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占許可

獨占許可是指技術的接受方在協定的有效期內,在特定地區,對許可協定規定的技術擁有獨占的使用權;同時技術的許可方不得在該地區使用該技術製造和銷售商品,更不能把該技術再授予該地區的任何第三方。這種交易中所指的地區必須是出讓方和受讓方經過協商一致同意的,不能是單方的意願。這種地區可以是一個國家或幾個國家,也可以是一個特定的區域,如日本、歐盟或者東南亞地區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獨占許可
  • 解釋:許可權人的一種許可權利
  • 性質:經濟
  • 作用:保護競爭
概念,獨占許可契約,

概念

鑒於獨占許可的特殊性,法律一般賦予獨占被許可人一定程度的獨立訴權,同時從保護競爭的角度出發,法律禁止獨占許可人在締結獨占許可契約時濫用其優勢地位,從而不合理地限制被許可人的正當權益。
獨占許可協定即獨占許可契約,是國際許可契約的一種,即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內,受讓方對受讓的技術享有獨占的使用權,供方和任何第三方在規定的期限內都不得在該地域使用該種技術製造和銷售產品。為此,受讓方需向供方支付相當高的使用費和提成費。

獨占許可契約

獨占許可契約(exclusive licence contract)是出讓方給予受讓方在契約規定的地區內有使用某項商標,或者某種技術製造和銷售相關產品的獨占權。
契約規定的地區必須是出讓方和受讓方經過協商一致同意的,不能是單方的意願。這種地區可以是一個國家或幾個國家,也可以是一個特定的區域,例如日本、歐盟國家或東南亞地區等。獨占許可契約一經簽訂,在契約有效期內,出讓方不得在契約規定的地區內向第三者出售同一種技術的許可,出讓方自己也不得在這一地區內使用該項技術製造和銷售產品。受讓方不僅有權在這一地區內出售該項技術的從屬許可契約,而且有權對侵權行為起訴。
獨占許可契約中轉讓的可以是專利技術,也可以是專有技術,還可以是商標的使用權。這種許可契約實際上就是出讓方和受讓方雙方劃分該項技術或商標在國際市場上的勢力範圍的協定。在約定地區內如有客戶要向出讓方訂購該項產品,出讓方也無權銷售,必須將客戶的訂單轉給受讓方,讓受讓方銷售。也就是說,出讓方已將自己在這個地區的銷售市場也轉讓給了受讓方。當然,出讓方授予受讓方獨占許可時,向受讓方索取的特許權使用費要比普遍許可契約的高得多。
根據國際許可證貿易工作協會(LES)公布的資料表明,獨占許可契約的特許權使用費一般要比普通許可契約高66%——100%,日本許可證貿易工作者分會也對獨占許可契約和普遍許可契約的提成率進行了專門研究,認為獨占許可契約的提成率一般要比普遍許可契約高20%——50%。獨占許可契約的形式在日本、美國和西歐地區使用較為普遍,這些國家實行的是自由市場經濟,產品可以自由競爭,受讓方願意出高價以獨占許可契約的形式獲得先進技術,以便壟斷契約產品的銷售市場,獨霸一方,獲得高額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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