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素坦

瑞素坦(雷米普利片),適應症為原發性高血壓;充血性心力衰竭;急性心肌梗死(2-9天)後出現的輕到中度心力衰竭。

基本介紹

  • 藥品名稱:瑞素坦?
  • 藥品類型:處方藥、醫保工傷用藥
  • 用途分類:血管緊張素Ⅰ轉換酶抑制藥
成份,性狀,適應症,規格,用法用量,不良反應,禁忌,注意事項,孕婦及哺乳期婦女用藥,兒童用藥,老年用藥,藥物相互作用,藥物過量,藥理毒理,藥代動力學,貯藏,包裝,有效期,執行標準,批准文號,生產企業,核准日期,

成份

本品主要成份為雷米普利。
化學名稱:(2s,3as,6as)-1-{ (s)-2-{ [(s)-1-(乙氧羰基)-3-苯丙基]氨基}丙醯基}-八氫環戊並吡咯-2-羧酸。
化學結構式:
分子式: C23H32N2O5
分子量: 416.5
瑞素坦

性狀

本品為白色或類白色片。

適應症

原發性高血壓;充血性心力衰竭;急性心肌梗死(2-9天)後出現的輕到中度心力衰竭。

規格

(1)1.25 mg;
(2)2.5 mg;
(3)5 mg

用法用量

給藥劑量
雷米普利治療初期,尤其是伴有鹽和/或體液流失患者(如嘔吐/腹瀉,利尿治療),心衰患者(尤其是心肌梗死後),或嚴重高血壓患者,可能會產生血壓過度降低現象。如果可能,開始用雷米普利治療前,應糾正鹽和/或體液流失,減少或停止現正在使用的利尿劑至少2-3天(在心衰患者,必須權衡容量負荷過重的風險)。這些患者的治療應當以最低單劑量開始,早晨服用1.25mg雷米普利。首劑後,每當雷米普利和/或利尿劑劑量增加時,這些患者應給予醫療監護至少8小時,以免發生難以控制的低血壓反應。
老年患者(大於65歲)對ACE抑制劑的反應較年輕人明顯,因此老年患者和具有血壓大幅度降低可能存在危險的患者(如冠狀血管或者腦血供血管狹窄患者),應考慮採用低起始劑量(每日1.25mg雷米普利)。
患有惡性高血壓或心衰的患者(尤其是急性心肌梗死後)採用本品治療時應住院。
除非另有醫囑,以下劑量推薦適用於腎功能正常的患者:
原發性高血壓患者:起始劑量一般為2.5mg雷米普利晨服,如果該劑量血壓不能恢復正常,可增加至每天5mg。增加劑量時應至少有3周的間隔時間。維持劑量一般為每日2.5-5mg,最大劑量每日10mg。如果5mg雷米普利的降壓效果不理想,應考慮合用利尿劑等。
充血性心力衰竭患者:最初用藥量為每日一次,每次1.25mg。根據病人的反應,劑量可以增加。如增加劑量,建議間隔1至2周后將劑量加倍,如果每日需服2.5mg或更大劑量,可以一次服用或分兩次服用。每日允許最大服用量為10mg。
急性心肌梗死後(2-9天)輕到中度心衰(NYHA II和III)患者:雷米普利的劑量調整隻能在住院的情況下對血流動力學穩定的患者進行。必須非常嚴密監測合併套用抗高血壓藥的患者,以免血壓過度降低。起始劑量常為雷米普利2.5mg早晚各服一次。如果該起始劑量患者不能耐受(如血壓過低),應採用1.25mg,早晚各服一次。隨後根據患者的情況劑量可增加。間隔1-2天劑量可加倍,至最大每日劑量雷米普利10mg,早晚各服5mg。
給藥方法
本品的吸收不受食物的影響,可在飯前、飯中或者飯後用足量液體送服。急性心肌梗死後,心衰患者開始時應當特定地服每日劑量,早晚2次分服,其他情況每日劑量可以早上一次服用。對急性心肌梗死後出現心衰的患者,應在梗死後2-9日內服用本品。建議服用本品至少15個月。

不良反應

在使用雷米普利片或其他ACE抑制劑治療期間,能夠發生下列不良反應:
心血管系統:
偶爾地,尤其是在使用雷米普利治療的初始階段和伴有鹽和/或體液流失的患者(如已採用利尿治療)、心衰患者(尤其是急性心肌梗死後)和嚴重高血壓患者,當本品和/或利尿劑的用量增加時,可能會出現血壓過度降低(低血壓、直立性低血壓),頭暈、頭重腳輕(一些患者注意力喪失)、出汗、虛弱、視覺障礙等症狀,罕見意識喪失(暈厥)等症狀。可能與血壓明顯下降相關的不良反應有心動過速、心悸、心絞痛、心肌梗死、TIA、缺血性腦卒中。可能出現心律失常或者心律失常加重;血管狹窄引起的循環紊亂可以加重。
腎臟:
偶爾可發生腎損害或者腎損害加重,個別病例可出現急性腎功能衰竭。罕見蛋白尿,蛋白尿伴腎功能惡化。
呼吸系統:
乾咳無痰,少見支氣管痙攣、呼吸困難、支氣管炎、鼻竇炎或鼻炎、血管神經性水腫所致喉、咽和/或舌水腫。此時應採取緊急措施治療,
(1)立即皮下注射0.3-0.5mg腎上腺素或在監測心電圖和血壓下緩慢靜脈注射0.1mg腎上腺素(按稀釋說明操作),接著糖皮質激素全身給藥;
(2)靜脈給予抗組胺藥物和H2受體拮抗藥。除腎上腺素外,在已知C1滅活劑(補體C1酯酶抑制劑)缺乏時,也可以考慮使用C1滅活劑,患者住院監測至少12-24小時,當症狀完全消失後,方可出院。黑人ACE抑制劑治療期間血管水腫的發生率較非黑人高。
胃腸道/肝臟:
可見胃痛、噁心、嘔吐、上腹部不適(某些病例胰酶升高)和消化系統紊亂。少見嘔吐、腹瀉、便秘、食慾喪失、口腔黏膜、舌或消化道炎症、口腔發乾、口渴、肝功能異常(包括急性肝功能不全)、肝炎、胰腺炎和腸梗阻(不全梗阻)。罕見致命性肝壞死。如果出現黃疸或顯著的肝功升高,必須停藥並進行監護治療。
皮膚,血管:
皮膚或黏膜反應、皮疹(個別病例為斑丘疹或苔癬樣疹或黏膜疹)、風疹、瘙癢症,或者累及唇、面部和/或肢體的血管神經性水腫,此時需停藥。也可能發生較輕微的非血管神經性的水腫,如裸關節周圍水腫。少見多形性紅斑、Stevens-Johnson綜合徵或者中毒性表皮壞死溶解。罕見天皰瘡、銀屑病惡化、銀屑病樣或天皰瘡樣皮膚或者黏膜病損、皮膚對光過敏、面紅、結膜刺激、脫髮、甲癬、血管炎及加重或誘發雷諾氏現象。某些皮膚反應可能伴有發熱、肌痛、關節痛/關節炎、血管炎、嗜酸性粒細胞增多症和/或抗核抗體滴度增加。如發生嚴重的皮膚反應則應立即停藥。可能發生針對昆蟲毒液的過敏或者過敏樣反應,且病情加重。
神經系統:
少見頭痛和疲勞。罕見睏倦和嗜睡、憂鬱、睡眠紊亂、軟弱無力、性慾下降、感覺異常、平衡失調、神志迷亂、焦慮、神經質、疲乏、顫抖、聽力障礙(如耳鳴)、視力模糊和味覺紊亂或者短暫喪失。
其它:
肌肉痙攣、肌痛、關節痛或者出現發熱。
實驗室檢查:
血紅蛋白濃度、紅細胞壓積、白細胞或血小板計數偶爾可能下降。尤其是腎功能損害,結締組織病或同時服用別嘌呤醇、普魯卡因醯胺或一些抑制免疫反應的藥物的患者。罕見貧血、血小板減少症、中性粒細胞減少症、嗜酸性粒細胞增多症,個別患者出現粒細胞減少症或全細胞減少症(可能為骨髓抑制所致)、G-6-PDH缺乏相關的溶血/溶血性貧血。偶見抗核抗體滴度升高。偶爾地,尤其是腎功能損傷的患者,血清尿素氮、肌酐和血鉀濃度可能升高(高鉀血症),血鈉濃度可能下降。在糖尿病患者可觀察到血清鉀濃度的升高。尿蛋白排出增加。偶爾可見膽紅素和肝功的升高。在用雷米普利治療前和治療期間,應定期檢查上述實驗室指標。建議短期內檢查血清電解質、肌酐濃度和血象(尤其是白細胞計數),尤其是在治療開始時,以及處於危險中的患者(腎功能損害和結締組織疾病患者),或者使用其他可能引起血象變化的藥物治療的患者(如免疫抑制劑、細胞抑制劑、別嘌呤醇、普魯卡因醯胺)。用雷米普利治療期間,如果有發熱、淋巴結腫大和/或咽喉疼痛症狀,應立即檢查白細胞計數。
對駕駛和操作機械能力/反應的影響:
用本品治療需要定期進行體檢。由於個體反應的差異,一些患者的反應可以發生明顯的改變,以至於他們架車、操作機器或者工作時沒有扶手或安全支點的能力受到損害,在用藥初期、增加劑量時或者改變劑型或者同時飲酒時尤其如此。

禁忌

1.下列情況時禁用雷米普利:
—對本品,其他ACE抑制劑或本品中其他任何成份過敏者;
—有血管神經性水腫病史患者(如以前用ACE抑制劑治療發生血管神經性水腫);
—腎動脈狹窄患者(雙側或單腎患者單側);
—腎移植後患者;
—血流動力學相關的左心室流入流出障礙(如主動脈或二尖瓣狹窄),或肥厚性心肌病患者;
—原發性醛固酮增多症患者;
—妊娠婦女(開始治療之前必須排除妊娠的可能性,並採取避孕措施);
—哺乳期婦女(需要斷奶)。
2.當用雷米普利治療急性心肌梗死後輕到中度心力衰竭時,有下列額外的禁忌症:
—持續的低血壓(收縮壓低於90mmHg)
—直立性低血壓(坐位1分鐘後收縮壓降低≧20mmHg)
—嚴重心衰(NYHA IV)
—不穩定性心絞痛
—威脅生命的室性心律失常
—肺原性心臟病
3.因缺乏治療經驗,雷米普利還禁用於下列情況:
—正接受甾體、非甾體抗炎藥物,免疫調節劑和/或細胞毒化合物治療的腎病患者
—透析患者
—原發性肝臟疾病或肝功能損害患者
—未經治療的、失代償性心力衰竭患者
—兒童
4.因可能存在嚴重過敏樣反應(如威脅生命的休克),故本品或其他ACE抑制劑應避免與需要與血液負電荷接觸的體外治療同時套用。
5.採用本品治療時,不能使用聚丙烯腈或甲基烯丙基硫化鈉高通量濾膜(如AN69)進行透析或血液過濾,也不能使用硫酸右旋糖苷進行LDL(低密度脂蛋白)分離清除。
6.若必須進行透析、血液過濾或LDL分離清除,治療必須換用非ACE抑制劑,或者使用其他的透析膜(見“注意事項”)。
7.服用ACE抑制劑時進行針對昆蟲毒素(如蜜蜂或黃蜂)的脫敏治療,可能觸發過敏樣反應(如血壓下降、氣短、嘔吐、皮膚過敏反應),有時可能威脅生命。過敏反應也可出現昆蟲叮咬後(如蜜蜂或黃蜂叮咬)。如果必須進行昆蟲毒素脫敏治療,必須臨時用其他類型的合適藥物替代ACE抑制劑(見“注意事項)。

注意事項

1.以下情況僅在效益明確大於風險,並對有代表性的臨床和實驗室指標進行規律監測後才可使用雷米普利:
—臨床相關的電解質紊亂;
—免疫反應紊亂或結締組織疾病(如紅斑狼瘡、硬皮病);
—同時全身套用抑制免疫反應的藥物(如皮質甾類、細胞抑制劑、抗代謝類),別嘌呤醇,普魯卡因胺或者鋰。
2.在較高腎素-血管緊張素系統活性患者,由於ACE的抑制,存在突然明顯血壓下降和腎功能損害的危險。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第一次使用雷米普利或者增加劑量,應嚴密監測血壓,直到預期不會出現進一步的急性血壓下降。
下列情況預期可能出現較高的腎素-血管緊張素活性:
—已經服用利尿劑的患者;
—鹽和/或液體丟失的患者;
—嚴重高血壓患者;
—心衰患者,尤其在急性心肌梗死後;
—左室流入道、流出道梗阻患者(如主動脈縮窄或者二尖瓣狹窄,肥厚型心肌病);
—血液動力學相關的腎動脈狹窄患者(可能有必要停用利尿劑治療)。
3.在治療開始時,下列患者也應特別仔細地監測:
—老年患者(年齡超過65歲);
—血壓大幅度下降存在危險的患者(如冠狀血管或供應腦的血管狹窄的患者)。
4.在服用本品前,必須檢查腎功能。尤其在開始治療的前幾周,推薦監測腎臟功能。監測尤其適用於:
—心衰患者;
—單側腎動脈狹窄患者(在這種情況下,血清肌酐輕度上升都可能意味著受累腎臟功能的衰竭);
—腎功能損害的患者。腎功能損害患者,需要經常檢測血清鉀濃度。
5.服用本品時,進行需要與血液負電荷接觸的體外治療時(如使用特定的透析膜透析、血濾或使用硫酸右旋糖苷進行LDL分離清除),存在嚴重過敏樣反應的危險(如威脅生命的休克)。使用昆蟲毒素脫敏治療也存在該危險。
6.使用聚丙烯腈或甲基烯丙基硫化鈉高通量濾膜(如AN69)進行透析或者血濾,使用硫酸右旋糖苷進行LDL(低密度脂蛋白)分離清除或者使用昆蟲毒素脫敏治療期間,不要使用本品治療(見“禁忌”)。
7.如果治療期間發生血管神經性水腫,必須立即停藥。由ACE抑制劑觸發的血管神經性水腫可能累及喉、咽和/或舌(見“不良反應”)。

孕婦及哺乳期婦女用藥

孕期服用本品,尤其是懷孕的最後6個月,可能導致胎兒損傷甚至死亡,故妊娠婦女禁用本品。本品可通過乳汁分泌,故哺乳期婦女禁用本品。

兒童用藥

未對本品進行兒童用藥的研究,故本品禁用於兒童患者。

老年用藥

同時使用利尿劑、有充血性心力衰竭或肝腎功能不全的老年患者,應慎用本品。使用本品時應根據血壓控制的需要仔細調節用藥劑量。

藥物相互作用

雷米普利片或其他ACE抑制劑與下列藥物合用可產生如下作用:
1.鉀鹽、保鉀利尿劑(如螺旋內酯,阿米洛利、氨苯蝶啶):血鉀濃度明顯增加(與這些藥物同時套用時必須嚴密監測血清鉀濃度)。
2.抗高血壓藥物(尤其利尿劑)和其它具有潛在降壓作用的藥物(如硝酸鹽、三環類抗抑鬱藥):雷米普利的降壓效果增強(在同時使用利尿劑治療期間,推薦定期檢測血清鈉濃度)。
3.催眠藥、鎮靜劑、麻醉劑:血壓明顯下降(手術前應告知麻醉師正在使用雷米普利治療)。
4.擬交感類血管升壓藥(如腎上腺素):可能減弱雷米普利的降壓效果(推薦嚴密監測血壓)。
5.別嘌呤醇、普魯卡因醯胺、細胞生長抑制劑、免疫抑制劑、有全身作用的皮質醇類和其它能引起血象變化的藥物:增加血液學反應的可能性,尤其血液白細胞計數下降,白細胞減少症。
6.鋰:血清鋰濃度增高,由此增強鋰的心臟和神經毒性(需要定期監測血清鋰濃度)。
7.口服降糖藥(如磺脲類、雙胍類)、胰島素:由於潛在地降低胰島素抵抗,本品可增強降糖藥效果,具產生低血糖的風險(尤其在治療初期,應仔細監測血糖水平)。
8.非甾體抗炎藥物、止痛劑(如消炎痛、乙醯水楊酸):可能減弱雷米普利的降壓效果,還可能增加腎功能損害和血清鉀濃度升高的危險。
9.肝素:可能增加血清鉀濃度。
10.氯化鈉:減弱雷米普利的降壓作用和緩解心衰症狀的效果。
11.乙醇:增強血壓下降和乙醇的作用。
null

藥物過量

藥物過量的症狀
依過量程度的不同,可能出現下列症狀:嚴重低血壓、心動過緩、循環休克、電解質紊亂、腎功能衰竭。
藥物過量的治療
依藥物攝入的性質和時間,以及症狀的類型和嚴重程度而採用不同的治療措施。
除了常規排出雷米普利的措施以外(如洗胃、雷米普利片服後30分鐘內服用吸收劑和硫酸鈉),必須在強化護理下監測和糾正生命參數。雷米普利幾乎不能通過透析除去。在發生低血壓的情況下,首先給予氯化鈉和容量負荷,如果沒有反應,還應靜脈給予兒茶酚胺。可以考慮用血管緊張素II治療。如果發生頑固的心動過緩,應進行起搏治療。必須不斷地進行監測電解質和血清肌酐的濃度。

藥理毒理

藥理作用
雷米普利為一前體藥物,經胃腸道吸收後在肝臟水解成有活性的血管緊張素轉化酶(ACE)抑制劑—雷米普利拉而發揮作用。服用雷米普利可導致血漿腎素活性的升高,和血管緊張素II及醛固酮血漿濃度的下降。因為血管緊張素II的減少,ACE抑制劑可導致外周血管擴張和血管阻力下降,從而產生有益的血流動力學效應。血管緊張素轉化酶同激肽酶II一樣也能降解緩激肽。雷米普利拉引起的ACE抑制,對激肽釋放酶-激肽-前列腺素系統能產生某些效應。這一機制可能參與了雷米普利的降壓和代謝作用。
毒性研究
遺傳毒性
雷米普利體外三致試驗結果顯示細菌Ames試驗、小鼠微核試驗、人細胞程式外DNA合成試驗及中國倉鼠卵巢細胞促基因突變試驗均未見致突變作用。雷米普利的幾個代謝產物和降解產物Ames試驗均呈陰性。
生殖毒性
對雄性和雌性大鼠的生殖能力均未見損害。妊娠和哺乳期雌性大鼠,每日給予50mg/kg或更大劑量的雷米普利,會使後代產生不可逆的腎臟損害(腎盂的擴張)。
致癌作用
大鼠每日給予500mg/kg雷米普利24個月,小鼠每日給予1000mg/kg雷米普利18個月(據體表面積折算為人推薦劑量的200倍)均未見致癌作用。

藥代動力學

雷米普利口服給藥後能被迅速地從胃腸道吸收,在1小時之內即可達到血漿峰濃度。其活性代謝產物—雷米普利拉的峰值血漿濃度出現在用藥後的2-4小時之內。雷米普利拉的血漿峰濃度以多相方式下降。如雷米普利5mg,每日1次給藥,經數日後雷米普利拉的有效半衰期為13-17小時;以較低的劑量(雷米普利1.25-2.5mg)給藥時,有效半衰期明顯延長。這種差異與極低血漿濃度時觀察到的雷米普利拉的濃度時間曲線的長終末相有關。這一終末相不依賴於藥物劑量,提示同雷米普利拉與酶的結合是可飽和的。雷米普利常用劑量,每日1次給藥,大約在4天后可達到雷米普利拉的穩態血漿濃度。雷米普利幾乎能被完全地代謝,其代謝產物主要從腎臟排泄(大約60%從尿中排泄,40%從糞便排泄)。除其活性代謝產物—雷米普利拉以外,其它沒有活性的代謝產物包括二酮哌嗪酯、二酮哌嗪酸及其耦合物。

貯藏

密閉、避光,在30℃以下保存。

包裝

鋁塑水泡眼包裝,14片/板×1板/盒。

有效期

暫定24個月。

執行標準

YBH03452003

批准文號

(1)1.25mg:國藥準字H20030723;
(2)2.5mg:國藥準字H20030724;
(3)5mg:國藥準字H20030725。

生產企業

崑山龍燈瑞迪製藥有限公司

核准日期

2006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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