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赦令

特赦令

“特赦令”亦可是“特赦”。 指以行政權免除罪犯全部或部分的服刑,但不赦罪,也就是赦刑不赦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習近平於2015年8月29日簽署主席特赦令,根據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29日通過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決定,對參加過抗日戰爭、解放戰爭等四類服刑罪犯實行特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特赦令
  • 別稱:特赦
  • 含義:赦刑不赦罪。
  • 性質:特赦的對象是特定的
大赦與特赦,主要區別,發布權利,特赦來源,特赦案例,7次特赦,第8次特赦,

大赦與特赦

大赦。它是指國家元首或者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對某一範圍內的罪犯一律予以赦免的制度。大赦的效力很大,它不僅免除刑罰的執行,而且使犯罪也歸於消滅。經過大赦之人,其刑事責任完全歸於消滅。尚未追訴的,不再追訴;已經追訴的,撤銷追訴,已受罪刑宣告的,宣告歸於無效,不再執行。
特赦。它是指國家元首或者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對己受罪刑宣告的特定犯罪人免除其全部或部分刑罰的制度。

主要區別

(1)特赦的對象是特定的;而大赦對象是不特定。
(2)特赦僅赦刑而不赦罪;大赦既赦刑又赦罪。
(3)特赦後再犯罪則有可能構成累犯;而大赦後行為人再犯罪沒有累犯問題。
(4)特赦往往公布被赦人的名單;大赦一般不公布被赦人的名單。

發布權利

我國1954年憲法規定了大赦和特赦,並將大赦決定權賦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特赦的決定權賦予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大赦令和特赦令由國家主席發布。1975年、1978年和現行憲法都只有特赦的規定,這表明我國已經取消了大赦制度。根據我國現行憲法第67條和第80條的規定,特赦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由國家主席發布特赦令。

特赦來源

無論在東方還是西方,都有根據需要進行特赦的傳統,在封建時代,是少數專屬於君主的特權之一。在不同的國家裡,不同的人或組織有下達特赦令的權利,比如國家元首或者議會。在不同國家裡對特赦令的定義和理解也各不相同。比如有些國家中(如德國),對個人和對一群人的特赦令有不同的稱呼和定義。在有些國家裡,特赦令雖然免除被特赦的人的服刑期或服刑的重度,但它並不表示該人已經無罪了。在另一些國家中,特赦令也免除被特赦者的罪行。頒布特赦令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幾種:
1、對過去當權者或其助手的特赦令,過去的政府及其政治在一種新的體系下被看做是非法的,但為了保持國家的穩定和團結,對過去政府及其雇員的罪行實行特赦。高棉(對紅色高棉)、南非智利等國家在近代對其過去的當權者進行過特赦。為了使得一個地區或國家獲得和平而對所有非法武裝組織成員或恐怖組織成員施加的特赦令。在阿富汗伊拉克等國家施行過這樣的特赦令。
2、由於一定的慶祝活動而對部分(一般罪行比較輕的)罪犯施行的特赦令,這樣的慶祝活動比如國家元首登基、國王的生日、皇家婚禮、周年的國慶日等等,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10周年時就曾對清朝廢帝溥儀及部分國民革命軍被俘將領施行特赦。
3、由於法律的更改過去被按法律判刑的人可能按新的法律成為無罪的人。在有些國家裡這些人可以被特赦,在其它國家裡也可能有其它的機構可以保證他們不必繼續服刑。

特赦案例

7次特赦

1959年12月4日至1975年3月19日,中國共實行了7次特赦;
1959年12月4日,對經過一定期間的勞動改造,確實改惡從善的蔣介石集團和偽滿洲國的戰爭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特赦共釋放反革命罪犯和刑事罪犯12082名、戰犯33名。被特赦的戰犯中,包括偽滿洲國皇帝愛新覺羅·溥儀和蔣介石集團的高級將領,如王耀武、杜聿明、鄭庭笈、陳長捷、宋希濂等。
第2~3次
1960年11月28日和1961年12月25日,對經過一定期間的改造,確實改惡從善的蔣介石集團和偽滿洲國的戰爭罪犯,實行特赦,兩次共釋放了118名“確實改惡從善的戰爭罪犯”,包括范漢傑、李仙洲廖耀湘、杜建時等。
第4~6次
1963年4月9日、1964年12月28日、1966年4月16日,對經過一定期間的改造,確實改惡從善的蔣介石集團、偽滿洲國和偽蒙疆自治政府的戰爭罪犯,實行特赦,三次共釋放了145名“戰爭罪犯”。
第7次
1975年3月19日,對全部在押戰爭罪犯,實行特赦釋放,並予以公民權。這次特赦是沒有任何前提條件的一次赦免。

第8次特赦

2015年8月29日,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主席特赦令,根據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決定,對參加過抗日戰爭、解放戰爭等四類服刑罪犯實行特赦。
特赦令
四類罪犯:
特赦的四類服刑罪犯包括:參加過中國人民抗日戰爭、中國人民解放戰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參加過保衛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對外作戰的,但犯貪污受賄犯罪,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的,有組織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除外;年滿七十五周歲、身體嚴重殘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餘刑期在一年以下的,但犯故意殺人、強姦等嚴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販賣毒品犯罪的除外。
專家答問:
本次特赦是相隔40年後,我國重啟特赦制度。那么,下一次特赦會是在什麼時間?我國特赦制度有沒有可能常態化?9月3日之前會有人被特赦嗎?針對這些問題,新京報專訪了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導師王平等專家學者。
1問
特赦的法律程式是怎樣的?
現行法律沒有對特赦的具體操作程式作出規定,本次特赦將適用什麼法律程式?新京報記者了解到,本次特赦將適用減刑假釋程式。王平表示,減刑、假釋程式相對成熟,便於操作執行。而且,減刑是對刑期作出相應調整,假釋則是附條件地予以提前釋放,二者跟特赦在法理上也有一定的相似性。
王平解釋說,根據我國憲法和相關法律的規定,特赦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決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發布特赦令,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檢察院予以監督,司法行政機關和公安機關予以執行。
具體來說,在監獄和看守所服刑人員由監獄和看守所向服刑人員所在地的中級以上法院,提起特赦建議;社區矯正人員則由相應的社區矯正機構,提出建議。法院根據提出的特赦建議,排查審核,作出特赦裁定,並公示特赦罪犯名單。
2問
9月3日之前會有人被特赦嗎?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李适時曾表示:在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之際,特赦部分服刑罪犯,具有重大的政治意義和法治意義。目前距離9月3日紀念抗戰勝利日還有5天,9月3日當天甚至之前,會有人被特赦嗎?
王平稱,上述特赦流程需要一定時間,但也不能完全排除9月3日前有人被特赦。特赦可以分期分批實行,四類罪犯中,第一類數量不多,比較容易甄別鑑定,預計法院對第一類罪犯作出裁定的時間相對較短。“如果9月3日之前有罪犯特赦出獄,會增加喜慶氛圍。越早釋放罪犯,特赦的效果越好。不過特赦更重要的是保證質量,不能漏赦,更不能錯赦,必須依法嚴格進行。”王平說。
3問
下一次特赦可能會是什麼時候?
本次特赦決定是在抗戰勝利70周年的節點上作出的,但是新京報記者注意到,此次特赦的四類罪犯中,只有前兩類與“抗戰”和保家衛國有關;後兩類則是“一老一少”,與抗戰本身沒有直接關係。於是很多人開始猜想:特赦會不會從此走向常態化?下一次會是在什麼時候?
昨日,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新聞發布會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郎勝說,特赦和大赦不同,特赦都是在特定歷史條件下、特定時期為了體現人道,或為了反映一個時期的紀念意義,促進社會和諧做出的。
王平表示,法律並沒有對何時應該特赦,也就是對特赦的時間節點作出要求。什麼時候應該特赦,完全根據實際需要、國家社會經濟形勢等方面的需求。有可能連續一兩年都有特赦,也有可能相隔很多年都沒有啟動。理想的情況應該是,該啟用特赦制度的時候就啟用,充分發揮特赦制度的積極作用。
4問
本次特赦何時開始何時結束?
本次特赦決定生效從昨天開始,那么會在什麼時間結束呢?
王平表示,相關機關提出特赦建議、法院審核、裁定、公示,本次特赦的這一流程需要一定時間。而且,為了保證質量,刑罰執行機關和法院都會嚴格把關。即使是分期分批實行,釋放第一批犯人也需要一段時間。但時間並不會很久,因為儘快釋放符合條件的罪犯,特赦的效果才好。國慶前後有可能先期釋放部分罪犯,年底左右有可能釋放全部符合條件的罪犯。
5問
本次特赦罪犯數量有多少?
特赦的四類罪犯總數是多少?據新京報了解,目前掌握的資料中第一類中年齡多超過80歲;第三類由於特赦令的生效時間是8月29日,因此只有8月29日之前滿75歲的,才符合條件。8月30日過75歲生日的老年犯人,即便身體嚴重殘疾且生活不能自理,也不在特赦之列。
本次特赦前,相關部門已進行了摸底調查。由於在押場所不同,究竟會釋放多少罪犯,準確數據還有待於法院的裁定結果。不過前三類罪犯的數量不多,最後一類估計會略多於前三類。
6問
會不會有人“鑽空子”、錯赦人?
有沒有可能出現漏赦或錯放?據新京報了解,有關部門針對本次特赦提出了“不錯放一人,不漏赦一人”這一明確要求。據貴州省政府官網報導:“8月23日上午,貴州省司法廳廳長、省監獄局第一政委吳躍召集專題會議,傳達了特赦部分服刑罪犯工作會議精神”。會上,吳躍提出七項要求,包括“準確把握特赦的範圍、條件、程式,正確履行好司法行政機關在本次特赦工作中的職責”;“做好特赦對象的摸排甄別工作,做到不錯放一人,不漏赦一人,確保特赦工作經得起法律和歷史的檢驗”等。
7問
被特赦者再次犯罪怎么辦?
刑法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後,在5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過失犯罪除外。也就是說,被特赦的罪犯如果在5年內再次犯罪,且是故意犯罪,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會按照累犯受到從重處罰。那么如果在5年後犯罪,會受到什麼處罰呢?
王平表示,被特赦的罪犯釋放後,如5年後再次犯罪,雖不構成累犯,不是法定的從重處罰,法院量刑時也會有所考慮。
8問
憲法為何未對大赦作規定?
1954年頒布的第一部憲法規定了大赦和特赦。1975年修憲時大赦和特赦被刪除。直到1978年修憲時,才恢復了特赦。1982年憲法作出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決定特赦,國家主席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發布特赦。憲法為何未對大赦作出規定?王平表示,大赦和特赦有顯著區別。大赦的對象一般來說可以是整個國家某一時期的各種罪犯,也可以是某一地區的全部罪犯,還可以是某一事件的全部罪犯。即既赦其罪,又赦其刑。被大赦的人,或者不再認為是犯罪,或者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
而特赦,是對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其刑罰的全部或一部分的執行。大赦的對象一般是不特定的,特赦的對象一般是特定的;大赦後犯罪人再次犯罪一般來說不構成累犯,特赦後再次犯罪有可能構成累犯。
王平認為,依據刑訴法的相關規定: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這說明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我國的特赦既可以是既赦免罪又赦免刑,也可以是僅赦免刑而不赦免罪。這樣的特赦法律制度設計已經能夠滿足我國赦免制度的法律需求。
9問
貪腐犯罪罪犯會不會被特赦?
本次特赦的四類罪犯中,第二類、第四類都有嚴格限制條件,貪污受賄犯罪等都被排除在外。本次特赦設定的上述排除情形,是否意味著貪腐犯罪會一直被排除在外?不被赦免?王平表示,貪污受賄犯罪是職務犯罪中性質最為嚴重的兩類犯罪。在當前反腐敗鬥爭形勢嚴峻複雜的情況下,對貪污受賄犯罪不予特赦主要是出於建設清明政治上的考慮,以彰顯黨和政府堅決反對腐敗的堅強決心。但對貪污受賄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性質相對較輕的職務犯罪,仍然可以特赦。
10問
不能自理老人釋放後怎么辦?
本次特赦的第三類罪犯是“年滿七十五周歲、身體嚴重殘疾且生活不能自理”。這部分罪犯釋放後如果沒有經濟來源、沒有法定贍養人怎么辦?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郎勝表示,這些人(被赦免的四類罪犯)都涉及如何回歸社會、融入社會,在社會如何得到有效安置和生活的保障,有關部門都做了一些具體的安排,也做了周密的考慮。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李壽偉也表示,有關部門對於被特赦人員的安置救助等作出了安排,比如對一些老年犯,有80歲以上的是第一類,後面75歲生活不能自理的,也不是讓他們簡單地回去,對這些人還要採取安置措施,特別是其中有一些沒有工作單位,甚至沒有法定贍養人,也沒有固定收入的,有關部門都要採取一些措施予以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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