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人自治制度

犯人自治制度是讓犯人進行自我管理的一種監獄制度。即犯人在監管機關或監管人員的指導、管教下,依一定的方式建立自我管理機構,負責監內的犯人秩序.紀律、生活和賞罰等工作,自覺地進行改造。這一制度最初為美國的感化院或救濟院作為累進制度的一個級別採用。把自治制首先作為監獄制度的是美國紐約監獄改良委員會委員長托馬斯·莫特·奧斯本。

托馬斯·莫特·奧斯本認為信任犯人,讓犯人自治,會培養犯人的責任感,養成良好的習慣,出獄後不會再出現妨害社會的行為。他命令美國奧本監獄犯人組織自治同盟,以美國政府組織為榜樣,實行三權分立,每三個月選舉一次。1913年12月,奧斯本被任命為新新監獄典獄長,對在奧本監獄所訂的自治制度加以修改,於1914年在新新監獄實行自治制。接著,奧本感化院也加以採用。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