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論比較法

理論比較法,以科學的認識這個理論的目標作為導向,對兩個以上國家的法律或者不同的法律體系進行比較研究。或稱“比較法理學”。它和套用比較法一道,來自比較法的二元的起源:前者即古希臘柏拉圖在《國家篇》和《法律篇》中對不同國家和城邦的政制和法律的比較研究,亞里士多德在《政治學》中對希臘各城邦的153個憲法的比較研究;後者為雅典執政官梭倫從事重大法律改革和立法,研究過希臘許多城邦的法律。理論比較法同套用比較法的區別在於前者以比較法本身作為一門學科乃至獨立的學科,而後者則以比較法作達到一定實際的目的的手段。但兩者不是各自孤立的而是相輔相成的。理論比較法同敘述比較法的區別是在層次上。前者是在後者的基礎上進一步的發展。1900年巴黎舉行的比較法國際大會關於比較法的對象、目的、任務和方法論等比較法學基本理論問題的國際討論,有力地促進理論比較法的發展和現代比較法研究作為一門獨立的學科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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