十五”環境統計報表制度相比,“十一五”環境統計制度在調查範圍、指標體系、調查頻次,以及環境統計數據上報方式等方面進行了調整和完善。

檔案全文

一、調整了環境統計調查範圍,完善了統計指標體系
根據“十一五”環境保護規劃目標和環境管理的要求,“十一五”環境統計指標體系在“十五”環境統計體系的基礎上,本著繼承和發展的原則,調整了調查範圍,刪除了一些過時失效的指標,並新增了一些適應現實環境管理需求的統計指標,同時對部分指標解釋進行了完善。
(一)為加強對火電行業二氧化硫排放情況的監管,將火電行業(含企業自備電廠)從工業行業中單列出來進行調查,增加了火電分機組的裝機容量、煤耗量、排污量等指標;增加了醫院污染物排放的統計調查;刪除了城市垃圾處理場運行情況調查。
(二)環境統計專業年報增加了環保產業、環境宣教等專業報表,刪除了綠色工程規劃第二期、年度計畫完成情況、污染治理投資情況、生態示範區建設主要情況、生態功能保護區名錄等專業報表。
二、調增了環境統計調查頻次
為滿足國家經濟形勢分析的需要,“十一五”環境統計報表制度增加了對國控重點源污染物排放情況的季報(自2008年第二季度起增加了國家重點監控企業的地市季報直報),增加了環境信訪工作、突發環境事件等方面的季報。
三、理順了環境統計數據的上報方式
根據《環境統計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7號)和《關於加強和改進環境統計工作的意見》(環發〔2005〕100號)的有關規定,“十一五”環境統計專業報表採取統一布置,並由各級環保局(廳)業務部門負責實施的方式進行;各專業報表數據由地方各級環保部門相關業務部門負責收集、匯總、審核後,報送上級業務部門,同時抄送同級環境統計部門,提高專業報表數據的及時性和準確性。
“十一五”環境統計綜合報表由各級環境統計部門負責收集、匯總、審核、上報。
四、調整了專業報表的報告期
“十一五”環境統計專業報表制度從2007年開始執行,2008年繼續執行。與“十五”報表制度比較,除報表和指標有調整以外,新制度將報表的報告期調整為完整年度,即報告期為當年的1月至12月。
各地要加強對2008年度環境統計工作的指導和督查,認真執行《環境統計管理辦法》和修改調整後的“十一五”環境統計報表制度,積極把握當地國民經濟的運行情況、各行業的實際生產情況和環境質量變化情況,實事求是地做好2008年環境統計年報工作。各地應儘早布置本地區的環境統計年報工作,按時匯總並上報環境統計季報和年報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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