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本余

王本余

1996年11月,42歲的王本余因強姦殺人罪被判處死緩。一蹲就是18年。北京警方2012年將真兇李彥明抓獲。 經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證實,2013年7月,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改判王本余強姦殺人罪名不成立。隨後因有包庇李彥明的情節,王本余被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包庇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當月,王本余被釋放,並獲得了150萬賠償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王本余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性別:男
王家老屋,為人老實,被判死緩,真兇落網,適應生活,未來生活,事件回顧,

王家老屋

來到王本余的老屋,破舊的四間瓦房四處漏風,仿佛依然停留在上個世紀。堂屋成了堂兄王本武的雜物間,堆滿了各種雜物。幾根老式木床架子、立櫃、兩個箱子是王本余還剩下的財物。
家裡還貼著1991年的月曆。家裡還貼著1991年的月曆。
整個房間唯一有色彩的便是三張月曆,王本余的堂兄王本武指著月曆說:“這還是他1991年出去打工時貼的,這張1992年的(月曆)也是他當年回來的時候貼的,看嘛,都是那些年的明星。”

為人老實

王本餘1954年出生,是家裡的老大,有兩個妹妹、兩個弟弟,雖然只是國中畢業,但也算得上是當地的文化人,附近居住的村民需要寫信都找王本余幫忙。
王本余的妹妹王秀蘭:“王本余老實的很,一直種地為生,出去打工前是隊上的出納,負責給大家算賬、分東西,大家都很信任他。”
1989年,35歲的王本余還沒有結婚,王本余說,家裡窮,沒人看得起,就一直沒結成婚。當年,一個叫吳常慧的女人帶著兩歲的女兒,從山東來到這裡,走進了王本余的生活,在沒有辦理結婚證的情況下,他們一起生活了3年。
王本余說:“1991年那年年生不好,地里沒什麼收成,便帶著老婆跟著親戚外出打工,先後到河北和內蒙古蹬三輪掙錢。結果,她跟別人跑了,把娃兒丟給了我。”
牆上91、92年的海報是房間內唯一的顏色。牆上91、92年的海報是房間內唯一的顏色。

被判死緩

1994年,在內蒙古包頭打工的王本余認識了讓他陷入黑暗18年的“朋友”:李彥明。
1994年的12月15日,李彥明告訴王本余:自己殺了個小女孩。趁王本余驚魂未定之時,李彥明威脅王本余不要報案,否則下場和那個小女孩一樣。並要求王本余幫助自己處理屍體。
當晚9時許,王本余蹬著三輪車帶著李彥明到離出租屋10多里外的地方拋屍。
12月16日晚,因有強姦殺人嫌疑,王本余被包頭市公安局東河分局民警帶走。而李彥明於當日清晨逃逸。
1996年11月,42歲的王本余因強姦殺人罪被判處死緩。 
穿過這條黑暗的窯洞,便是王本余的家鄉穿過這條黑暗的窯洞,便是王本余的家鄉

真兇落網

王本余在獄中平均每個月都給妹妹寫一封信,聊聊獄中的生活,關心家人的情況,並一再強調自己是被冤枉的。
隨著王本餘一案有了重大變化(真兇落網),2013年7月,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改判王本余強姦殺人罪名不成立。7月25日,王本余被釋放,然而此時,他已代人受過失去自由18年。

適應生活

然而家鄉的老母親,卻等不到兒子出獄的哪一天。就在王本余被釋放的11天前,母親去世。
“為了我大哥這個事,我父母是操碎了心,心焦得很,我媽就是為了等他,見他最後一面,一直吊著一口氣,等了十幾天,終於還是沒有等到他兒子回來。爸爸13年前走的時候也是念叨著他的名字,想見他,也沒見到。”說起父母對大哥的思念,妹妹王秀蘭眼睛濕潤了。
送別母親後,王本余給弟弟守過工地、給妹妹看過菜攤,但都沒有乾多長時間。
初回到家時,1米65高的他,卻只有七八十斤重,都瘦成皮包骨了。王秀蘭心疼哥哥,讓哥哥住在自己家,每天給他補身體,但幾個月過去了,王本余的體重並沒有明顯變化。
王秀蘭說:“大哥被關太久了,什麼都不會,喊他看菜攤,他就坐在那裡一動不動坐一天,有人來買菜他就喊我,自己也不會招呼。而且他身體也不好,我們也不想讓他再工作了。”
堂兄王本武說:“一開始回來也和我們聊天,但就那幾句話,說完就完了,也不會聊天。”
在妹妹家住了三個月,王本余覺得自己要開始新生活,便搬出來自己住。
手機不會用、電視不會開、經常忘記關燈、用不來熱水器、出門就找不到北……王秀蘭說:“大哥已經完全和社會脫節了,我剛剛交給他使用方法,他轉身就能忘了。”
2014年2月,王本餘60大壽,他在遂寧市一飯館擺上十來桌,請了親戚朋友前來吃飯,宣告自己回來了。那一天,王本余非常高興。
王本余在遂寧市區租了房子,努力學習各種新的生活知識,適應生活。
王本余的家王本余的家

未來生活

王本余:現在多的都不想了,只想找個老婆,平平靜靜的過完晚年生活就夠了。
王本余:我在遂寧市區買了一套二手房,花了近50萬,又給了我養女3萬元錢。剩下的近100萬都借給我表弟在包頭做工程了,一分的利息,現在每個月表弟給我結利息,當作我的生活費,本錢三年過後還我。
王本余:如果當年打我的警察不出來給我道歉,我是不會放過他們的!
王本余:已經沒什麼想說的了,國家已經賠償我了,不想再追究了。當年判我的法官已經向我道過歉了,的確是誤會,他說當年的政策他也沒有辦法。我也很感謝他,他當時沒有要我的命,才有我的今天。 

事件回顧

1991年,王本余離開家鄉,先後到河北和內蒙古打工;
1994年的12月15日,在打工途中認識的朋友李彥明告訴王本余:自己殺了個小女孩,不要報案,否則下場和那個小女孩一樣。當晚9時許,王本余蹬三輪車帶著李彥明到離出租屋10多里外的地方拋屍。
12月16日晚,因有強姦殺人嫌疑,王本余被包頭市公安局東河分局民警帶走。而李彥明於當日清晨逃逸。在隨後的審訊中,因為刑訊逼供,王本余認罪。
1996年11月,42歲的王本余因強姦殺人罪被判處死緩。
1997年8月1日,王本余被安排到內蒙古第五監獄服刑。
2012年,真兇李彥明被北京警方抓獲;
2013年7月,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改判王本余強姦殺人罪名不成立。隨後因有包庇李彥明的情節,王本余被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包庇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和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及時啟動國家賠償程式,王本余獲得150萬賠償金。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