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工業環境保護管理規定

《化學工業環境保護管理規定》在1990.12.21由化工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化學工業環境保護管理規定
  • 頒布單位:化工部
  • 頒布時間:1990.12.21
  • 實施時間:1990.12.21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化學工業是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對環境影響較大的一個工業部門。防治好化工污染,對保護自然資源與廣大人民民眾的切身利益,發展工農業生產,促進四化建設關係很大。為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及有關方針政策,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化學工業必須貫徹保護環境這一基本國策,實行“預防為主,綜合治理,以管促治”的方針,堅決做到保護環境與生產建設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同步發展,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的統一。
第三條 化學工業環境保護工作的任務是,保證化學工業在生產建設過程中,採用無污染或少污染的先進技術,合理開發和利用各種資源、能源、防治廢水、廢氣、廢渣(以下簡稱“三廢”)、噪聲、振動、煙(粉)塵、惡臭氣體以及放射性物質等污染,達到國家或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排放標準和環境質量要求,為我國人民創建清潔、優美、安靜的生活和勞動環境,為改善全球環境質量做出貢獻。
第四條 化工系統的各級領導實行環境目標負責制。化學工業部部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化工廳(局)長及計畫單列城市化工局長(公司經理),各地、市化工局長(公司經理),各化工廠礦、企業的經理、廠長、礦長、化工科研設計院(所)的院長、所長等各級領導,對本部門、本系統、本單位由於生產、建設、經營、科研等活動所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管、防、治的責任,要認真調查研究,督促檢查,及時解決問題,特別是要抓緊解決那些民眾反映強烈的環境問題,總結推廣行之有效的經驗。
第五條 各化工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堅持自力更生,充分挖掘內部潛力,籌集資金,防治各種污染。各級化工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環境保護的計畫指導和組織協調工作,幫助企業解決力所不及的實際困難。
第六條 各化工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必須遵守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發布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標準和要求,接受環境保護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參加建設與本單位有直接關係的區域性綜合防治工程,並完成應承擔的任務。
第七條 本規定適用於全國化工各級主管部門和所有工礦企業、科研、設計單位以及中外合資化工企業的環境管理。上述單位的計畫、生產、基建、經營、科技、設計等各個業務部門要按照本規定,做好與本職業務有關的環保工作,並接受上級和本單位的環保部門監督檢查。

第二章

治理現有企業污染
第八條 所有造成環境污染和其它公害的化工廠礦、事業單位,必須在查清污染現狀和排污底數的基礎上,制訂切實可行的治理規劃,有計畫、有步驟地付諸實施。污染特別嚴重、民眾反映強烈的企業或生產裝置,主管部門要下令限期停產整治,整治達不到標準的不能恢復生產。
第九條 現有企業防治“三廢”污染,必須首先加強生產技術和設備管理,杜絕跑、冒、滴、漏,充分利用好各種資源、能源、提高原料、燃料利用率,使生產過程中不產生或少產生廢棄物。凡是通過設備大修能夠解決的“三廢”和粉塵等污染,要在大修時加以消除。
第十條 凡是依託現有企業搞擴建、改造、挖潛項目,如新“三廢”與老“三廢”相同或處理方法相似,必須實行以新帶老的原則,所需資金、材料、設備和設計、施工力量要一併安排,使新老“三廢”一併解決。
第十一條 凡是“三廢”污染嚴重又暫無條件治理的企業或生產裝置,一律不得擴大生產能力。各級化工主管部門要結合化學工業的調整,根據具體情況,對上述企業有計畫地實行關、停、並、轉、遷,以減少污染廠點。
第十二條 企業對排放的廢氣、煙塵、粉塵,必須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治理,使有毒有害物質的含量(或排放量)達到國家排放標準。散布惡臭氣體或粉塵的設備必須採取密閉、除塵、淨化回收等措施,保證職工身體健康不受危害。
第十三條 各生產裝置排出的廢水,必須在搞好清污分流的前提下進行有效處理,廢水中的有毒有害物質的含量必須達到國家排放標準或區域綜合污水處理場要求。
在化工企業比較集中的地方或大型聯合企業,要搞好污水綜合治理。
嚴禁採用滲沆、縫隙、溶洞或稀釋等辦法排放廢水。
第十四條 企業排放的廢渣含可溶性毒物時必須設定有防止滲漏措施的堆積場所,嚴禁不加處理地埋入地下或傾入水體。不含可溶性毒物的廢渣、化學礦山的尾礦或廢石,必須有組織地排入堆渣場、排土場、尾礦(砂)庫(或回填已報廢的坑道及採空區),不得損害自然景觀。堆渣場、排土場要採取覆蓋利用或綠化等措施,不得造成粉塵、砂塵飛揚和土石流等危害。露天採礦閉坑以後,要遵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復墾造田,保護生態平衡。
第十五條 嚴防化工污染的轉移和擴散。
⒈處理後的“三廢”不論是排出廠外,還是轉讓其它單位使用,都要防止發生二次污染。
⒉化工企業和科研、設計單位不得向鄉鎮、街道企業提供有嚴重污染又無治理技術的化工產品生產技術資料。
⒊禁止化工企業將自己未解決的有嚴重污染的產品、原料、中間體轉移到鄉鎮、街道企業生產、加工或包裝。
⒋有毒有害“三廢”的出廠轉移,必須經化工主管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環保部門審查批准。
第十六條 化工企業或生產裝置的技術改造必須包括防治污染的內容,環保部門應參加技術改造方案的審查,嚴格把關。選用的技術改造方案必須符合以下要求,計畫部門方可批准實施。
⒈要採用資源利用程度高、“三廢”排放量少的最佳原料路線和先進工藝方法。
⒉採用無污染或少污染、噪音低、振動小、效率高的新設備和裝置。
⒊採用無毒害或低毒害的原材料和催化劑。
⒋改進產品結構,發展對環境無影響或影響小的新產品。
⒌採用先進易行、經濟合理的“三廢”淨化設施。
所有技術改造工程投產後,排放的污染物必須達到國家排放標準,企業的環境面貌要有明顯改善。
第十七條 對通過工藝、設備改造不能解決的“三廢”,應進行綜合利用和回收利用,變“廢”為寶,實現“三廢”資源化。
⒈對工藝過程中產生的餘熱、壓差、可燃用尾氣,不參加化學反應或反應過剩的化學介質,凡是利用價值、又有辦法利用的都要回收利用,作為工業和民用的燃料或其它用途。
⒉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副產物、廢棄物,凡是在技術上有辦法利用、在經濟上又合理的,都要用來生產新的產品。
⒊對濃度比較高的廢酸液、廢鹼液、殘液或有機溶劑,要盡一切努力做到本廠分檔、循環套用於生產,不得隨意排放;或者經過加工處理後出售,但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⒋對生產下水要實行清污分流,循環利用,一水多用,要把水和重複利用率提高行70%以上。
⒌對各種廢渣,凡是辦法利用的必須充分利用,尚無辦法利用的,要抓緊開闢利用途徑。
第十八條 生產和使用放射性物質以及有毒化學品的化工廠礦、事業單位,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嚴加防護、管理和控制,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確保在生產、包裝、貯運過程中不泄漏,不發生污染和中毒事故。
第十九條 防治老企業“三廢”污染所需資金,主要依靠企業自籌解決。資金來源必須按照《國務院關於環境保護工作的決定》(國發(1984)64號文)和國家計委、科委、經委、財政部、建設部、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84)城環字331號檔案的規定辦理,在年度計畫中具體落實。
⒈每年從更新改造資金中提留7%用於污染治理。污染嚴重、治理任務重的企業應高於這個比例。生產發展基金也可用於治理污染。
⒉從交納的排污費中按國家規定返回企業的資金必須全部用於治理污染。
⒊為治理污染開展綜合利用所生產的產品,在投產後五年內所實現的利潤不上繳,留給企業繼續用於治理污染,開展綜合利用,不得挪做它用。
⒋防治污染和綜合利用“三廢”資源的項目,可向銀行申請優惠貸款。
第二十條 位於北京、天津、上海、杭州、蘇州、桂林、西安等城市的化工企業,凡是污染嚴重、破壞自然景觀、影響居民健康的要限期治理。治理後仍達不到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環境質量要求的,各級化工主管部門要採取果斷措施,促使企業改產或搬遷。現有污染嚴重的產品不得擴建。上述城市不得新建有較大污染的化工企業。

第三章

防止產生新的污染
第二十一條 各級化工主管部門和企業在制訂長期發展規劃時,必須考慮生產發展可能給環境帶來的影響,注意布局和規模的合理性。凡大量排放“三廢”、煙塵、粉塵、惡臭氣體、射性物質以及設備振動噪聲大的化工企業和生產裝置,不得建在靠近城市的上風向、水源保護區、風景遊覽區、城鎮居民稠密區、文化教育區、療養區和自然保護區。
第二十二條 新建、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項目在進行可行性研究時,必須包括環境保護的內容,執行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制度,經過建設項目主管部門預審和主管環保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召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評審會議。如果原定項目的規模,主要產品方案,工藝技術或建設廠址發生重大變更,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必須重新編制或做出相應的修改,並按照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查程式重新審查。
第二十三條 新建、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工程項目,不論生產規模大小,不論資金來源渠道,一律執行“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的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的規定,污染物的排放必須符合國家或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新建企業投產,要符合清潔文明工廠的要求。
第二十四條 大中型化工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由持有環評資格甲級證書並熟悉化工生產工藝技術和治理污染技術的單位按環保部門審查批准的環評大綱編寫,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作出評價,經項目主管部門預審,並依照規定的程式報國家環境保護局審批。
第二十五條 新建、改建項目的廠址,應根據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結論及其審批意見選定。凡是沒有提出或沒有經環保部門審批同意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主管部門不得批准或上報計畫任務書,設計部門不得進行設計。
第二十六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化工廠礦、車間(包括引進成套項目),在總體設計、初步設計檔案中,必須單獨列出符合質量要求的環境保護篇(章)其主要內容包括:
⒈項目建設前的環境狀況;
⒉新項目產生的污染源(“三廢”種類、數量、組分、有毒有害物質等)情況;
⒊設計中採取的環保措施(綜合利用措施、淨化處理措施、環境監測措施、廠區環境綠化)及其所需要的投資概算;
⒋處理後的污染物是否達到國家或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排放標準;
⒌對企業(車間)建成後環境質量狀況進行預測;
⒍當地環境保護部門簽署的意見;
⒎“三廢”處理措施的經濟分析、概算標準及概算。
凡是建設項目設計檔案中,不按上述要求同時編制環保設計的或“三廢”治理技術不過關的,主管部門一律不得審批設計。
第二十七條 化工設計單位必須對其設計的防治污染措施的先進性、可靠性、經濟合理性負責。在設計中必須採用先進的生產工藝技術,從工藝技術上消除或減少“三廢”排放量;對工藝上不能解決的“三廢”要採用清污分流和先進治理技術,保證污染物達標排放。對“三廢”沒有治理方法或雖有方法但工藝基礎數據不全的項目不得進行設計;對沒有“三廢”治理內容的工程設計不得向外提供。
第二十八條 從國外引進或與外商合作的項目,從與外商談判、簽訂契約,直至進行建設,組織生產,都必須有防治污染的內容,建成後的環境保護設施要達到國際先進水平。
第二十九條 各級化工主管部門在安排和審查年度新建、擴建、改建、挖潛項目時,對與主體工程有關的“三廢”治理和綜合利用工程所需資金、設備、材料,必須同時列入計畫,切實予以保證,不留缺口。在施工過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為藉口,擠掉“三廢”治理和綜合利用的資金、設備、材料和施工力量。
第三十條 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必須做到文明施工,保護周圍環境。如產生粉(煙)塵、噪聲、振動及廢物,必須有防範措施。工程建成後,必須進行修整,恢復周圍環境的本來面貌。
第三十一條 新建、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項目的竣工驗收,必須由環境保護部門先檢查防治污染的措施和效果,並按《化工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辦法(試行)》辦理竣工驗收手續。凡是防治污染措施沒有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的或建成後經過化工試車考核其治理效果達不到設計要求的項目,一律不得驗收投產,強行或變相投產的,要追究決定者的責任。

第四章

加強生產環境管理與民眾監督
第三十二條 化工企業在日常生產指揮中,必須實行生產、環保一起抓。各級領導要在布置、檢查、調度、總結評比生產的同時,布置、檢查、調度、總結評比環保工作。發生污染事故時,生產部門應負責處理。
第三十三條 各級化工主管部門必須制訂有利於加強環境管理的環保指標,對污染物的控制,要納入生產計畫管理的軌道。環保指標內容包括:
⒈限期治理污染項目的工程進度指標;
⒉按產品制訂的污染物流失量和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⒊防治污染設施運轉效率指標。
上述指標,由各級化工主管部門下達到所屬企業,企業再分解落實到車間、班組,定期檢查執行情況和考核。凡完不成當年度環境保護指標的企業,不算全面完成國家計畫,不得評選先進企業。
第三十四條 各化工企業必須推行污染物流失量總量管理辦法,通過測算和實測,查明各種產品各生產工序的污染物流失點和去向,制訂污染物流失定額、技術操作堆積和生產崗位責任制,並教育工人嚴格執行。對超標流失或超標排放污染物的車間、工段、班組和個人、要視情節輕重,給予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
第三十六條 評選優質產品和行業質量管理獎,必須把生產環境質量狀況列為評比條件之一。凡經檢查發現污染嚴重的,不得評為優質產品和各級質量管理獎。
第三十七條 各級化工主管部門在安排企業年度生產指標計畫時,必須實行擇優安排的原則,對“三廢”處理取得明顯效果、污染物流失量小、基本不污染環境的企業應多安排生產指標,優先供應原料;對“三廢”不處理、污染物流失量大、嚴重污染環境的企業要少安排生產指標,以減少污染。
第三十八條 各化工企業必須開好、管好現有防治污染設施,堅持與生產裝置同時運行、同時維護保養、同時大修,當防治污染設施運行發生故障時,生產裝置要採取相應措施(包括停止生產),以防發生污染事故。
第三十九條 各化工企業的防治污染設施是固定資產的組成部分,必須按照固定資產管理辦法管理,提取折舊基金和大修理基金,做到專款專用。防治污染的設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閒置,確有必要拆除或者閒置的,必須徵得當地環保部門的同意,並報行業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條 各化工企業必須建立和健全環境保護原始記錄和統計制度,配備統計人員,裝備“三廢”排放的計量儀器和儀表。並按照國家和化學工業部有關環境統計制度的要求,定期填報環境統計數字和環境質量發展變化情況。凡發生重大污染事故,必須按照《化工企業重大污染事故報告及處理辦法》規定的報告日期、程式和內容向化學工業部環境保護辦公室報告。不按規定報告的,按隱瞞事故從嚴處理。
第四十一條 創建清潔文明工廠是企業晉升國家級企業和化學工業部六好企業的前提條件之一。各級化工主管部門和化工企業要發動民眾,制訂規劃和措施,積極開展創建清潔文明工廠的活動。清潔文明工廠的六條標準是:
⒈達到無泄漏工廠要求。
⒉凡是目前國內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能成功地回收利用的各種“三廢”資源和餘熱,其利用率要達到70%以上。
⒊排放的“三廢”,已採取措施進行處理,符合國家排放標準。
⒋廠房內外、廠區和生活區大氣中的有害物質和粉塵含量符合《工業企業衛生標準》。
⒌噪音大的生產設備和工藝,採取消聲或隔音裝置,車間和作業場所的工作地點的噪聲符合《工業噪聲衛生標準》。
⒍廠容廠貌整齊、清潔、衛生,消除了髒、亂、差,並堅持經常。廠區內綠化面積占可綠化面積的70%以上。馬路無堆物,地面無垃圾,衛生無死角,生產場所做到溝見底,軸見光,設備見本色。辦公地點及生活福利場所做到窗明、幾淨、地面光,擺設整齊,用具清潔,環境美。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化工廳(局)及計畫單列市化工局(公司)必須按標準嚴格驗收清潔文明工廠,並報化學工業部核發清潔文明工廠證書。
第四十二條 各化工企業的經理、廠長、礦長,每年要定期向全體職工或職工代表大會報告環境質量和污染狀況,接受民眾監督。廣大職工和家屬是企業的主人,享有在清潔環境中從事勞動和生活的權利,也有保護環境和國家資源的義務;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行為有權進行監督、制止和檢舉,有關部門必須認真處理。任何人不得藉故對監督、制止和檢舉人進行打擊報復。對敢于堅持原則、秉公辦事的環保人員,各級領導要大力支持和愛護。

第五章

環保科研、教育和監測
第四十三條 各化工企業、科研、設計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必須把環境保護科學研究作為科技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統籌安排,組織和加強力量,切實納入本單位、本部門的科研工作計畫。在編制科研發展規劃與科研計畫時,應包括環保科研項目。
第四十四條 化學工業部所屬化工研究、設計院(所),要建立環保科研、設計機構。治理“三廢”任務重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化工廳(局),亦應建立不同規模的環保科研、設計機構。其任務是:
⒈組織負責制定環保科研規劃;
⒉研究和推廣污染防治技術;
⒊研究制訂“三廢”排放指標和檢測方法;
⒋制訂治理“三廢”的設計規範和通用設計;
⒌負責化工環保科技與設計情報的收集、整理、研究和提供信息資料。
第四十五條 各級化工主管科技工作的部門,在安排科研任務和鑑定科研成果時,必須同時安排“三廢”治理任務和組織召開“三廢”治理技術鑑定,“三廢”治理技術成果應具備工業化設計要求。凡是治理“三廢”技術不過關的科研成果,一律不予鑑定和推廣套用。
第四十六條 各化工專業研究院(所)和企業研製的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必須是環保部門認可已有辦法消除“三廢”污染和科研成果,否則,不得向上級主管部門申請技術鑑定和上報科研成果,更不得私自宣傳和推廣。
第四十七條 化工主管部門要重視環保科研的投入,根據化工專業研究院(所)的環保科研任務,每年安排必要的環保科研經費。企業開展環保科研、監測所需費用,攤入企業生產成本。
對於缺乏治理技術,企業又無力解決的污染防治技術難題,可委託科研單位研究,並簽訂契約,重大成果實行有償轉讓。
第四十八條 加強國內外環保科技交流和情報工作。北京化工研究院環保所和吉林化學工業公司設計院是負責組織全國化工環保科技和設計技術交流的中心,在業務上受部化工情報和環保主管部門的指導。各化工專業研究院(所)、設計院和企業要將環保科研成果、設計成果及時報送中心站;中心站要搞好資料整理、研究、編輯、出版、交流以及收集翻譯國外資料等工作。
化學工業部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化工廳(局)的外事部門在組織生產、建設、科研、管理等方面出國考察時,要注意安排有關環境保護方面的內容,並派環保人員參加。考察報告中應有環境保護章節。
第四十九條 根據《全國環境監測管理條例》的規定,應切實加強對重點污染源、污染物的管理和監督。化學工業部環保監測中心負責組織和協調各地化工部門和企業的監測工作,研究解決監測中的重大技術問題。各級監測站都要執行《化學工業環境保護監測工作規定》,裝備必要的監測儀器和數據處理系統,及時準確地掌握化工污染狀況,預測發展趨勢,為制訂防治污染對策、規劃提供科學依據。
第五十條 各重點城市和化工生產集中的地區應建立區域性的化工環境監測站,負責監督和檢查企業污染物的排放情況以及企業對國家或地方規定的環境標準執行情況,參加防治污染設施竣工驗收和重大污染事故調查,及時向監測中心和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大中型企業要根據需要設立專門的環境監測站(組),小型企業應有專(兼)職監測人員,負責監測生產過程和排污口的“三廢”排放數量和濃度及其對周圍環境質量的影響。經過對監測數據的整理分析,報告污染動向,避免污染事故的發生。
第五十一條 化學工業產所屬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要有計畫地設立環保專業,為發展化學工業培養和提供環保專業人才。化工院校的有關專業課程要增加環保知識內容,使學生掌握防治化工污染的技能。
化工院校要充分利用現有的條件,積極組織師生開展環保科學研究工作,配合科研單位和企業解決當前化工生產中最突出的“三廢”治理技術和綜合利用技術問題。
第五十二條 化工企業及其主管部門要把環境保護教育作為全員培訓的一項重要內容。通過舉辦環保幹部輪訓班、環保技術報告會、環保專業知識講座等多種形式,大力宣傳黨和國家的環保政策,普及環保科技知識,提高全體職工對保護環境重要意義的認識。要定期對企業領導幹部、工程技術人員、管理幹部和生產工人的環保業務技術知識進行考試,並將其考試成績作為評定晉級的依據之一。新工人進廠必須進行環保法規三級(廠、車間、工段)教育,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操作。

第六章

環境保護機構和職責
第五十三條 根據《國務院關於環境保護工作的決定》(國發〔1984〕64號)中有關建立和健全環保機構的精神,化學工業部成立環境保護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組織領導和指導全國化工系統環保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化工廳(局)、計畫單列市化工局(公司)、化工專業公司和大中型化工廠礦企業都應根據工作的實際需要,設定專門的環保機構。小型企業和大型生產車間應設有專職環保人員。環保管理人員和監測人員應選拔具有較高專業水平、能堅持原則秉公辦事的同志擔任,做到有職有權,並保持人員穩定和工作的連續性。
第五十四條 各級環保機構的主要職責:
⒈貫徹國家的環保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並對本部門、本系統、本單位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⒉負責組織制訂本部門、本系統、本單位的環境保護管理制度和環保技術經濟政策,並監督貫徹執行。
⒊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制定環境保護長遠發展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安排限期治理項目。監督檢查計畫執行情況。
⒋配合科技部門制定環保科技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協調有關部門的環保科研工作,參加技術鑑定。組織科研成果的套用和推廣。
⒌負責組織與領導環境監測和統計工作,掌握污染動態,提出改善措施。
⒍監督檢查新建、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以及國外引進項目執行“三同時”規定的情況。參與廠址選擇,環境影響報告書和計畫任務書、初步設計的審批,以及環保設施工程進度、質量的檢查和竣工驗收等項工作。
⒎組織環保科技、設計情報交流,抓好典型,樹立樣板,總結和推廣先進經驗。
⒏組織宣傳國家環保方針政策和環保科技業務知識,配合教育部門培養和訓練環保專業人員。
⒐參加檢查驗收清潔文明工廠、評選環保先進單位和個人,並提出檢查驗收和評比意見。
第五十五條 環保人員必須堅持原則、守職盡責,維護本規定的實施。對有可能使環境質量惡化、危及人們健康或帶有潛在性危險的行為,應及時報告本單位的領導,建議立即採取限產、停產、不準施工、不準驗收投產、不予技術鑑定等有效措施;領導必須認真研究,積極支持和採納,領導採納與否,不能採取口頭表態方式,必須簽署書面意見;對不聽取正確意見的領導,環保機構的負責人有權越級反映情況。

第七章

獎勵與懲罰
第五十六條 凡是在防治污染、保護環境方面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都要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給予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
環境保護計畫指標完成與否,環境狀況好壞,應作為評定生產獎勵的重要考核因素,在污染較重的化工企業採用百分制評定生產綜合獎,環保打分應占相當比重,以示獎優罰劣。
第五十七條 凡是綜合利用“三廢”資源為主生產的產品,要優先供應原料;當產品產量大於需要時,主管部門應優先安排綜合利用產品的生產和銷售。
第五十八條 國家和地方安排企業治理污染的工程,徵得當地財政部門的同意,可以實行投資使用包乾制。投資額經主管部門嚴格審定後,簽訂包規模、工期、質量、效果、投資的契約,超支不補,節約歸己。結餘資金主要用於環境監測和科研,並對完成環境工程有較大貢獻和人員給予適當獎勵。
第五十九條 根據原國家經委、財政部經綜(87)272號檔案《關於對國營工業企業資源綜合利用項目實行一次性獎勵的通知》,對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獨立計算盈虧有盈利的綜合利用項目,可以實行一次性獎勵,提獎比例不超過該項目留用利潤的10%,如屬受中央有關部委表揚的優秀綜合利用項目,提獎比例可抽高到15%,不徵收獎金稅。
第六十條 評選先進要把環境保護作為其中的一項重要考核內容。凡屬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評比先進資格。
⒈已有污染治理設施,管理不善,長期運轉不正常或廢棄不用的;
⒉對周圍環境污染嚴重,不關心人民疾苦,不採取改善措施,引起民眾強烈不滿的;
⒊不執行環境影響報告制度和“三同時”規定,未經省級化工廳局以上主管環保部門同意,擅自將建設項目投產污染環境的;
⒋不經省級化工廳局以上主管環保部門批准,任意將污染產品擴散到鄉鎮、街道企業,轉移有毒有害“三廢”造成不良後果的;
⒌不接受環保部門建議或不按期完成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限期治理項目,致使環境污染、環境質量繼續惡化的;
⒍當年發生較大污染事故,引起人畜中毒,農、林、牧、副、漁業受害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
第六十一條 凡是由於違反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本規定而發生特大環境污染事故,造成百人以上中毒或十人以上中毒住醫院、一人死亡、以及百畝農田被毀或五頭大牲畜中毒死亡、二十頭大牲畜中毒的企業,除追究企業廠(礦)長和肇事人的責任外,扣發企業全體職工的當月獎金。車間發生重大污染事故,要追究車間主任和肇事人的責任,並扣發車間職工的當月獎金。對污染責任者和直接領導者,後果和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撤職、留廠察看直至開除廠籍的行政處分;後果十分嚴重、情節非常惡劣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企業職工的處分,由企業環保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意見,廠(礦)長決定;對企業領導的處分,由上一級機關環保部門會同有關單位提出意見,主管機關領導做出決定。對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個人,按法律程式辦理。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二條 本規定由化學工業部負責解釋。
第六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0年5月8日發布的《化學工業環境保護管理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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