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之寀

王之寀

王之寀(?~1625年),字心一,明朝邑(今屬大荔縣)人。萬曆二十九年(1601年)中進士,任清苑知縣,後改刑部主事。

基本介紹

  • 本名:王之寀
  • 字號:字心一
  • 所處時代:明朝
  • 民族族群:漢族
  • 出生地:邑(今屬大荔縣)
  • 去世時間:1625年
  • 主要成就:萬曆二十九年(1601年)進士
人物簡介,明史記載,

人物簡介

萬曆四十三年(1615年)五月初四,宮廷發生“梃擊案”。朝廷內外都懷疑鄭貴妃與其弟國泰企圖謀害皇太子,指使張差所為。東林黨給事中主張追究主謀者,非東林黨大學士方以哲等主張以“瘋顛”治張差之罪。辦案人迎合貴妃旨意,定張差“瘋顛、奸徒”罪。王之寀對此案深表懷疑。五月十一日,王在牢獄值班,當獄卒發飯時,最後輪到發張差囚飯。王之寀就命獄卒將飯放在張差面前,吩咐左右離去,只命二吏扶著張差,親自詢問他“梃擊案”的內幕,並說:“你說實話就給飯吃,否則讓你餓死。”張差供出梃擊事系太監龐保、劉成主使(此二人為鄭貴妃之心腹)。王之寀認為張差並不瘋顛,此案可疑,要求深究,使神宗及鄭貴妃十分反感。當時神宗已有25年不上朝,由於王之寀揭發龐保、劉成,只得上朝以釋群臣疑慮,同時也為了緩和鄭貴妃(福王朱常洵生母)與太子朱常洛之間矛盾。他又考慮到梃擊案似乎有疑點,所以當時沒有立即加罪王之寀。兩年後(1617年),朝廷普遍考核京官,王之寀就被劾為“貪污”而革職回鄉。
天啟元年(1621年),朝中大臣為王之寀鳴冤,王又被起用,恢復官職。次年(1622年),王之寀上《復仇疏》。大意說:“君父之仇,不共戴天。光宗(朱常洛,在位僅一月)一生多難,含恨而死。李可灼進紅丸,崔文升用瀉藥,是誰指使?張差持梃闖宮,安危只在呼吸之間。他以入宮有內應外援,外戚鄭國泰(鄭貴妃之弟)的責任不可推卸。”他的奏章上達後,熹宗不予答覆。原先認為張差是瘋顛入宮者,對王之寀恨之入骨。不久,王之寀升為尚寶少卿,又次年(1623年)調為太僕少卿,又轉本寺卿,四年(1624年)秋,授王之寀為刑部右侍郎。五年(1625年)二月,魏忠賢氣焰囂張。他的司禮監、秉筆太監主管東廠,用田爾耕掌錦衣衛事,許顯純為北鎮撫司,羅織冤獄,嚴刑拷打,迫害無數正直官員。魏忠賢黨羽楊維垣翻“梃擊案”竭力詆毀王之寀,王被革職。三月,又將王之寀劃入汪文言案(汪為正直官吏,被許顯純嚴刑拷打,強迫汪誣陷左副都御史楊漣、左光斗、魏大中等二十餘人。汪文言堅持說:“以毒刑逼我陷害清廉之士,至死不能承認。”後被處死。許顯純則偽造汪文言供狀,楊、左、魏等大臣受毒刑死於獄中)。魏黨岳駿聲誣指王之寀逼取鄭國泰二萬金,立即逮王之寀下獄,也慘死於獄中。崇禎元年(1628年)復官職,撫恤。
王之寀像王之寀像

明史記載

王之寀,字心一,朝邑人。萬曆二十九年進士。除清苑知縣,遷刑部主事。
四十三年五月初四日酉刻,有不知姓名男子,持棗木梃入慈慶宮門,擊傷守門內侍李鑒。至前殿檐下,為內侍韓本用等所執,付東華門守衛指揮朱雄等收之。慈慶宮者,皇太子所居宮也。明日,皇太子奏聞,帝命法司按問。巡皇城御史劉廷元鞫奏:“犯名張差,薊州人。止稱吃齋討封,語無倫次。按其跡,若涉瘋癲,稽其貌,實系黠猾。請下法司嚴訊。”時東宮雖久定,帝待之薄。中外疑鄭貴妃與其弟國泰謀危太子,顧未得事端,而方從哲輩亦頗關通戚畹以自固。差被執,舉朝驚駭,廷元以瘋癲奏。刑部山東司郎中胡士相偕員外郎趙會楨、勞永嘉共訊,一如廷元指。言:“差積柴草,為人所燒,氣憤發癲。於四月內訴冤入京,遇不知名男子二人,紿令執梃作冤狀。乃由東華門入,直至慈慶宮門。按律當斬,加等立決。”稿定未上。山東司主治京師事,署印侍郎張問達以屬之。而士相、永嘉與廷元皆浙人,士相又廷元姻也,瘋癲具獄,之寀心疑其非。
是月十一日,之寀值提牢散飯獄中,末至差,私詰其實。初言“告狀”,復言“涼死罷,已無用”。之寀令置飯差前:“吐實與飯,否則餓死。”麾左右出,留二吏扶問之。始言:“小名張五兒。有馬三舅、李外父令隨不知姓名一老公,說事成與汝地幾畝。比至京,入不知街道大宅子。一老公飯我云:‘汝先沖一遭,遇人輒打死,死了我們救汝。’畀我棗木棍,導我由後宰門直至宮門上,擊門者墮地。老公多,遂被執。”之寀備揭其語,因問達以聞。且言差不癲不狂,有心有膽。乞縛兇犯於文華殿前朝審,或敕九卿科道三法司會問。疏入未下,大理丞王士昌、行人司正陸大受、戶部主事張庭、給事中姚永濟等連上疏趣之。而大受疏有“奸戚”二字,帝惡之,與之寀疏俱不報。廷元復請速檢諸疏,下法司訊斷。御史過庭訓言禍生肘腋,宜亟翦,亦俱不報。庭訓遂移文薊州蹤跡之。知州戚延齡具言其致癲始末,言:“貴妃遣璫建佛寺,璫置陶造甓,居民多鬻薪獲利者。差賣田貿薪往市於璫,土人忌之,焚其薪。差訟於璫,為所責,不勝憤,持梃欲告御狀。”於是原問諸臣據為口實矣。
二十一日,刑部會十三司司官胡士相、陸夢龍、鄒紹光、曾曰唯、趙會禎、勞永嘉、王之寀、吳養源、曾之可、柯文、羅光鼎、曾道唯、劉繼禮、吳孟登、岳駿聲、唐嗣美、馬德灃、朱瑞鳳等再審。差供:“馬三舅名三道,李外父名守才,不知姓名老公乃修鐵瓦殿之龐保,不知街道宅子乃住朝外大宅之劉成。二人令我打上宮門,打得小爺,吃有,著有。”小爺者,內監所稱皇太子者也。又言:“有姊夫孔道同謀,凡五人。”於是刑部行薊州道,提馬三道等,疏請法司提龐保、劉成對鞫,而給事中何士晉與從哲等亦俱以為言。帝乃諭究主使,會法司擬罪。是日,刑部據薊州回文以上。已,復諭嚴刑鞫審,速正典刑。時中外籍籍,語多侵國泰,國泰出揭自白。士晉復疏攻國泰,語具《士晉傳》。
先是,百戶王曰乾上變,言奸人孔學等為巫蠱,將不利於皇太子,詞已連劉成。成與保皆貴妃宮中內侍也。至是,復涉成。帝心動,諭貴妃善為計。貴妃窘,乞哀皇太子,自明無它;帝亦數慰諭,俾太子白之廷臣。太子亦以事連貴妃,大懼,乃緣帝及貴妃意,期速結。二十八日,帝親御慈寧宮,皇太子侍御座右,三皇孫雁行立左階下。召大學士方從哲、吳道南暨文武諸臣入,責以離間父子,諭令磔張差、龐保、劉成,無他及。因執太子手曰:“此兒極孝,我極愛惜。”既又手約太子體,諭曰:“自襁褓養成丈夫,使我有別意,何不早更置?且福王已之國,去此數千里,自非宣召,能翼而至乎?”因命內侍引三皇孫至石級上,令諸臣熟視,曰:“朕諸孫俱長成,更何說?”顧問皇太子有何語,與諸臣悉言無隱。皇太子具言:“瘋癲之人宜速決,毋株連。”又責諸臣云:“我父子何等親愛,而外廷議論紛如,爾等為無君之臣,使我為不孝之子。”帝又謂諸臣曰:“爾等聽皇太子語否?”復連聲重申之。諸臣跪聽,叩頭出,遂命法司決差。明日磔於市。又明日,司禮監會廷臣鞫保、成於文華門。時已無左證,保、成展轉不承。會太子傳諭輕擬,廷臣乃散去。越十餘日,刑部議流馬三道、李守才、孔道。帝從之,而斃保、成於內廷。其事遂止。
當是時,帝不見群臣二十有五年矣,以之寀發保、成事,特一出以釋群臣疑,且調劑貴妃、太子。念其事似有跡,故不遽罪之寀也。四十五年京察,給事中徐紹吉、御史韓浚用拾遺劾之寀貪,遂削其籍。
天啟初,廷臣多為之訟冤,召復故官。二年二月上《復仇疏》,曰:
《禮》,君父之仇,不共戴天。齊襄公復九世之讎,《春秋》大之。曩李選侍氣毆聖母,陛下再三播告中外,停其貴妃之封,聖母在天之靈必有心安而目瞑者。此復仇一大義也。
乃先帝一生遭逢多難,彌留之際,飲恨以崩。試問:李可灼之誤用藥,引進者誰?崔文升之故用藥,主使者誰?恐方從哲之罪不在可灼、文升下。此先帝大仇未復者,一也。
張差持梃犯宮,安危止在呼吸。此乾坤何等時,乃劉廷元曲蓋奸謀,以瘋癲具獄矣。胡士相等改注口語,以賣薪成招矣。其後復讞,差供同謀舉事,內外設伏多人。守才、三道亦供結黨連謀,而士相輩悉抹去之。當時有內應,有外援。一夫作難,九廟震驚,何物兇徒,敢肆行不道乃爾!緣外戚鄭國泰私結劉廷元、劉光復、姚宗文輩,珠玉金錢充滿其室。言官結舌,莫敢誰何,遂無復顧憚,睥睨神器耳。國泰雖死,罪不容誅。法當開棺戮屍,夷其族,赭其宮,而至今猶未議及。此先帝大仇未復者,二也。
總之,用藥之術,即梃擊之謀。擊不中而促之藥,是文升之藥慘於張差之梃也。張差之前,從無張差;劉成之後,豈乏劉成?臣見陛下之孤立於上矣。
又言:
郎中胡士相等,主瘋癲者也。堂官張問達,調停瘋癲者也。寺臣王士昌疏忠而心佞,評無隻字,訟多溢詞。堂官張問達語轉而意圓,先允瘋癲,後寬奸宄。勞永嘉、岳駿聲等同惡相濟。張差招有“三十六頭兒”,則胡士相閣筆;招有“東邊一起幹事”,則岳駿聲言波及無辜;招有“紅封票,高真人”,則勞永嘉言不及究紅封教。今高一奎見監薊州,系鎮朔衛人。蓋高一奎,主持紅封教者也;馬三道,管給紅票者也;龐保、劉成,供給紅封教多人撒棍者也。諸奸增減會審公單,大逆不道。
疏入,帝不問,而先主瘋癲者恨次骨。
未幾,之寀遷尚寶少卿。逾年,遷太僕少卿,尋轉本寺卿。廷元及岳駿聲、曾道唯以之寀侵己,先後疏辨。之寀亦連疏力折,並發諸人前議差獄時,分金紅廟中,及居間主名甚悉。事雖不行,諸人益疾之。
四年秋,拜刑部右侍郎。明年二月,魏忠賢勢大張,其黨楊維垣首翻“梃擊”之案,力詆之寀,坐除名。俄入之汪文言獄中,下撫按提問。岳駿聲復訐之,且言其逼取鄭國泰二萬金,有詔追治。及修《三朝要典》,其“梃擊”事以之寀為罪首。府尹劉志選復重劾之,遂逮下詔獄,坐贓八千,之寀竟瘐死。崇禎初,復官,賜恤。
自“梃擊”之議起,而“紅丸”、“移宮”二事繼之。兩黨是非爭勝,禍患相尋,迄明亡而後已。
贊曰:國之將亡也,先自戕其善類,而水旱盜賊乘之。故禍亂之端,士君子恆先被其毒。異哉,明之所稱“三案”者!舉朝士大夫喋喋不去口,而元惡大憝因用以剪除善類,卒致楊、左諸人身填牢戶,與東漢季年若蹈一轍。國安得不亡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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