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居民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簽注指南

基本介紹

  • 事項名稱:內地居民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簽注
  • 審批類型:行政許可
  • 辦理期限:15個工作日
  • 受理地址:瑞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隊一樓視窗
  • 事項編碼:100111110A003
  • 服務對象:面向個人
  • 受理部:門出入境
  • 諮詢電話:0577-65855336
許可依據,申請條件,申請材料,辦理程式,收費事項,

許可依據

1、《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

申請條件

1、親屬系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就學或者因私應聘就業者或其隨行家屬,本人前往探親的;
2、赴港澳團隊旅遊;
3、受企業或者經營單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門從事商務活動(其中包括在本市企業的外省籍員工);
4、赴香港或澳門就學、就業、培訓的人員及其家屬;
5、因治病、奔喪等特殊事由申請赴港澳的。

申請材料

1、填寫《中國公民出入境證件申請表》,提交符合制證要求的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一張,提供原件;
2、交驗申請人有效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原件;省內跨戶籍地就近辦理的還需提交在居住地公安機關辦理的居住滿6個月(含)以上的居住證(目前省內跨區域就近辦理的只限往來港澳通行證及團隊旅遊簽注的辦理);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交驗本人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定居國外證明、境外人員臨時住宿登記憑證,由其居住地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提供原件及複印件;
3、屬於登記備案的國家工作人員提交所屬工作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同意出境的證明,提供原件;
4、現役軍人應由所屬駐地受理機關受理,所屬工作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同意出境的證明,提供原件;
5、申請人未滿16周歲或者已滿60周歲,可以由委託人代為申請,被委託人提交委託人的委託書,交驗本人和委託人的身份證;其中未滿16周歲申請人,需委託監護人申請,並出具監護人同意出境的意見。還需提供代辦人與申請人的關係證明。需提供原件及複印件;
6、在同一受理部門、持用同一本往來港澳通行證再次申請同一事由簽注的人員(不包括非本市常口人員),可以委託代為申請,交驗被委託人的身份證,提供原件及複印件;
7、公安機關認為確有必要提交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材料,提供原件及複印件。

辦理程式

1、市、縣(市、區)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
2、市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審批;
3、省廳出入境管理部門制證、發證。

收費事項

標準:
1. 往來港澳通行證 100元/證;
2. 一次有效簽注 20元/件;
3. 多次有效簽注 100元/件。
依據:國家計委、財政部(計價格10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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