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權許可

全權許可又稱為排他許可,是技術的許可方和接受方在許可、證協定有效期內,在特定地區對許可證項下的技術擁有使用權,許可方不得將此種權利授予該地區的任何第三方,不得與第三方簽訂該技術的許可協定。排他許可與獨占許可相比較,接受方所付的使用費相對較低,這種許可在技術轉讓的實際業務中用得較少。壟斷集團和製造廠商在出讓技術時,一般是不會採用這種許可方式的。

全權許可契約只在特定條件下才使用,如大學、研究所、實驗室等科研機構,他們擁有技術,但沒有製造條件,就可以採用這種許可方式把技術轉讓出去,一則可以獲得高額利潤,二則他們自己還可以使用這種技術繼續進行科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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