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經濟特區橫琴新區商事登記管理辦法

《珠海經濟特區橫琴新區商事登記管理辦法》是地方條例,自2015年5月24日起實施,意在為構建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根據《珠海經濟特區橫琴新區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珠海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辦法並在本土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珠海經濟特區橫琴新區商事登記管理辦法
  • 所屬類別:地方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構建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根據《珠海經濟特區橫琴新區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珠海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珠海經濟特區橫琴新區內的商事登記以及相關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未作規定的,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商事登記是指申請人為設立、變更或者終止商事主體資格,向商事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由商事登記機關予以登記的行為。
商事主體是指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及其分支機構。
第四條 珠海市橫琴新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橫琴新區的商事登記機關。
第五條 申請人申請商事登記,應當按規定提交申請材料,一併出具書面承諾書,聲明申請材料真實。
申請商事登記所需提交的材料,由商事登記機關予以公示。
商事登記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準予登記。
第六條 橫琴新區實行個體工商戶豁免登記制度。自然人從事經營活動的,無需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直接辦理稅務登記。涉及許可經營項目的,經許可批准後憑許可審批檔案經營。
第二章 商事主體資格
第七條 商事主體資格登記事項包括:
(一)名稱;
(二)住所、經營場所;
(三)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姓名;
(四)註冊資本;
(五)商事主體類型;
(六)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認繳的出資額。
商事登記機關應當將登記事項記載於商事登記簿上。
第八條 商事登記推行網上申報、受理、審查、發照、存檔的登記模式。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商事登記機關推行電子營業執照,電子營業執照與紙質營業執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商事主體根據需要,可以申請商事登記機關頒發紙質營業執照。
第九條 申請人辦理商事登記,可以不申請名稱預先核准。
第十條 商事主體設立前依法應當報經批准的以及國家規定的專營專賣行業,申請登記時應當向商事登記機關提交相關批准檔案。
第十一條 商事主體的經營範圍分為一般經營項目和許可經營項目。
經營範圍由商事主體通過章程載明。章程中載明的經營範圍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及有關規定的類別表述。
第十二條 一般經營項目是指不需批准,商事主體可以自主經營的項目。商事主體領取營業執照後,憑營業執照經營一般經營項目。
商事登記機關在營業執照經營範圍欄加注“一般經營項目自主經營”。
第十三條 許可經營項目是指依法應當報經有關部門批准的項目。
許可經營項目應當依法向許可審批部門提出申請,經許可批准後憑許可審批檔案經營。
經許可的經營項目不需向商事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商事登記機關在營業執照經營範圍欄加注“許可經營項目憑許可審批檔案或者許可證件經營”。
第十四條 商事主體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經營場所是其從事經營活動的營業場所。
商事主體的經營場所可以與住所不一致。
第十五條 商事主體申請住所和經營場所登記時,只需提交對住所和經營場所享有使用權的證明,商事登記機關不審查住所和經營場所的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
依法應當取得相關部門許可審批方可經營的經營場所,商事主體應當依法向相關許可審批部門提出申請,經許可批准後憑許可審批檔案經營。
第十六條 商事主體可以在住所以外增設經營場所,並報商事登記機關登記。
商事主體的經營場所不在其商事登記機關轄區內的,應當申請設立分支機構。
第十七條 在橫琴新區的辦公區域內,經橫琴新區管委會相關部門出具住所使用證明的,同一地址可以作為多家商事主體的住所。
第十八條 有限責任公司實行註冊資本認繳制,其註冊資本為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商事登記機關不登記有限責任公司的實收資本,不收取驗資證明檔案。商事登記機關在營業執照實收資本欄加注“橫琴新區實行註冊資本認繳制,不登記實收資本”。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特定主體的實收資本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有限責任公司可以向商事登記機關申請實收資本備案。申請備案的,應當提交驗資報告。
第二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以及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及出資方式等出資事項由股東約定,並記載於公司章程。股東實際繳付出資後,由公司向股東出具《出資證明書》。
註冊資本繳付情況的真實性由公司及其股東負責。
第三章 年度報告
第二十一條 商事登記實行商事主體年度報告制度,不實行年檢驗照制度。
商事主體應當每年向商事登記機關提交年度報告。
第二十二條 商事主體提交年度報告的時間為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
當年設立登記的商事主體,自下一年起提交年度報告。
第二十三條 年度報告內容應當包括商事主體登記事項的變化情況、註冊資本的實繳情況、取得經營項目許可審批的情況、主要從事的經營項目和資產負債及損益情況。
第二十四條 商事主體通過網上報送年度報告,一併提交承諾書,聲明年度報告內容真實。
第二十五條 商事主體未按規定提交年度報告的,商事登記機關應當記入商事登記簿。
第四章 商事主體除名
第二十六條 商事主體連續兩年未按規定提交年度報告的,商事登記機關將其從商事登記簿中除名,記入商事主體除名名錄。
第二十七條 商事主體被除名未滿兩年,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提出恢復申請,由商事登記機關審查核實後,從商事主體除名名錄中刪除,重新記載於商事登記簿:
(一)證明除名事由不存在的;
(二)按規定補交年度報告的。
第五章 商事登記監管
第二十八條 商事主體的經營範圍、經營場所涉及許可審批事項的,由負責許可審批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監管;
應當取得而未取得許可審批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由相關許可審批部門負責依法予以查處。
一般經營項目由相關職能部門依職責進行日常監管,其中應取得而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以商事主體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商事登記機關依法予以查處。
許可經營項目由許可審批部門履行監管職責;許可經營項目涉及多個許可審批部門的,各許可審批部門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各自職責範圍內的監管職責;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對一般經營項目及許可經營項目應當在職責範圍內履行監管職責。
第二十九條 商事登記機關和許可審批部門應當採取建議、輔導、提醒、規勸、示範、警示、告誡、公示公開等行政指導行為,加強對商事主體的監管,引導其合法守信經營。
第六章 信息公示
第三十條 橫琴新區管委會應當建立統一的商事主體信息公示平台。相關部門應當通過信息公示平台實現商事主體、許可審批和監管信息互通,並將信息予以公示。
第三十一條 橫琴新區管委會應當公示轄區內的許可經營項目目錄。
第三十二條 商事登記機關應當公示下列信息:
(一)商事登記簿的登記事項及備案信息;
(二)商事主體提交年度報告的有關情況;
(三)商事主體除名名錄;
(四)商事主體被查處情況;
(五)商事主體註銷情況;
(六)其他應當予以公示的事項。
第三十三條 許可審批部門及有關單位應當公示與商事主體相關的行政許可審批及監管情況等信用信息。
第三十四條 商事主體應當及時在信息平台如實公示其章程、經營範圍、註冊資本繳付和經營場所等信息及其變動情況。
章程應當載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事項,制定或修訂章程應當符合法定程式。
第三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設公司秘書,負責公司股東會議和董事會會議的籌備、檔案保管以及公司股東資料的管理,向社會公眾披露應當公開的公司信息,並接受政府行政部門查詢公司的相關情況。
公司秘書制度應當在章程中規定,並向社會公示。
公司秘書的姓名及公司秘書變更情況,公司應當向商事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六條 商事主體的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不得對外公示。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商事主體不公示或不如實公示本辦法第三十四條和第三十五條規定的內容的,由商事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商事主體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提交的材料(年度報告)與其聲明不符的,由商事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 相關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三十九條 商事登記機關、許可審批部門及有關單位,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公示信用信息的,由橫琴新區管委會協調處理,情節嚴重的,追究相關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領取營業執照的企業,適用本辦法進行監管。
企業可依照本辦法向商事登記機關申請換髮商事主體營業執照。
第四十一條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2年5月2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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