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管理

環保管理

環保管理是指人類為解決現實或潛在的環境問題,協調人類與環境的關係,保護人類的生存環境、保障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而採取的各種行動的管理措施。現存的主要問題是環保機制不完善、環保技術和產品不達標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環保管理
  • 外文名: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 目的:解決現實或潛在的環境問題
  • 主要類型:工業環保管理
  • 現狀:環保機制不完善
  • 措施:提升對環保工作的重視
工業環保管理,重要性,化工企業的環保管理現狀,加強化工企業的環保管理的對策,農村環保管理,農村環保管理體制的障礙,農村環保管理體制的創新對策,

工業環保管理

重要性

1、社會對環保的客觀需要
在我國的經濟發展帶動下,環境保護問題已經成為我國的重要研究問題。而化工企業在我國工業產業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當前企業的發展呈個性化的趨勢,所以環保問題成為了當下我國民眾最為關心的話題,在這其中,對於化工企業因其生產所產生的一些廢氣、廢水、廢料的處理問題,成為了我國民眾最為關心的重要環保問題,所以我們必須對化工企業的環保意識進行加強,對於環保管理進行增強,其已經成為了我國民生的重要影響因素。
2、化工企業發展的實際需要
化工企業如何處理企業的環保問題,對企業未來的發展具有重要的作用,也是企業對利益最大化進行尋求的最有效的來源與途徑。化工企業對生產中所產生的一些廢物進行處理,只有選擇一些對的方式才能在其構建企業的發展環境中處理更好的未來發展的氛圍,所以對於企業處理廢物的手段必須進行選擇,這樣才能將其處理效果做到最好,所以在這種角度下出發,化工企業才能在未來呈現出快速發展的態勢。

化工企業的環保管理現狀

1、企業領導對環保沒有足夠的重視
我國的化工企業並沒有將環保理念作為企業發展的重要內容,環保的理念在企業中的發展,也是在近些一些企業才相繼進行的,所以化工企業的管理者對於環保理念的認識不足,沒有對環保的重識,也沒有認識到環保對於國家與人民生活的重要性,在這種情況下,對於企業生產中的安全環保的工作沒有認識其重要性。
2、環保技術和產品不達標
許多新的能源與技術都在環保企業生產中被使用,這與我國民眾對於環保意識的提高有很大的關係。隨著全國環保意識的加強,一些產品表面上是節能環保的標識,然而商品的本身與環保節能沒有任何的關係。當這些假冒的產品被套用到化工企業當中去時,其對於化工企業生產中所起到的環保作用微乎期微,甚至毫無作用。而且由於一些化工企業在生產時由於其自身的經濟原因,對於環保設施的選取只能是一些較為簡單的技術與措施,企業生產時所使用的技術與其生產設備都達不到相關的環保管理所規定的要求。
3、環保機制不完善
如果我們想從根本上對環保問題進行解決,那么必須加強對企業的環保機制的建設,保證企業內部對於環保管理做到有制可遵有章可循。環保管理對於國家與企業的發展是硬道理,但是許多企業出於對利益的追求,企業內部的環保管理缺乏一定的科學式的規劃制定。對於相關的環保標準也沒有出台,所以其環保管理的機制也存在問題,對於環保的管理也沒有相應的制度相支撐。我國的一些化工企業對於環保管理制度制定的較好,但是企業內部生產時的治理技術較差,對於企業自身的污染特性沒有一定的理解,其所制定的程式也不合理,使得其進行執行的配套設施不合格,在進行環保管理時的效果也就產生了較大差異。

加強化工企業的環保管理的對策

1、提升化工企業對環保工作的重視
如何讓化工企業對其自身的環保管理進行重識,那么我們首先必須讓企業的管理者認識到環保的重要性,加強企業對環保管理的投入,但是當企業進行環保投入時其短期是很難見到回報的,對於環保的資金投入多是在其社會與環境的公共效益中被體現的,並且在一般情況下。企業的管理者就是企業的所有者,所以企業內部能否將長期利益環保利益放在首位,是企業發展中的重點,企業的發展以破壞環境為代價,那么就是追求短期利益的表現,所以只有化工企業管理者從根本上對環保進行重識,才能將企業的環保工作做的更好。
2、構建起一套綠色環保管理模式
化工企業在建立內部的環保管理時,對於人才與設備的投入都在加大力度,這樣才能以更好的氛圍進行環保管理。並且在進行環境保護的促進措施上,必須將企業的經濟效益與環境保護進行融合,這樣才能從根本上使二者有機的融合。
3、把好工藝選擇和設備訂貨關
對化工企業來講,一些在市場中所出售的相關的環保產品並沒有其相應的檢測其產品質量的標準與規範,我國的環保產品市場較為混亂,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我國的化工生產企業的環保設備其專業性不足,而且化工企業所使用的環保設備也不是專門的定製符合企業生產的需要的,並且一些生產環保設備的企業只對自身的利益進行追求,使得其在進行產品的宣傳時誇大效果,並且在產品進行出售時往往會產生行賄的行為。

農村環保管理

農村環保管理體制的障礙

1、部門協調不順
由於歷史和現實的原因,我國的生態保護體制建設落後於污染控制,政府的農村環境污染防治職能分散在多個部門,採取按生態或資源要素分工的部門管理模式。這種模式的弊端有很多。第一,由於在國家一級缺乏生態保護的統一決策,統一監督體制和機制,存在政府部門職能錯位,衝突,重疊等體制性障礙,造成國家公共利益和部門行業利益的衝突,國務院提出的"統一法規,統一規劃,統一監管"的要求難以落實。第二,各部門都從部門利益出發,積極推動制定本部門所管理的資源的相關法律,並通過法律加強自身的授權和權力,造成法律法規間的矛盾,政出多門加大了基層部門執行有關法律法規的難度。第三,在規劃和政策制定上各自為政,相互銜接不夠,使生態建設和生態保護標準各異,措施綜而不合,極不利於國家生態保護巨觀調控。第四,由於一些分工不夠明確合理,造成多頭管理,執行分工職能時越位,交叉。例如,農村禽畜糞便污染問題,畜牧管理部門是養殖場的業務管理部門,但其職責中沒有糞便管理和資源化利用的內容.而環保部門關注禽畜糞便處理問題,但其管理系統卻不適應農村非工業污染,尤其是眾多中,小養殖場和散養戶發生的禽畜糞便污染的治理。因此,農村禽畜糞便流失問題就沒有專門部門負責,致使農村環境污染不斷積累,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生態環境破壞。第五,資源管理部門政企不分,資源部門既有資源保護,監督和生態建設的職能,又有經營和開發資源的任務。
2、管理體制矛盾重重
由於生態環境問題的跨行政區性質及其關係,國家利益的重要性,政府決定對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機構實行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機構和省人民政府雙重領導。這一決定表明國務院認識到環境保護作為政府基本職責的特殊性,對於抑制地方政府出於短期和自身利益違反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政策的行為發揮了一定作用。但是,目前的"雙重領導"主要是對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命,對於具體工作還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由於現行環保體制還沒有完全垂直,地方環境保護工作受到了地方利益的干預,難以真正發揮應有的作用。由於經費,人事受制於地方政府,基層環保部門在環保執法時也往往要看地方政府領導臉,只有主動積極配合當地經濟發展的需要,才能"生存"下來。在這種境況下,地方環保機構往往成為地方政府的"共謀",甚至充當地方保護主義的"開路先鋒",環境保護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監管乏力的現象比比皆是。環保部門屬地管理的體制嚴重滯後於環保形勢的。
3、事權,財權劃分不合理
1994年分稅制改革後,省市兩級政府借鑑中央政府的思路,採取與縣鄉政府分稅的辦法來集中財力,卻向縣鄉轉移責任。由此形成了財政收入上移,支出責任下放,事權與財權不對稱,縣鄉財政缺乏必要自主權的體制狀況。由此導致:一方面,縣鄉政府不得不將擴大稅源作為其行政的首要目標,片面強化經濟建設職能,競相招商引資、跑項目,積極干預微觀經濟活動,甚至不惜竭澤而漁,犧牲生態環境;另一方面,雖然我國目前就不同層級政府間的事權責任並沒有明確劃分,但是就財政支出責任來看,縣鄉政府普遍承擔著義務教育,環境保護,社會保障,基礎設施,社會治安等多種地方公共產品服務的責任。基層政府稅源差,財政收入少,事權和財權脫節,可支配財力有限。由於存在"中央請客,地方買單"現象,很多項目還要縣鄉政府提供配套資金,這加劇了基層財政困難。此外,環境污染治理效果不易評估且外溢性強,成本高,又缺乏相應的補償機制和評估機制,基層政府的努力難以得到認可與獎勵,投入與收益極不對稱。因此,基層政府在提供環境污染防治等公共產品與服務方面積極性不高。
4、縣鄉政府政績考核缺乏環境治理目標約束
儘管我國已經通過推行環保模範城市,環保目標責任制等制度推進相關各級政府以及企業領導人的環境責任制,但由於環境績效還不能夠以制度化和可靠的方式納入到一個綜合績效的指標體系中,從國家層次上的國民經濟核算體系,到省市和地方的政績指標和企業的核算制度和會計制度,都沒有把環境作為規範化的內容以規範化的方式內置到這些指標以及指標值的核算中。導致以國民生產總值以及總產值為主導的單一經濟指標依然是政績考核和成就的主要表征,當經濟成長與環境保護出現矛盾的時候,不可避免地出現環境考慮讓位於經濟優先的現象。根據《環境保護法》,環境保護的責任主要在地方。但目前在縣鄉政府政績考核中,仍以經濟指標為主,缺乏環境治理目標約束,也缺乏環保問責機制。我國各級地方政府都直接參與經濟活動,發展經濟是其主要目標。這種以經濟目標為主導的壓力型體制,以上級地方政府對下級地方政府官員的政績進行數量化的指標考核為特徵,下級地方政府官員要在規定時間內完成上級下達的各項經濟指標,以作為評定政績的重要標準。這使得各級地方政府缺乏環境保護的積極性,往往傾向於為了經濟發展而容忍,袒護甚至縱容經濟發展中污染破壞環境的行為,對環保部門的工作不予配合和支持。

農村環保管理體制的創新對策

1、突出環保行政主管機構的統一監督和管理職能
目前我國環境保護實行的是"環保部門統一監督管理,各部門分工負責"的體制.要進一步加強和完善這一體制,各部門應按照這一原則理順各自環境保護職責。第一,要突出統一監督管理。統一監督管理就是統一決策,統一監督。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機構依據法律,代表國家統一考慮環境保護決策,可以避免部門利益對國家環境保護工作的干擾,抑制部門問的利益衝突,防止環境保護法出多門,政出多門,令出多門,從而最大限度地保證國家和廣大人民的利益不受侵害。統一監督是統一決策的合理延續。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機構代表國家監督執行環境政策和實施環境管理,可以保證監督工作在統一標準下的權威,嚴肅,公正,透明,保證農村環境污染防治政策的落實和環境管理效果。例如,西方國家環境污染防治和自然保護職能一般由環境保護主管機構統一負責,德國、法國和義大利的污染防治和自然保護職能都集中在國家環境部。農業部門負責林業產業政策和森林種植,砍伐,森林保護則完全由環境部負責。第二,要突出分工負責執行.農村環境污染防治涉及社會,經濟的各個方面,環保行政主管部門不必要也不可能執行所有的環境保護政策和管理所有的環境保護事務,大量的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政策的工作和實施環境保護管理的工作,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在環境保護行政主管機構的統一監督下,交給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負責。農村環境污染防治分工負責實施也是社會責任的分擔,各級政府都有責任根據國家的法律,政策要求履行保護環境的責任。同時,農村環境保護也越來越與經濟部門和地方政府的管理緊密相關,甚至成為其工作一部分,從這個意義上說,環境保護也應該實行分工負責的執行機制。
2、建立跨環保,農業等相關部門之間的協調機制
鑒於農村環境保護的政治敏感性和社會普遍性,關係到國家和人民的利益,有必要設立由國務院主持的跨部門協調機制。例如,在職能分工的同時,西方國家建立了較為完善的環境保護管理協調機制。由於環境保護與可持續發展涉及多方面的內容,解決環境問題幾乎涉及政府的所有部門,所以協調各部門的立場和解決部門間的衝突非常重要,如美國的國家環境質量委員會。由於有了這樣的協調機構和程式,舒緩了環境保護機構與其他部門在職能和工作中的矛盾,提高了工作效率.跨部門協調機制的機構形式可以是非常設的國務院環境保護委員會,以整合,協調和發揮現有的農村環境管理機構的職能和作用,搞好農村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委員會主要負責協調解決以下5個方面問題:一是部門間,行業間,地區間,企業與社會問與農村環境保護相關的各種利益關係;二是經濟開發主管部門的眼前和短期目標與國家環境保護的長期目標存在矛盾和衝突:三是超出環境保護行政主管機構職能範圍的農村環境保護政策的最終制定和執行;四是制定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相協調的環境政策,促進可持續發展中各部門的協同作用;五是保證制定行業和部門規劃時,充分考慮各項規劃的環境影響。要注重農村環境污染防治中的部門協作機制的構建,尤其是農業部門和環保部門的作用整合和協調。例如,針對鄉鎮企業的環境污染治理,農業,環保,工商等部門應該信息共享,實時掌握鄉鎮企業類型,數量,分布,生產等環境影響因素,對其環境污染和治理污染的狀況進行及時監管等。
3、通過參與決策和建立監督機制實行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
根據1992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通過的《里約宣言》和《21世紀議程》,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是指"改進和完善政策的制定程式,將經濟,社會和環境因素全面,充分地綜合考慮",從而使各項重大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決策既符合經濟效益的要求,又確保生態環境能夠支持可持續發展。考慮到農村環保對於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重要意義,國家和地方立法機構應當通過法律形式對各級環保行政主管機構參與社會經濟發展綜合決策予以明確或授權。在此基礎上,環境保護參與綜合決策主要通過以下兩種形式實現:一是參與決策過程:主持擬訂或制定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劃,標準;參與擬訂和制定有重大環境影響的法律,法規,政策和規劃;對與環境保護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草案提出建議和意見。二是建立監督機制:對發展戰略,社會經濟政策,發展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環境影響評價;監督部門,地方的環境保護工作;對生態狀況,環境質量和污染物排放實施監測。
4、理順中央和地方關係,注重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作用整合
要明確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在農村環境污染防治中的職能,尤其是財權和事權要一致。中央政府要完善制度,提供良好的制度環境,提供政策指導和套用手段,然後由地方政府具體執行。東部富裕地區的環境污染治理,應主要由地方政府負責;中西部貧困地區的環境污染防治,由中央和地方各自承擔相應責任;對於環境污染防治中外部性很強的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服務職能,中央要承擔更大的責任;對社區性很強的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地方政府要承擔更大責任。要明確基層政府是農村環境保護協調機制的具體實施者,應當引導縣鄉基層政府轉變職能。一方面,引導縣鄉政府退出對鄉鎮企業經營的過度介入,在放活鄉鎮企業經營的同時,對鄉鎮企業的污染實施有效監管;另一方面,中央政府應調整對縣鄉基層政府的政治激勵機制,弱化單純以經濟發展指標為主的政績考核體系,建立包括環境質量和污染治理指標在內的,體現可持續發展目標的新的考核體系和激勵機制,從而提高基層政府保護環境和治理污染的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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