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資供貨量

物資供貨(銷售)量是物資生產企業和物資供應部門在報告期內通過各種形式,實際售給需用單位的物資數量。物資生產企業的供貨 (銷售) 量是指企業出售自己生產的成品或半成品數量,不包括企業出售多餘的原材料、設備、包裝物以及工業性作業和非工業性作業的勞務收入。它按性質可分為:(1) 契約供貨量,即按供貨契約計畫組織的產品供貨量;(2) 來料加工供貨量,即對外單位來料進行加工,產品實際交付給外單位的數量;(3) 自銷量,即企業在供貨契約外自行銷售的產品數量,也包括自產自用量;(4) 其他供貨量,包括與外單位相互調劑協作、對外支援、撥出加工等各種用途的物資數量。物資供應部門的供貨 (銷售) 量是指物資中轉機構出售自己經營的物資數量。

它按供貨對象可分為:(1)純供貨量,是指物資供應部門將物資直接供給消費企業的數量;(2) 系統內供貨量,即一個物資供應部門向另一個物資供應部門的供貨量。核算物資的實際供貨 (銷量) 量,應根據交貨方式採用不同的辦法:凡採取送貨制的,應在生產企業根據契約規定、辦理產品出庫和託運手續後,統計為供貨量,凡採取提貨制的,應在需用單位派人來生產企業辦理貨款結算手續,領取提貨單到生產企業倉庫自行提取貨物或自行辦理了運輸手續後,統計為供貨量。物資的供貨 (銷售) 量是安排生產,有計畫地、合理地組織物資流通,搞好產品供貨,保證國民經濟各部門按質、按量、按時取得所需要的各種物資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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