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定剛

王定剛

2013年6月19日經四川省司法廳許可王定剛在四川(自貢)宏宗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執業,2015年6月9日轉到四川(成都)和普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執業。2007年考取律師資格C證,2008年考取律師資格A證, 先後在四川省榮縣榮州法律服務所、旭陽法律服務所、長山法律服務所、四川(自貢)宏宗律師事務所執業,2012年才提前退休,積累了24年法律工作經驗,其中曾在紀委、監察局等工作。成功辯護獲判緩刑(不用坐牢)3次。

1963年12月生,中共黨員,四川大學經濟管理專業本科畢業,特 長: 財務會計管理和從事法律工作。工作業績:本人從事供銷社會計工作過7年,行政管理工作、黨務工作、紀檢監察、殘疾人法律援助、法律服務、律師服務、企業法律顧問、企業法務主任工作總計31年工作生活經驗,其中積累了24年法律工作經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王定剛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職業:專職律師 
  • 主要成就:刑事辯護成功:判緩刑(不用坐牢,涉嫌盜竊罪) 
    民事成功案例:終審判決改判撤銷一審判決支付23萬餘元 
    民事成功案例:王定剛律師力爭減少承包款從34300元降至1688元 
    民事成功案例:終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交通事故賠償48萬餘元 
    刑事辯護成功:判緩刑(不用坐牢,涉嫌危險駕駛罪) 
    民事成功案例:一審判決工傷保險待遇賠償44萬餘元(勞動爭議糾紛) 
    民事成功案例:一審判決交通事故賠償25萬餘元 
    民事成功案例:一審判決交通事故賠償52萬餘元 
    刑事辯護成功:判緩刑(不用坐牢,涉嫌交通肇事罪) 
  • 性別:男
  • 政治面貌:中共黨員
  • 律師事務所:四川和普律師事務所 
  • 律師執業證號:15101201310542326 
工作經歷,媒體報導,成功案例,專長領域,

工作經歷

1982年至1989年3月榮縣供銷社會計工作
1989年3月至1991年5月榮縣監察局行政管理案件調查工作
王定剛專職律師執業證王定剛專職律師執業證
1991年6月至1993年5月中共榮縣紀律檢查委員會行政管理工作、紀檢監察
1993年6月至1997年4月榮縣殘疾人聯合會財務、扶貧、法律維權工作,副主任科員。
1997年5月至1999年9月榮縣富南鄉黨委員會黨委副書記(副科級),分管政法、治安、計生、民政工作
王定剛
1999年10月至2012年榮縣殘疾人聯合會扶貧、法律維權工作,副主任科員(提前退休)
2007年5月市法律援助中心發法律援助證,從事法律援助工作
2007年9月通過國家統一律師資格證考試取得C照從事法律工作
2007年11月到2008年3月在四川雙溪律師事務所實習
2008年9月通過國家統一律師資格證考試取得A照從事法律工作
2009年4月至2010年3月底在榮縣榮州法律服務所執業一年
王定剛
2010年4月至2012年3月在榮縣旭陽法律服務所執業兩年
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底在榮縣長山法律服務所執業一年
2013年6月至2015年6月在四川(自貢)宏宗律師事務所執業
2013年6月至2015年6月在中恆融擔保有限公司自貢榮縣分公司擔任法律顧問、法務主任
2015年6月9日轉到四川(成都)和普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執業至今

成都商報報導成都商報報導

媒體報導

新浪網、163網易、北京青年報、中國網、浙江日報、江蘇網、上海法治報、四川新聞網、東方網、三校名師網、醫療糾紛律師網、中國新聞網、成都商報、自貢今日晚報等報導了,重慶電視台、自貢電視台、榮縣電視台等電視台記者來採訪王定剛律師。
重慶電視台專題報導重慶電視台專題報導

成功案例

1.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一審判決:三被告賠償9.6萬四川省榮縣人民法院(2008)榮民一初字第1090號民事判決書
自貢晚報報導自貢晚報報導
(審判員:謝召弟,書記員:余文勇)
(對方被告委託代理人鄭建國,四川拓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2.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一審判決:被告賠償2.6萬
四川省榮縣人民法院(2009)榮民一初字第46號民事判決書
(審判員:王篤榮,書記員:余文勇)
3.勞動爭議糾紛案一審調解結果:某某公司支付原告6萬5千元
四川省榮縣人民法院(2009)榮民一初字第803號民事調解書
(審判員:王篤榮,書記員:楊勇軍)
4.房屋買賣契約糾紛案一審判決:某某房地產公司支付原告違約金百分之十五(即近1.6萬)
四川省榮縣人民法院(2009)榮民二初字第117號民事判決書
(審判長:曹祖華,審判員:董大傑,人民陪審員:陳萍,書記員:童毅)
(對方被告委託代理人鄭建國,四川拓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5.仲裁裁決:某某(本市之外的地級市)公路工程總公司付給申請人8.1萬元
四川省榮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榮勞仲案字[2009]第473號仲裁裁決書
(首席仲裁員:王純康,仲裁員:楊慶林、嚴毅,書記員:楊慶林(兼))
(對方被告委託代理人朱學權,榮縣旭陽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6.買賣契約與產品糾紛案一審判決:被告支付貨款,同時判決原告(反訴被告)承擔產品質量損害賠償責任, 原告對此判決不服,提出抗訴,自貢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四川省榮縣人民法院(2009)榮民一初字第1282號民事判決書
(審判員:曾永福,書記員:代孟超)
(對方原告委託代理人吳昌劍,四川雙溪律師事務所律師)
四川省自貢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自民三終字第39號民事判決書
(審判長:鄧偉,審判員:李寧川、何禮超,書記員:黃濤)
(對方抗訴人委託代理人龔仕清,四川澤仁律師事務所律師)
7.四川省榮縣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2010)榮民一初字第575號被告董XX一次性賠償原告吳XX交通事故人身損害各項損失32000元,訴訟費813元,減半收取406.50,由原告負擔256.50元,被告董XX負擔150元。2010年6月8日。審判員曾XX,書記員鄒XX
8.四川省榮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0)榮民一初字第643號一、第三人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樂山中心支公司在川L28127號重型自 貨車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楊XX損失12052.42元,訴訟費381元,減半收取190.50,由原告負擔90.50元,被告許XX負擔100元。2010年5月12日。審判員曾XX,書記員鄒XX
(對方被告委託代理人和春曉,四川華敏律師事務所律師)
9.四川省自貢市大安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0)大民一初字第592號掛靠經營糾紛一案:1.原告(反訴被告)與被告(反訴原告)所簽訂的《煤炭經營權轉讓協定》無效。2.被告(反訴原告)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反訴被告)轉讓費15000元和押金2000元總計17000元。3.駁回被告(反訴原告)的反訴訴訟請求(總計44533元)。
(審判長:羅原峰,審判員:陳先堂,人民陪審員:朱世良,書記員:劉萍)
10.四川省榮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0)榮民一初字第1299號(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一案):1.被告榮縣某某煤礦給付原告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住院一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各項總計91060.02元,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履行完畢;2.解除原、被告之間的勞動關係,終止工傷保險關係。
(審判員:王篤榮,書記員:楊勇軍)
11.四川省榮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書榮勞仲案字[2010]第271號:1.由被申請人付給申請人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住院期間一伙食補助費,各項工傷待遇總計81007.02元(大寫:捌萬壹仟零柒元零貳分);2.解除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勞動關係,終止工傷保險關係。
(首席仲裁員:王純康,仲裁員:楊慶林 嚴毅 書記員:嚴毅[兼])
12.四川省自貢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2011)自民一終字第58號(工傷保險待遇糾紛):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如下協定:某單位給付某人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住院一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各項費用總計69000元;至此,雙方的勞動關係解除,工傷保險關係終止,雙方因本案糾紛產生的一切權利、義務終結。以上協定,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本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審判長:尤艷 代理審判員:陳艷珊 黃濤 書記員:羅璇)
13.四川省榮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1)榮民一初字第99號原告甲方訴被告乙僱傭關係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於2011年4月14日作出民事判決:一、判決被告乙某賠償原告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營養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鑑定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等87664.42元的70%即61365.09元,扣除被告已經支付醫療費16000元,實際還應賠償原告45365.09元,於本判決生效後10日內支付。本案受理費3574元,由原告負擔1574元、被告負擔2000元。
( 對方委託代理人周學強,榮縣長山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14.四川省榮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1)榮民一初字第360號原告訴被告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於2011年3月29日作出民事判決:一、因交通事故給原告造成的損失339675.50元,由第三人都幫財產保險股分有限公司樂山中心支公司在川L39025號車投保的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110000元,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57418.88元,合計167418.88元; 由第三人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分有限公司自貢中心支公司 在川C10119號車投保的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30000元,在道路運輸承運人責任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119289.07元,扣除被告榮縣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墊付的54520元,實際應當由第三人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分有限公司自貢中心支公司 賠償原告94769.07元;第三人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分有限公司自貢中心支公司直接支付給榮縣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墊付的54520。其餘損失由原告自理。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20日內履行完畢。本案受理費7556元,減半收取3778元,由被告丙負擔700元,第三人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分有限公司自貢中心支公司負擔2000元,原告負擔1078元。審判員郝小軍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書記員郝婷(被告乙某,委託代理人曹正義四川瀚毅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丙 ,被告榮縣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第三人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分有限公司自貢中心支公司、第三人都幫財產保險股分有限公司樂山中心支公司)
15.四川省榮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1)榮民一初字第581號(勞務契約糾紛一案)一審判決賠償13.9萬元
(審判長:郝小軍,審判員:謝召弟,人民陪審員:謝緯,書記員:郝婷)
(對方委託代理人王積才,四川瀚毅律師事務所律師)
16.四川省榮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1)榮民一初字第743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一審判決賠償21.5萬元
(審判長:郝小軍,人民陪審員:漆杏梅,審判員:謝召弟,書記員:郝婷)
(對方委託代理人曹志平,四川崇理律師事務所律師)
(對方委託代理人周淳、謝穎秀,四川中業律師事務所律師)
17.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被告委託代理人王定剛律師力爭減少賠償金額從4.4萬降至2.9千元
四川省榮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1)榮民一初字第952號
(審判員:謝召弟,書記員:郝婷)
(原告委託代理人曹志平,四川崇理律師事務所律師)
18.超齡農民工艱難的維權之路——超齡農民工工傷一案最終成功獲賠償9.2萬元
2011年4月27日冕寧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冕人社工不受[2011]01號《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以申請人超過法定的勞動年齡,不屬於《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保護範圍為由,決定不予受理。委託代理人王定剛認為其適用法律不當,又向涼山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行政複議。2011年8月10日涼山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涼人社復[2011]08號《行政複議決定書》,撤銷冕寧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冕人社工不受[2011]01號《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委託代理人王定剛重新向冕寧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了工傷認定申請,2011年10月24日冕寧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了冕人社工決[2011]25號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該農民工所受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二項之規定,依法認定為工傷。2012年2月15日經涼山州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評為九級傷殘。2012年3月29日冕寧縣人民法院立案受理,2012年4月9日冕寧縣人民法院作出了(2012)冕民初字第126號民事調解書,超齡農民工工傷一案最終成功獲賠償9.2萬,是少有的勝訴案件。(對於超過退休年齡的農民工因工受傷的工傷事故,各地做法不一樣,一般都是適用僱傭關係主張權利,但獲得賠償與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獲得賠償相差太遠。本案也是一個成功案例。)
19.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判決賠償17.5萬元
自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榮縣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其中一被告方無責任,一被告方只承認在無責任範圍內11000元,原告代理人堅持認為一被告方車輛經檢查鑑定存在安全隱患,對事故發生起了加重損害結果的作用,存在有一定過錯,駕駛行為與原告親戚死有因果關係,應當承擔事故責任和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最後一、二審法院採納了原告方代理人的意見,認為被告方在事故過程中有一定的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最後法院判決二被告依法賠償原告方各項損失。
(1)四川省榮縣人民法院(2011)榮民一初字第992號民事判決書
(審判員:徐政,書記員:楊政)
對方委託代理人傅乾文,四川路石律師事務所律師。
(2)四川省自貢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自民一終字第35號民事判決書: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審判長:譚愛華,審判員:曾昭球,代理審判員:黃濤,書記員:但唐付)
對方委託代理人傅乾文,四川路石律師事務所律師。
20.分家分出房產糾紛 一房冒出兩本證件
26年前兄弟分家單過,2001年一房竟出現了兩證,無奈,弟弟狀告哥嫂。法院認為,達成的分家協定系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分家清單的內容是將以嫂嫂名義申請修建的房屋三間分給弟弟,該協定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應依法受到法律保護,在達成分家協定後,即為弟弟的個人財產,而不是家庭共有財產。最後,法院判決該房屋屬弟弟所有,並正式生效,嫂嫂的房產管業證已被註銷。
四川省榮縣人民法院(2011)榮民一初字第1085號民事判決書
(審判長:劉毅波;審判員:徐政;人民陪審員:王安太;書記員:蔣麗)
對方委託代理人陳濤,四川瀚毅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委託代理人許婷,四川瀚毅律師事務所律師。
21.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一審判決賠償5.6萬元
四川省榮縣人民法院(2012)榮民一初字第96號民事判決書
(審判員:謝召弟;書記員:李勝蘭)
第三人委託代理人陳光霓,四川新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22.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一審判決賠償2.6萬元
四川省榮縣人民法院(2012)榮民一初字第95號民事判決書
(審判員:謝召弟;書記員:李勝蘭)
第三人委託代理人陳光霓,四川新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23.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一審判決賠償4萬元
四川省榮縣人民法院(2012)榮民一初字第674號民事判決書
(審判員:謝召弟;書記員:李勝蘭)
第三人委託代理人陳光霓,四川新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委託代理人黃婷,四川博勝律師事務所律師。
24、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一審刑事判決判緩刑(不用坐牢):被告人聘請四川(成都)和普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王定剛擔任辯護人,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檢察院以成高新檢刑訴字(2016)第14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犯盜竊罪,於2016年2月17日向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2016)川0191刑初218號刑事判決書:對辯護人提出的相關辯護意見予以採納。判決如下:被告人犯盜竊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五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25、自貢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土地承包契約糾紛):三原告聘請四川(成都)和普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王定剛擔任三原告委託代理人,榮縣人民法院(2015)榮民一初字第2675號民事判決支持四川(成都)和普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王定剛提出的意見,四被告不服一審判決,向自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四被告都換了律師,四川省自貢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川03民終337號民事判決書:四抗訴人的抗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實體處理恰當。判決如下:駁回抗訴,維持原判。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26、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法院一審刑事判決判緩刑(不用坐牢):被告人聘請四川(成都)和普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王定剛擔任辯護人,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檢察院以成武檢公訴刑訴(2016)17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犯危險駕駛罪,於2016年3月3日向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處罰。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法院(2016)川0107刑初217號刑事判決書支持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判決如下:被告人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27、四川省榮縣人民法院一審民事判決不準離婚(離婚糾紛):被告聘請四川(成都)和普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王定剛擔任被告委託代理人,四川(成都)和普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王定剛提出的意見:原、被告感情甚礎好,結婚時間長,雖有矛盾,但感情並未破裂,不同意離婚。四川省榮縣人民法院(2016)川0321民初845號民事判決書支持被告委託代理人王定剛律師提出的意見,判決如下: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28、四川省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改判撤銷一審判決抗訴人(原審被告)支付房產分割款23萬餘元,駁回被抗訴人(原審原告)的訴訟請求(離婚後財產糾紛):四川省隆昌縣人民法院於2015年8月25日作出(2014)隆昌民初字第2214號民事判決:“由被告在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向原告支付房屋折價款237239.79元”。宣判後,內江被告一審敗訴,不服一審判決,向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決定換律師,聘請四川(成都)和普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王定剛擔任抗訴人委託代理人(二審委託代理人),四川(成都)和普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王定剛提出的意見:“原審法院將案涉房屋認定為夫妻未處理財產,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對案涉房屋進行分割,系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第(一)項,駁回被抗訴人的訴訟請求。”四川省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內民終字第880號民事判決書支持抗訴人委託代理人王定剛律師提出的意見,判決如下:撤銷四川省隆昌縣人民法院(2014)隆昌民初字第2214號民事判決第一項,即“由被告在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向原告支付房屋折價款237239.79元”;駁回被抗訴人的訴訟請求。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29、四川省榮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確認《徵收承包土地面積分配協定》無效(土地承包契約糾紛):原告聘請四川宏宗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王定剛擔任原告委託代理人,四川省榮縣人民法院(2015)榮民一初字第1028號民事判決書支持原告委託代理人王定剛律師提出的意見,判決如下:確認被告於2015年4月10日以原告名義與被告簽訂的《徵收承包土地面積分配協定》無效。
30、四川省廣元市昭化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支持被告委託代理人王定剛律師提出的意見(力爭減少承包款從34300元降至1688元,契約糾紛):被告聘請四川和普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王定剛擔任被告委託代理人,原告訴請依法判令被告及時支付拖欠的2015年度承包費34300元。四川省廣元市昭化區人民法院(2016)川0811民初329號民事判決書支持被告委託代理人王定剛律師提出的意見,判決如下:一、由被告於本判決生效後10日內向第三人支付所欠原告2015年度的剩餘承包款1688元;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31、四川省榮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支持四被告委託代理人王定剛律師提出的部分意見(共有物分割糾紛):四被告聘請四川(成都)和普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王定剛擔任四被告委託代理人,四川省榮縣人民法院(2015)榮民一初字第2280號民事判決書支持四被告委託代理人王定剛律師提出的部分意見,判決如下:91.52㎡房屋及附屬設施補償款65005元,兩原告總計分得29974.75元,由四被告於本判決生效後二十日內向二原告付清。
32、成都市錦江區人民法院一審民事裁定準許原告撤訴(不當得利糾紛):被告聘請四川(成都)和普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王定剛擔任被告委託代理人,成都市錦江區人民法院(2015)錦江民初字第3927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如下:準許原告撤回對被告、第三人的起訴。本案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負擔。”
33、四川省屏山縣人民法院一審民事判決被告給付原告工傷保險待遇94511.79元(工傷保險待遇糾紛):原告聘請四川(自貢)宏宗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王定剛擔任原告委託代理人,四川省屏山縣人民法院(2015)屏山民初字第89號民事判決書支持原告委託代理人王定剛律師提出的部分意見,判決如下:一、解除原告與被告的事實勞動關係。二、被告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給付原告工傷保險待遇94511.79元。
34、四川省榮縣人民法院一審民事判決原告支付83432.16元(勞動爭議糾紛):被告聘請四川(自貢)宏宗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王定剛擔任被告委託代理人,被告委託代理人王定剛律師提出的意見:“榮勞人仲案案(2014)155號《仲裁裁定書》所認定的事實清楚,仲裁內容符合法律規定。”四川省榮縣人民法院(2015)榮民一初字第596號民事判決書“本院認為:原告主張榮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了榮勞人仲案案(2014)155號《仲裁裁定書》裁決的各項賠償金額偏高,請求法院判決原告應支付被告的工傷賠償金為10000元,原告未陳述理由,亦未提交證據證明其主張,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80342.08(26個月×3090.08)、停工留薪期間工資3090.08(1個月×3090.08),兩項總計83432.16元,由原告一次性支付。被告享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6000元(13個月×2000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30900.80元(10個月×3090.08)、住院期間一伙食補助費用204元(17天×12元)、鑑定費300元,總計57404.80元,在社保機構據實領取,由原告協助辦理。由於原告在為被告辦理工傷保險時繳費基數為2000元,被告在社保機構據實領取後,不足部分由原告支付。判決如下:一、解除原告與被告的勞動關係,終止工傷保險關係;二、原告在本判決生效後15日內一次性支付被告停工留薪期工資、傷殘就業補助金83432.16元。”
35、四川省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民事判決維持一審判決賠償48萬餘元(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三原告聘請四川(自貢)宏宗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王定剛擔任三原告委託代理人,宜賓市翠屏區人民法院(2014)翠屏民初字3329號民事判決書“本院認為,死者雖系農村戶口,但在事故發生前長期在城鎮務工,收入來源於城鎮,故應按城鎮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判決:一、被告賠償三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450411.65元,於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付清。二、被告支付宜賓某公司墊付款30000元,於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付清。”宣判後,被告不服,向四川省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稱:“本案交通事故死者戶籍登記信息時農村居民,被抗訴人提供的證據既不能證明死者在城鎮居住,也不能證明其主要經濟收入來源於城鎮,故死亡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應按農村標準計算,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依法改判。”三被抗訴人(三原審原告)委託代理人王定剛律師提出的意見:“原判按城鎮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正確;請求駁回抗訴。”四川省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宜民終字第276號民事判決書“本院認為,本案中三被抗訴人提交了死者生前與某公司簽訂的勞動契約、工資表、收入證明等,能夠證明死者生前生活、居住在城鎮,收入來源於非農業,並用其收入撫養女兒,原審判決按城鎮人口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符合法律規定。抗訴人的抗訴理由不能成立。綜上,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駁回抗訴,維持原判。二審訴訟費9675元,由抗訴人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36、四川省自貢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民事判決維持一審判決賠償10萬餘元(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原告聘請四川(自貢)宏宗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王定剛擔任原告委託代理人,榮縣人民法院(2014)榮民一初字第263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一、自貢某公司賠償原告69336.80元;二、自貢某公司支付張某331.62元;三、邱某賠償原告7690.44元;四、程某賠償原告7435.92元;五、王某賠償原告5336.76元;上述第一至五項均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履行完畢。”宣判後,張某不服,向自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其主要理由:“張某將非營運車輛委託出借給有駕駛資格的王某,而非借給邱某,對交通事故的發生無過錯,不應承擔責任,一審法院的判決違背《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請求依法予以改判。”被抗訴人(原審原告)委託代理人王定剛律師提出的意見:“張某明知自己的車輛屬於非營運車輛而予以出租,存在過錯,應當對此次事故承擔責任。”四川省自貢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自民一終字第91號民事判決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抗訴,維持原判。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37、四川省榮縣人民法院一審民事判決準予離婚(離婚糾紛):原告聘請四川(自貢)宏宗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王定剛擔任原告委託代理人,四川省榮縣人民法院(2015)榮民一初字第108號民事判決書:“本院認為:原、被告雖系自主自願婚姻,但婚後雙方在家庭經濟生活瑣事上發生矛盾,未能及時有效化解,導致夫妻感情不穩定。原、被告經本院判決不準離婚後,仍不能和好夫妻關係,其夫妻感情已經完全破裂,原告訴請與被告離婚的事實和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之規定,判決如下:準予原告與被告離婚;”。
38、四川省榮縣人民法院一審民事判決被告支付原告工傷保險待遇賠償44萬餘元(勞動爭議糾紛):原告聘請四川宏宗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王定剛擔任原告委託代理人,四川省榮縣人民法院(2014)榮民一初字第2637號民事判決書:“本院認為:被告僱傭原告為駕駛員並從事貨物運輸,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契約建立了勞動關係。原告受被告安排在運輸貨物中因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受傷,經相關部門認定為工傷五級傷殘無護理依賴,原告應依法享受其工傷保險待遇。原告受傷系工傷保險待遇賠償與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競合,原告主張工傷保險待遇賠償不違反法律規定。被告辯稱認為,原告應先行主張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不足部分再由被告承擔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採納。原告受傷先後在三家醫院住院,其醫治不超出損傷範圍,被告認為原告第二次、第三次住院系擴大醫療產生的費用,其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採納。被告對原告的傷殘等級鑑定有異議、認為原告訴請要求賠償標準過高等,但未舉出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六條,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第七十五條的規定,判決如下:一、解除原告與被告的勞動關係,終止工傷保險;二、被告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支付原告住院墊付醫療費8187.45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55621.44元、停工留薪期工資18540.48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43261.12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185404.80元、護理費4900元、住院一伙食補助費1420元、鑑定費和車票費1559.90元、安裝假肢輔助器具費130000元,總計448895.19元。“
39、四川省榮縣人民法院一審民事判決交通事故賠償25萬餘元(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四原告聘請四川宏宗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王定剛擔任四原告委託代理人,四川省榮縣人民法院(2014)榮民一初字第2485號民事判決書:“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賠付四原告257516.09元,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履行完畢。”
40、四川省榮縣人民法院一審民事判決交通事故賠償52萬餘元(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三原告聘請四川宏宗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王定剛擔任三原告委託代理人,四川省榮縣人民法院(2014)榮民一初字第2407號民事判決書:“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四十三條第(二)、(四)項、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某公司賠付三原告10000元,支付被告100000元;二、被告賠付三原告414324.33元;上述第一、二項,均限於本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內履行完畢。本案受理費9678元,減半收取4839元,由被告負擔。“
41、四川省榮縣人民法院一審民事判決被告歸還原告借款本金53000元及逾期利息(民間借貸糾紛):原告聘請四川宏宗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王定剛擔任原告委託代理人,四川省榮縣人民法院(2014)榮民一初字第1749號民事判決書“本院認為:被告向原告借款後,未全面履行還款的契約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被告提出原告在提供借款時預扣了利息的辨解理由,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本院不予認定。據此,原告請求判決被告歸還剩餘借款本金53000元及給付逾期利息的證據充分,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本院判決如下:被告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歸還原告借款本金53000元,逾期利息自2012年7月25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計算至本判決指定履行期間屆滿止。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42、四川省榮縣人民法院一審民事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合計52754元(教育結構責任糾紛):原告聘請四川宏宗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王定剛擔任原告委託代理人,四川省榮縣人民法院(2014)榮民一初字第946號民事判決書“本院認為:本案原告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屬於法律規定的特殊主體,原告家長將原告送至學校期間,原告處在學校的管理之中,被告即負有保障原告人身安全的法定職責。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稚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稚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原告在校學習期間玩耍時受傷致殘,被告在庭審中未舉證證明其已盡到安全注意義務,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據此,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判決如下: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合計52754元,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履行完畢。”
43、四川省榮縣人民法院一審民事判決被告給付原告欠款50000元及利息年利率18%(買賣契約糾紛):原告自貢某公司聘請四川和普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王定剛擔任原告委託代理人,四川省榮縣人民法院(2016)川0321民初1152號民事判決書“本院認為: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受法律保護,被告在原告處購買飼料,並向原告出具了欠條兩張,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買賣契約關係依法成立。原告訴請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給付原告欠款5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50000元為基數,自2016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18%計算至欠款付清時止)。”
44、四川省榮縣人民法院一審刑事判決判緩刑(不用坐牢):被告人聘請四川和普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定剛擔任辯護人,榮縣人民檢察院以榮檢公訴刑訴(2016)17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於2016年9月12日向榮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辯護人王定剛認為:“被告人案發後明知有人報警,在現場等待交警到場處理,並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系自首,且被告人當庭認罪,又系初犯,積極協助被害人家屬處理善後相關事宜,已支付醫療費、喪葬費87914.38元,請求對其從輕處罰。”四川省榮縣人民法院(2016)川0321刑初174號刑事判決書:”本院認為,被告人案發後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待,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應認定為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鑒於被告人有自首情節,且主動支付了被害人家屬部分費用,可對其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被告人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理由成立,予以採納。為維護正常的道路交通管理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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