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貨交易所

現貨交易所

現貨交易所是買賣現貨契約的場所,是現貨市場的核心。它是一種非營利機構,但是它的非營利性僅指交易所本身不進行交易活動,不以盈利為目的不等於不講利益核算。在這個意義上,交易所還是一個財務獨立的營利組織,它在為交易者提供一個公開、公平、公正的交易場所和有效監督服務基礎上實現合理的經濟利益,包括會員會費收入、交易手續費收入、信息服務收入及其它收入。它所制定的一套制度規則為整個現貨市場提供了一種自我管理機制,使得現貨交易的“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得以實現。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現貨交易所
  • 外文名:Spot exchange
  • 主要經營:農產品金屬類等
  • 主要交易所:渤海商品交易所等
市場近況,主要交易所,交易模式,組織構成,組織機構,投資者構成,投資優點,地位和作用,

市場近況

在中國現在有很多現貨交易市場,主要參與經營大宗初級原料商品包括農產品、金屬類、建材類等多種交易品種。現貨交易和期貨交易的操作方法非常相似,交易都是T+0,而且有做空機制,交易很靈活,不象股票只能做多。它跟期貨的區別在於:期貨是做遠期契約,沒有實在產品,可以放大交易,所以風險很大;現貨交易是有真實的產品在那,而且是一般20%的保證金交易風險小;當然,風險小,收益相對期貨也較小。 在這兩年股市將會低迷,現貨投資將會在各種投資產品中脫穎而出。
首先它實行的是T+0交易制度,每天可以反覆做多手。採用20%保證金交易,具有槓桿作用,提高投資者資金利用率;具有買漲買跌雙向交易機制,無論價格上漲還是下跌,都有投資機會。集股票與期貨交易的雙重優點,又克服了二者的缺點。最大的優點就是風險更小,行情容易把握,獲利機會更多,最合適追求穩健風格的投資者。

主要交易所

渤海商品交易所
2009年9月28日隆重揭牌成立,12月18日開業運營,是中國第一家現貨商品交易所,是天津金融改革創新的重要成果。
交易品種:原油 、焦炭 、動力煤 、螺紋鋼(西部)、螺紋鋼(重慶)、熱卷板、熱卷板(中原)、電解鎳 、白砂糖 、綿白糖、蘋果(煙臺)、棉花(華東)、棉花(新疆)、PTA 、聚酯切片 、聚乙烯 、聚丙烯、脂松香 等多個交易品種
泛亞有色金屬交易所
昆明泛亞有色金屬交易所於2011年4月21日正式開市交易。
交易品種:白銀,雲鍺,銦
上海黃金交易所
上海黃金交易所是經國務院批准,由中國人民銀行組建,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的。交易所於2002年10月30日正式開業。
交易品種:黃金T+D ,白銀T+D
大連東銀商品交易中心
大連東銀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成立於2015年12月,是大連市人民政府重點支持和正式批覆,國家工信部審批許可,集信息、交易、物流、倉融等服務於一體的綜合性商品交易平台。
交易品種:農副產品、橡膠製品、金屬製品、化工產品(不含化學危險品)
天津電子材料與產品現貨交易平台
公司於2011年11月在天津市濱海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註冊成立,是在國家政策的指引下,在多方部門的支持下,經天津市政府、天津市金融辦批准,由中國電子商會牽頭組建。
交易品種:多晶矽、碳酸鋰、銀粉
黃河大宗商品交易所
2005年9月12日正式投入運營,總投資1.4億元人民幣,註冊資本金1億元人民幣。
交易品種:棉籽,枸杞,玉米,羊絨
南寧(中國——東協)商品交易所
2006年6月成立,註冊資本1億元人民幣。
交易品種:農產品、林產品、有色金屬、其他產品。

交易模式

中遠期契約交易
採用交易契約模式: 例如鉬條1111,前兩位是2011年,後兩位是交收月份。
貨品到月份必須交割,也可以提前申報交割。
連續現貨交易
交易品種部分契約,實行連續交收,每天在閉市後的某一時間段,申報交割
電子交易契約的標準化
電子交易契約的標準化指的是除價格外,契約的所有其他條款都是預先規定好的,具有標準化的特點。這種標準化的電子交易契約一經註冊,便成為倉單
雙向交易
指的是投資者可以通過對倉單的低價位買入,高價位賣出獲利;也可以高價位賣出,低價位買入獲利。交易方式更加靈活,增加交易機會。
對沖機制
對沖機制指的是對電子化契約採取反方向的操作,達到解除履約責任的目的。
當日結算制度
每日對投資者賬戶進行核算,避免債務糾紛,達到控制風險的目的。
保證金制度
保證金制度是指對交易雙方凍結適當的保證金,以達到保證契約履行的目的,同時起到資金的槓桿作用,充分利用資金。
T+0交易制度
就是當天就可以對訂立的契約進行轉讓處理,當日獲利,當日就可以對沖平倉,充分利用資金,同時減輕長期持倉帶來的風險,操作機動靈活。

組織構成

組織機構

現貨交易市場是國家為了調控解決大宗初級原材料商品能順暢流通而建立的,因此它是由國家批准建立的,當地政府負責監督的市場。 組織機構如下: 現貨生產商————現貨交易————現貨使用商 國家————當地政府————交易市場 現貨流通商————代理交易————套利投機商

投資者構成

(1)現貨交易商 現貨生產商:現貨交易有利於生產商降低現貨的中轉成本,杜絕了“三角債”,加速了資金周轉,是生產商最好的商品銷售大渠道。 現貨使用商:現貨交易市場指定倉庫按國家標準檢驗商品入庫,杜絕了“假冒”商品上市,同時具備了完善的全國網下配送體系,是使用商最節省也最放心的採購渠道。套利投機商:現貨交易市場上的交易品種在實戰交易中較大的價格波動有利於投機者靈活買賣、風險控制,充分搏取價格波動中的差價,從而獲得巨額的投資回報。 (2)代理交易商:投資者如果想進入現貨交易市場參與交易,必須通過代理交易商來進行委託交易。交易代理商與現貨市場之間的關係就如同證券公司與證券交易所之間的關係,期貨經紀公司期貨交易所之間的關係。交易代理商是市場交易的主體,為投資者按交易制度提供法定的交易服務。交易代理商是現貨交易市場現貨交易業務的推廣者,是普通投資者的服務者。交易代理商為投資者提供交易通道、交易設備以及交易指導。
以下為三個投資市場的構成:
現貨市場:國家——當地政府——現貨交易所——交易代理公司——投資者
股票市場:國家——證監會——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投資者
期貨市場:國家——證監會——期貨交易所——期貨經紀公司——投資者
套利投機商在交易代理公司的網路終端上直接下單交易,通過對商品價格漲跌的預測,低買高賣,高賣低買,充分利用現貨交易市場的制度來搏取豐富的利潤,在契約到期之前不必考慮是否生產或使用商品,賺的只是商品價格的差價,正所謂投資小,風險小,回報快,收益高。

投資優點

現貨交易是以現貨市場為基礎進行的,現貨交易也稱為網上現貨商品交易,因為我國地域遼闊,資源豐富,人口眾多,故而商品經濟的發展更是突飛猛進。不遠的將來,一半的商品將在網上進行。從97年開始,國內已經紛紛成立了各種商品的專業交易市場,各現貨商品交易市場交易金額成幾何級增長。這充分說明:現貨交易讓我們擁有了一個無限的發展空間。
投資成員多
現貨生產商、現貨使用商、套利投機商
在現貨交易里,我們所做的就是套利投機商!現貨交易市場上市的交易品種在現貨市場中較大的價格波動幅度,完善的交易機制有利於投機者靈活買賣,風險控制,充分博取價格波動中的的差價,從而獲得巨額投資回報。
信息明確,規律明顯
現貨交易是利用國際網際網路進行集中競價,統一撮合,線上結算,價格行情實時顯示有利於交易商準確快速判斷價格行情波動趨勢
操作簡單,投資見效快
投資者可長線持有現貨商品進行實物交收,也可短線即時買賣對沖交易,套取差價,正所謂投資小,風險小,回報快,收益高。
盈利方式
現貨交易簡單來說就是通過價差來獲利,比如炒外匯炒現貨黃金都是現貨交易,這種方式比起購入實物然後等待幾年後的漲價再進行拋售賺錢而言,要方便很多,因為價差在一天之內會形成多次波動,加上雙向交易機制,如果操作穩定的話,1個標準手1天就可以輕鬆獲利3000元以上。

地位和作用

現貨交易進入市場動作的切入點為電子商務,參與經營大宗初級原材料商品(包括農產品、家產品、金屬類、建材類等交易品種),開展專業縱深的B-to-B商業模式。
1、現貨交易為買賣雙方提供資金線上結算服務,避免了企業的“三角債”問題。
在網上開展集中競價交易,由交易市場進行統一撮合,統一資金結算,保證現貨交易的公開、公平、公正。交易成交後,市場為買賣雙方進行貨金結算、實物交收、現金入帳,保證買賣雙方的共同利益,從而避免了我國企業現存的較嚴重的“三角債”問題。
2、現貨倉單的標準化,杜絕了“假冒”商品。
3、完美的物流配送體系,滿足不同交易商的交收需求。
4、現貨交易行業的形成,對我國現貨貿易流通的發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現貨交易是我國現貨流通領域出現的新興事物,在我國經濟生活中尚處於起步階段,其先進的動作方式,特有的功能已經引起全社會的普遍關注。
農產品電子現貨交易也叫大宗農產品中遠期電子交易,是國家為了扶持農業,促進農產品的流通而推出的,它是以電子現貨倉單為交易單位,採用計算機網路組織的同貨異地交易,市場統一結算的交易方式。這其實就是說,市場的農產品被集中放置在某些倉庫,我們使用電子現貨倉單表示等價值的農產品,比如5000元的玉米電子現貨倉單,就等同於同等價值的5000元玉米。我們不再對商品進行直接的買賣,使用現貨倉單統一交易,更方便,信息更及時。每一種農產品交易的時間都是有限制的,一般是六個月,普通的投資者並不需要商品,那么就要在交貨當月的10號前,將手中的現貨倉單賣掉,獲取差價。大商家,如企業,他們是需要這些商品的,那么他們會將現貨倉單持有到交貨當月的10號,到時就可以購得商品。由於農產品的價格主要受氣候和供求關係的影響所以說價格較容易把握,具有一定的規律性,風險小。
和現貨交易所管理有關的規範性檔案
商品現貨市場交易特別規定(試行)
商務部令2013年第3號
頒布日期:20131108 實施日期:20140101 頒布單位: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交易對象和交易方式
第三章 商品現貨市場經營規範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商品現貨市場交易特別規定(試行)》已經2013年8月15日商務部第7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並經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同意,現予發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2013年11月8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商品現貨市場交易活動,維護市場秩序,防範市場風險,保護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商品現貨市場健康發展,加快推行現代流通方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商品現貨市場交易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國家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商品現貨市場,是指依法設立的,由買賣雙方進行公開的、經常性的或定期性的商品現貨交易活動,具有信息、物流等配套服務功能的場所或網際網路交易平台。
本規定所稱商品現貨市場經營者(以下簡稱市場經營者),是指依法設立商品現貨市場,制定市場相關業務規則和規章制度,並為商品現貨交易活動提供場所及相關配套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第四條 從事商品現貨市場交易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商務部負責全國商品現貨市場的規劃、信息、統計等行業管理工作,促進商品現貨市場健康發展。
中國人民銀行依據職責負責商品現貨市場交易涉及的金融監管以及非金融機構支付業務的監管工作。
第六條 商品現貨市場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規範和行業標準,加強行業自律,組織業務培訓,建立高管誠信檔案,受理投訴和調解糾紛等。
第二章 交易對象和交易方式
第七條 商品現貨市場交易對象包括:
(一)實物商品;
(二)以實物商品為標的的倉單、可轉讓提單等提貨憑證;
(三)省級人民政府依法規定的其他交易對象。
第八條 商品現貨市場交易的實物商品,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質量擔保責任的法律法規,並符合現行有效的質量標準。
第九條 商品現貨市場交易可以採用下列方式:
(一)協定交易;
(二)單向競價交易;
(三)省級人民政府依法規定的其他交易方式。
本規定所稱協定交易,是指買賣雙方以實物商品交收為目的,採用協商等方式達成一致,約定立即交收或者在一定期限內交收的交易方式。
本規定所稱單向競價交易,是指一個買方(賣方)向市場提出申請,市場預先公告交易對象,多個賣方(買方)按照規定加價或者減價,在約定交易時間內達成一致並成交的交易方式。
第十條 市場經營者不得開展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禁止的交易活動,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進行標準化契約交易。
現貨契約的轉讓、變更,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章 商品現貨市場經營規範
第十一條 市場經營者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提供交易的場所、設施及相關服務;
(二)按照本規定確定的交易方式和交易對象,建立健全交易、交收、結算、倉儲、信息發布、風險控制、市場管理等業務規則與各項規章制度;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 市場經營者應當公開業務規則和規章制度。制定、修改和變更業務規則和規章制度,應當在合理時間內提前公示。
第十三條 商品現貨市場應當制定應急預案。出現異常情況時,應當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現市場風險。
第十四條 市場經營者應當採取契約約束、系統控制、強化內部管理等措施,加強資金管理力度。
市場經營者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或挪用交易者的資金。
第十五條 鼓勵商品現貨市場創新流通方式,降低交易成本;建設節能環保、綠色低碳市場。
第十六條 鼓勵商品現貨市場採用現代信息化技術,建立網際網路交易平台,開展電子商務。
第十七條 市場經營者應當建立完善商品信息發布制度,公布交易商品的名稱、數量、質量、規格、產地等相關信息,保證信息的真實、準確,不得發布虛假信息。
第十八條 採用現代信息化技術開展交易活動的,市場經營者應當實時記錄商品倉儲、交易、交收、結算、支付等相關信息,採取措施保證相關信息的完整和安全,並保存五年以上。
第十九條 市場經營者不得擅自篡改、銷毀相關信息和資料。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商品現貨市場的行業管理,並按照要求及時報送行業發展規劃和其他具體措施。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依據職責負責轄區內商品現貨市場交易涉及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派出機構負責商品現貨市場非法期貨交易活動的認定等工作。
第二十一條 市場經營者應當根據相關部門的要求報送有關經營信息與資料。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建立完善各項工作制度。必要時應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上級商務主管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市場經營者違反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由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市場經營者違反第八條、第十條規定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五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市場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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