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資收入量

物資收入量是需用單位或物資供應部門在一定時期內實際收到並驗收入庫的全部物資數量。生產企業或物資供應部門將物資資源量通過各種形式對外供貨後,其物資大部分轉移到從事生產、基本建設或非生產性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從而形成了需用單位的收入量。如果生產企業對物資供應部門供貨,就形成了中轉部門的供貨資源,故物資供應部門的收入量也稱購進量。

為了保證收入量資料的準確性,在核算時,必須遵循兩條基本原則:第一,誰收入,誰統計。只要報告期內在本單位收到的物資,不論通過什麼渠道收到,也不論物資的所有權歸誰,都必須統計為收入量。第二,統計收入量的物資,必須是經驗收合格辦理入庫手續的物資。凡物資運到所在單位尚未辦理驗收入庫的數量,應統計為待驗收入庫量; 供貨單位已開發貨單 (或提貨單) 或貨已發出,但尚在運輸途中的物資,應統計為在途物資。物資收入量按供貨渠道可以分為:國家契約直達到貨、上級機關調入、市場採購、來料加工、其他收入等。按供貨契約性質可分為: 國家契約、地方契約、企業契約。此外,還可按到貨的時間、品種、質量分組,以分析到貨的及時性、齊備性和適用性及其對生產建設需要的保證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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