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2015年度檢察機關十大法律監督案例

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2015年度檢察機關十大法律監督案例是最高人民檢察院於2016年02月01日發布,自2016年02月0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檢察院
  • 發布日期:2016年02月01日
  • 實施日期:2016年02月01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1、檢察機關立案複查建議再審,錢仁風申訴案獲改判
2015年12月21日,雲南省檢察院建議雲南省高級法院再審的申訴人錢仁風投放危險物質一案宣判。雲南省高級法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宣告錢仁風無罪。
2002年2月,雲南省巧家縣一幼稚園發生幼童中毒案。3名幼兒在午睡後出現身體不適,經醫院搶救後兩人脫險,一名兩歲女童救治無效死亡。當時,根據屍檢和現場勘驗,警方證實女童死因為“攝入毒鼠強”,將此案定性為“投毒案”。被控投毒者,是當時只有17歲、在該幼稚園打工的錢仁風,她因此被判處無期徒刑。入獄後,錢仁風通過各種途徑喊冤,堅稱自己是屈打成招,作案另有他人,真兇並未受到調查。2011年12月,雲南省高級法院駁回了錢仁風的再審申請。2013年7月,雲南省檢察院調取了該案全部卷宗,正式立案複查。2014年5月12日,雲南省檢察院向雲南省高級法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書》,認為此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建議再審”。2015年5月4日,雲南省高級法院決定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9月29日,該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再審。最後,該案獲依法改判。
2、最高檢就陳滿故意殺人放火申訴案向最高法提出抗訴
201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抗訴的海南陳滿故意殺人、放火申訴案,浙江省高級法院在海南公開開庭審理。浙江省檢察院派檢察官出庭履行職務,最高檢派員予以指導。原審被告人陳滿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1992年12月25日晚,海南省海口市上坡下村109號房屋失火,負責看管房屋的鐘某在火災中死亡。鐘某死亡後,海口市公安局將陳滿確定為犯罪嫌疑人,於1993年9月25日對其逮捕。1993年11月29日,海口市檢察院對陳滿提起公訴。1994年11月9日,海口市中級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陳滿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放火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九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1994年11月13日,海口市檢察院提出抗訴。1999年4月15日,海南省高級法院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陳滿不服,向最高檢提出申訴。2014年4月,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受理陳滿申訴後,複查認為原審裁判存在錯誤可能,經最高檢檢委會討論,認為該案“證據不確實、不充分,認定陳滿故意殺人、放火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原審裁定認定事實錯誤,導致適用法律錯誤”。2015年2月10日,最高檢對陳滿故意殺人、放火申訴案向最高法提出抗訴。4月24日,最高法指令浙江省高級法院再審。鑒於案情重大複雜,此案將擇日宣判。
3、山東省慶雲縣檢察院提起全國首例行政公益訴訟
2015年12月16日,山東省慶雲縣檢察院因該縣環保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依法向慶雲縣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這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試點工作後,全國首例行政公益訴訟案件。
慶雲縣檢察院在審查某公司污水處理廠廠長涉嫌污染環境罪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在未通過環保設施竣工驗收的情況下長期違法生產,排放大量污水造成環境污染。當地民眾多次撥打3612345民生服務熱線進行舉報,慶雲縣黨委政府高度重視,責成環保部門嚴格履行監管職責。檢察機關調查發現,該縣環保部門雖對該公司多次作出行政處罰,但在監管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為,遂根據有關規定,向環保部門發出檢察建議。但環保部門仍未依法正確履行監管職責,致使民眾反映的問題一直未得到有效解決,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持續處於受侵害狀態。
慶雲縣檢察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開展公益訴訟試點工作的決定》及《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試點方案》的有關規定,在嚴格落實訴前程式後,依法對該縣環保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向慶雲縣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4、檢察機關介入天津港特大火災爆炸事故調查,對11名責任人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2015年8月12日23時許,天津港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發生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8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派人趕赴事故現場,與天津市檢察機關組成檢察調查特偵組,立足於檢察職能,介入事故調查,依法嚴查事故所涉瀆職等職務犯罪。8月18日,國務院成立事故調查組全面開展調查工作,最高檢派員參加調查組。
2015年8月27日,最高檢發布訊息:根據查明的情況和有關法律法規,檢察機關分別以涉嫌玩忽職守罪對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主任武岱(正廳級)、原天津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副局長李志剛(副廳級、已退休)、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港口管理處處長馮剛、天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副局長高懷友(副廳級)、濱海新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曹春波、濱海新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副局長朱立明、天津海關副關長兼新港海關關長王家鵬(副廳級)、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總裁鄭慶躍(正廳級)、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總裁助理李洪峰(副廳級)、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安監部副部長鄭樹國依法立案偵查並採取刑事強制措施,以涉嫌濫用職權罪對交通運輸部水運局副巡視員王金文(副廳級)依法立案偵查並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5、最高檢掛牌督辦4起騰格里沙漠污染環境案
2015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訊息稱,在查辦騰格里沙漠數起污染環境案件過程中,檢察機關已依法對甘肅省武威市涼州區環保局局長林興述、副局長兼環境監察大隊大隊長文武,寧夏回族自治區中衛市環保局環境監察支隊原副支隊長利俊成、環評科負責人劉國芳涉嫌瀆職犯罪立案偵查。
騰格里沙漠位於內蒙古、寧夏和甘肅交界處,自2014年9月以來,相繼曝出內蒙古阿拉善盟騰格里工業園部分企業、寧夏中衛明盛染化有限公司、寧夏中衛工業園區部分企業、甘肅武威市榮華工貿有限公司等企業通過私設暗管,將未經處理的污水排入沙漠腹地,對騰格里沙漠生態環境造成嚴重危害。
案發後,最高檢高度重視,偵監廳、公訴廳和瀆檢廳分別將內蒙古阿拉善盟騰格里工業園部分企業污染環境案、寧夏中衛明盛染化有限公司污染環境案、寧夏中衛工業園區部分企業污染環境案、甘肅武威市榮華工貿有限公司污染環境案等4起案件列為重點掛牌督辦案件。最高檢聯合公安部、環保部相關部門組成督辦組,趕赴內蒙古阿拉善盟、寧夏中衛、甘肅武威三地,實地勘察、督導案件辦理。內蒙古、寧夏、甘肅三地檢察機關立即介入案件調查。
6、檢察機關監督糾正王本余錯案,殺人真兇被判死緩
2015年1月,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李彥明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真兇被判刑,也為王本余徹底洗清冤屈。王本余錯案得以糾正,源於北京、內蒙古兩地檢察機關的不懈努力。
1994年12月16日午後,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東河區居民周建剛(化名)8歲的女兒周小琳(化名)去上學,但直到晚上也沒回來。家人四處尋找不見蹤影,於是報警。第二天,警方將有作案嫌疑的王本余抓獲歸案。1995年3月,偵查機關將該案移送審查起訴,包頭市檢察院辦案人員訊問王本余並走訪證人後,要求偵查機關補充偵查。1996年11月,包頭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最終,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王本余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以姦淫幼女罪判處其無期徒刑,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2007年8月7日晚,北京市豐臺區發生一起兇殺案,死者系37歲的女子楊某某。2012年2月13日,該案犯罪嫌疑人李彥明被北京警方抓獲。在審訊中,李彥明對殺害楊某某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同時還交代,1994年年底在內蒙古包頭他和王本余合住的平房裡,他殺了一個小女孩。李彥明的交代引起辦案機關高度重視。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立即組成調查小組前往內蒙古調查。在對王本余案當年多本卷宗仔細研究後,調查組發現,王本余故意殺人案存在疑點。
綜合全案證據,調查組認為,李彥明為了報復,將周小琳誤認為是崔某之女而殺害。王本余案也得到內蒙古司法機關高度重視。經過兩地溝通協調,2013年7月,在內蒙古服刑18年之久的王本余被釋放。2013年9月,包頭市中級法院再審該案。再審認為,原審判決認定王本余犯故意殺人罪和姦淫幼女罪,直接證據僅有王本余的供述,沒有客觀證據印證,部分間接證據存在瑕疵,不能作為定案依據。檢察機關在再審中提交的李彥明供述和公安部物證檢驗意見書等證據,證明此案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王本余在李彥明告知其殺害周小琳後,仍幫助李彥明拋棄屍體並送李彥明逃離包頭,其行為構成包庇罪,且情節嚴重,依法應予懲處。據此,法院以包庇罪判處王本余有期徒刑三年(刑罰已執行完畢)。2013年11月,王本余獲得國家賠償150萬元。
7、檢察機關依法決定不批捕“南京虐童案”犯罪嫌疑人
2015年4月19日,江蘇省南京市浦口區檢察院發布訊息稱,該院對“南京虐童案”犯罪嫌疑人李征琴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2015年4月2日,南京市公安局高新區分局接到轄區某學校老師反映,學生施某身上有多處表皮傷,懷疑係遭其養母毆打所致。4月5日,施某養母李征琴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4月12日,高新區分局以李征琴涉嫌故意傷害罪向南京市浦口區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4月16日,浦口區檢察院就此案舉行審查逮捕聽證會。
據查,李征琴與施某的生母系表姐妹關係。2013年6月,李征琴在不符合收養條件的情況下,違規將施某帶至南京的家中撫養。2014年6月以來,李征琴因為教育問題對施某有過打罵行為。2015年3月31日晚,她再次因學習問題使用抓癢耙、跳繩抽打施某身體,造成其體表挫傷。經鑑定,施某挫傷面積超過體表面積的10%,屬輕傷一級。
辦案檢察官介紹,李征琴故意傷害他人行為,按照法律規定應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屬於輕罪案件。她主動歸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能深刻認識到自己行為的危害性及自身存在的問題,真誠悔罪。另外,她在南京本地有固定住所和穩定工作,無前科劣跡。對她不批准逮捕,不會妨礙刑事訴訟過程的順利進行。經綜合評估,該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李征琴不批准逮捕。
2015年9月30日,南京市浦口區法院對“虐童案”作出一審判決,李征琴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11月20日,南京市中級法院二審維持一審判決。
8、檢察機關介入訥河監獄在押人員敲詐勒索案調查,4名監管民警瀆職被查處
發生在黑龍江省訥河監獄的在押人員詐欺、敲詐勒索案,2015年引起社會廣泛關注。負有監管職責的訥河監獄原獄警王猛、朱登濤因玩忽職守,原獄警李海軍、劉艷東因濫用職權,被檢察機關立案偵查、提起公訴。2015年12月25日,黑龍江省龍江縣法院公開宣判,4人分別被判處一年零四個月至二年零六個月有期徒刑。
2012年12月,王東因綁架罪被投入訥河監獄。服刑期間,王東利用手機微信聊天,與監獄附近幾名女性確立情人關係,還以投資為由騙取被害者金錢。後來,因王東以裸聊照勒索錢財,導致案發。2015年初,此案經媒體報導後,引起社會廣泛關注。最高檢高度重視,要求黑龍江省檢察機關迅速開展調查,嚴肅查處監管人員涉嫌瀆職等職務犯罪,並及時派人趕赴現場指導調查。2015年1月27日,經黑龍江省檢察院指導督辦,齊齊哈爾市檢察機關以涉嫌玩忽職守罪對訥河監獄五監區一分監區監區長王猛、副監區長朱登濤立案偵查,以涉嫌濫用職權罪對看守大隊巡邏隊看守員李海軍立案偵查,並對三人採取強制措施。1月28日,依法以涉嫌濫用職權罪對訥河監獄看守大隊大隊長劉艷東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
2015年3月,齊齊哈爾市齊嫩地區檢察院以王東涉嫌詐欺罪、敲詐勒索罪,向訥河市法院提起公訴。7月,王東因犯詐欺罪、敲詐勒索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零九個月,並處罰金22萬元。
9、江蘇省常州市檢察院提起試點後全國首例民事公益訴訟
2015年12月22日,江蘇省常州市檢察院對許建惠、許玉仙污染環境案向常州市中級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這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試點後,檢察機關以公益訴訟人身份提起的首例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常州市武進區遙觀鎮建農村村民許建惠、許玉仙自2010年上半年至2014年9月,租用遙觀鎮東方村委空閒廠房,在未申領工商營業執照和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從事廢樹脂桶和廢油桶的清洗業務,並非法排放和處置清洗後產生的廢水、廢渣。
2014年9月1日,公安民警在現場查獲各種廢桶7789隻,經現場稱量,兩個污水池四周堆放殘渣2600袋,共重48.636噸,現場兩個污水池底部廢泥總重65.744噸,殘渣和廢泥總重114.38噸。經委託有資質單位取樣檢測,該廠地塊內固廢樣品、殘渣中檢測出多種有毒物質,場地地下水受到污染,水中多種重金屬和有機物超標。許建惠、許玉仙因污染環境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環境損害尚未修復。
2015年9月18日,檢察機關在履行職責中發現該案線索,遂對該案進行立案審查。經委託常州環境科技有限公司鑑定評估,污染修復費用達356.2萬元。許建惠、許玉仙違法處置有毒物質的行為嚴重污染環境,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為依法追究污染者的民事責任,在常州市範圍內無提起公益訴訟適格主體的情況下,常州市檢察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55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開展公益訴訟試點工作的決定》和《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試點方案》的相關規定,向常州市中級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10、湖南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抗癌藥代購第一人”
2015年1月27日,湖南省沅江市檢察院對“抗癌藥代購第一人”陸勇向法院撤回起訴。2月26日,沅江市檢察院對陸勇作出不起訴決定。
陸勇是江蘇無錫一家針織品出口企業的老闆。2002年,陸勇被檢查出患有慢粒白血病,醫生推薦他服用瑞士諾華公司生產的名為“格列衛”的抗癌藥。服用這種藥品,可以穩定病情、正常生活,但需不間斷服用。這種藥品的售價是2.35萬元一盒,一名慢粒白血病患者每個月需要服用一盒。藥費加治療費用幾乎掏空了他的家底。
2004年6月,陸勇偶然了解到印度也生產類似“格列衛”的抗癌藥,藥效幾乎相同,但一盒僅售4000元。陸勇開始服用印度產“格列衛”,並於當年8月在病友群里分享了這一訊息。後有5個QQ群、千餘名白血病患者,都與陸勇一樣開始去銀行匯款,從印度直接購買這種廉價抗癌藥來維持生命。因為匯款程式複雜,許多人在購買時都請陸勇幫助。為方便給印度公司匯款,陸勇從網上買了3張借記卡,並將其中一張卡交給印度公司作為收款賬戶,另外兩張卡因無法激活,被他丟棄。2013年8月下旬,湖南省沅江市公安局將曾購買借記卡的陸勇抓獲。同年11月23日,陸勇被刑事拘留。2014年3月19日,陸勇被取保候審。2014年7月,陸勇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銷售假藥罪被檢察機關起訴。近千名白血病患者聯名寫信,請求對陸勇免予刑事處罰。
2015年2月26日,湖南省檢察院公開發布了沅江市檢察院對陸勇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法律文書和釋法說理書,對社會關切進行了回應。檢察機關撤回起訴,主要因為做了五方面的工作。一是湖南省檢察院調卷對該案事實和證據進行全面嚴格審查。二是湖南省檢察院和益陽市檢察院指導沅江市檢察院對該案事實進行公開審查,有關辦案機關、陸勇及其辯護人出席,還特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加。三是檢察機關派員到江蘇無錫等地對重要證據進行實地覆核。四是邀請數名具有刑法專業背景的特約檢察員參加對該案事實證據的審查工作,進行民主監督和法律指導。五是召開檢委會全面審查案件。檢察機關對陸勇作不起訴決定,是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結果,反映了檢察機關敢於監督、有錯必糾的法律責任和擔當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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