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禁囚不得告舉他人事

刑律名。指監獄中的在押犯人一般不得檢舉告發他人的犯罪之事。這些人即使向官司控告他人犯罪之事,官司也不予受理立案。如果官司接受他們的控告而立案審理,則要受法律處罰, 笞五十。至於在押人犯為獄官、獄卒非理凌虐,或因囚禁被問而出首別事,有乾連之人,則準其首告,依法推問科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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