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法庭

特別法庭,是指專為審判特別重大案件設立的審判機構。帶有臨時性質,特定審判任務完成後,即行撤銷。如,1956年6-8月組成的最高人民法院特別軍事法院,在瀋陽和太原兩地對日本帝國主義侵略中國時期犯有嚴重罪行的日本戰犯進行了審判。

1980年9月2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成立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負責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特別法庭審判案件,依第一審程式進行,所作出的判決,為終審判決,一經宣判,即發生法律效力。特別法庭(tribunal)是特別設立的裁判所,可能是某法院的子屬級單元,也可能是獨立機構如國際海洋法法庭(International Tribunal for the Law of the S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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