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人接見制度

犯人接見制度是中國監獄、勞改隊獄政管理的基本制度之一。指犯人服刑期間,與來監探視的家屬會見的制度。在我國,犯人接見家屬,每月1次或2次,每次不超過l小時。特殊情況,可以適當延長。每次接見的家屬不得超過3人,一般只限罪犯的家屬和近親。非直系親屬,原則上不予接見來監與罪犯會見,一律持身份證明,在接見室接見。

接見時禁止使用隱語或外國語交談。少數民族犯人接見對,可以使用本民族的語言。犯人接見家屬時,要有管教人員監聽。外籍犯可以使用本國語言,但必須有翻譯和懂外語的管教人員在場監聽。港、澳、台和國外親屬接見,須經省、市、自治區司法廳(局)、勞改局審查批准後方可接見。犯人關禁閉期間,原則上不準接見家屬。有特殊情況需要接見的,應當經過監獄、勞改隊領導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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