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有技術

有技術是指企業對某一產品所具有的獨特新穎的設計、造型、配方、結構、工藝等,不需在專利機關登記註冊,但它和專利權相似,也具有壟斷商品生產和銷售性質,只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智慧財產權,同時也沒有明確的期限性,但可有效地使用,並可有償的傳授和轉讓。

指先進、實用但未申請專利技術秘密,包括設計圖紙、配方、數據公式,以及技術人員的經驗和知識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專有技術
  • 解釋:生產某項產品的專門知識
  • 特點:指先進、實用但未申請專利
  • 用於:生產
簡介,定義,解釋,條件,特點,法律保護,保密措施,說明,其他信息,

簡介

從法律角度講,專有技術沒有經過法律的認可,不是法定權利。但是,專有技術持有人對這種技術擁有所有權,這種所有權是一種非法定權利,僅為技術持有者所獨有。即專有技術雖然得不到專利法商標法的保護,但它應當得到財產法的保護,作為一種財產,專有技術也可以以許可契約的方式進行轉讓。

定義

專有技術也稱“技術秘密”、"技術訣竅"等。它是隨著技術援助契約的大量湧現而在契約書上頻繁使用的用語。迄今為止,國際上對專有技術一詞還沒有公認的定義。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國家局在1964年制訂的《開發中國家發明樣板法》中曾給出如下定義:"所謂專有技術是指有關製造工藝,以及產業技術的使用及知識"。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的《現代經濟法辭典》中對專有技術是這樣定義的:"專有技術是有一定價值,可利用、未被公眾所知,可以轉讓或傳授而未取得專利權的技術知識、技術情報、經驗、方法或其組合。"總之,專有技術是一種秘密的技術知識、經驗和技巧的總和。既可以表現為書面資料,如設計圖紙資料、設計方案、操作程式指南、數據資料等;也可以表現為技術示範、對工程技術人員的培訓和口頭傳授等。但就專有技術本身來講,它是寓於這些表現形式中的一種觀念和構思。

解釋

專有技術,又稱秘密技術或技術訣竅,是指從事生產、管理和財務等活動領域的一切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秘密知識、經驗和技能,其中包括工藝流程、公式、配方、技術規範、管理和銷售的技巧與經驗等。 專有技術指先進、實用但未申請專利技術秘密,包括設計圖紙、配方、數據公式,以及技術人員的經驗和知識等。不屬智慧財產權,不受法律保護。是技術貿易的重要內容之一,其轉讓契約上規定受讓方須承擔保密義務。

條件

在法律意義上,專有技術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1、其整體或其確切結構和內容組合是秘密的、非通常從事該信息領域工作的人們所普遍了解或容易獲得的。
2、是秘密的,因而具有商業價值。
3、其合法擁有者已按照實際情況採取了合理措施對其予以保密。

特點

1、專有技術是一種技術知識。
2、它是具有實用性的動態技術。
3、它具有可傳授性和可轉讓性。
4、專有技術是一種以保密性為條件的事實上的獨占權。
5、具有經濟性。
6、專有技術是沒有取得專利權的技術知識。

法律保護

專有技術是一種無形的知識財產,它除需用保密手段得到保護以外,也需要法律的保護。在實際中,專有技術經常援引民法、契約法、智慧財產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刑法。但專有技術受法律保護的力度遠比專利技術受到法律保護的力度小。

保密措施

①在技術轉讓契約中訂立"保密條款"。對違反此條款者,可以不履行契約為理由,要求對方賠償損失。
②要求本企業雇員保護本企業的技術秘密。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對侵犯專有技術的行為也做出了明確處罰規定。如第二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的(包括專有技術),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技術秘密的法律保護,一般屬於民事訴訟範圍。

說明

國際商會在其1957年10月17—l8日的會議報告中曾提出如下定義:“專有技術系指生產某項產品的專門知識、操作經驗和技術的總和”,“專有技術不僅指保密的配方和技術,而且也指與實施專利所必需的製造方法有關的技術,它還指製造商在研究中開發的、還未被其競爭者所掌握的實用和專有的方法及技術知識”。
在《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中,採用“未公開的信息”(undisclosed information)一詞,特指未公開的、未取得工業產權法律保護的製造某產品或者套用某項工藝以及產品設計、工藝流程、配方、質量控制和管理等方面的技術知識。

其他信息

專有技術和專利技術有很大的不同,以下是專有技術和專利技術的比較表:
比較內容
專有技術
專利技術
存在條件
保密
法律保護
時效性
無時間限制
有時間限制,即有關法律的管轄地域
保密性
技術內容保密
技術內容公開
技術要求
不一定是發明創造,但必須是成熟的、行之有效的
必須有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技術形態
是動態的,其內容可以發展改進,是可變的
是靜態的,其內容是固定不變的
存在方式
以書面表示或存在於人們的頭腦中
以書面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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