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學實證階段

犯罪學實證階段是指以犯罪人類學派的形成與出現為標誌的犯罪學研究階段。一般認為這一階段始於19世紀的中葉,此時的西方社會正處於資本主義發展時期,犯罪日益增加。由於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的發展,以科學的證實方法解決了當時嚴重威脅生命的三大傳染病(天花、白喉、霍亂),因而有些人也主張以科學的實證方法來解決當時社會的三大病態,即精神病、自殺和犯罪。於是,促使了以義大利的學者龍勃羅梭、菲利、加羅法洛等人為代表的犯罪人類學派的形成和出現,他們運用實證主義的研究方法,以生物學、人類學的觀點研究犯罪人、犯罪原因,開創了現代犯罪學實證主義研究的先河,因而被稱為犯罪學的實證階段。

一般認為實證階段的開始,即西方犯罪學這門科學的正式產生,是以龍勃羅梭發表的《犯罪人論》(1876)一書為標誌的,龍勃羅梭也因此而被西方國家稱為犯罪學之父。在犯罪學實證階段里,由於犯罪人類學派注重研究犯罪人的人體特徵,把犯罪現象當作自然現象,把犯罪人當作生物體來研究,以人體特徵決定論代替了古典學派的自由意志論,這就使犯罪學從神學和形上學的桎梏中被解放出來,在西方社會影響很大。但由於犯罪人類學派的“天生犯罪論”、“隔世遺傳論”、“罪犯定型論”等理論觀點受到普遍的批判,一些學者為了強調犯罪的原因不在行為人人體的特徵,而在於社會,於是,以李斯特等北歐學者為主要代表人物的犯罪社會學派應運而生。犯罪社會學派雖與犯罪人類學派同屬於實證學派,但它既反對人類學派的“天生犯罪論”等觀點,又反對古典學派的“報應刑論”等觀點,同時也吸收了兩個學派的一些觀點,故被認為是古典和人類學派的折衷派。其主要理論有犯罪二元論、社會防衛論、行為人主義、目的刑論等。一般認為,犯罪人類學派的產生,尤其是犯罪社會學派的出現,為西方現代化犯罪學的研究和發展奠定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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