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養素補充劑

營養素補充劑

脂溶性維生素、微量元素等營養素,過量攝入具有明顯的毒性作用,所以營養素補充劑的推薦量一般要求控制在我國居民營養素推薦攝入量(RNI中國營養學會公布)的1/3—2/3水平,補充的營養素應為中國居民缺乏的營養素。營養素補充劑的營養素原料一般應為《食品營養強化劑衛生標準GB14880》中的品種。含有三種以上(含三種)維生素、礦物質的營養素補充劑,可稱為複合或多種營養素補充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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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營養素補充劑的產品要到國家認定的檢測機構進行營養成分鑑定、穩定性試驗和衛生學檢查,申報者應提供營養素補充劑中營養素的定量檢驗方法。不帶保健功能的產品不需進行功能學檢測。用已列入營養強化劑名單的營養素的化合物為原料生產的產品,如其原料來源、生產工藝和產品質量均符合國家有關要求,一般不要求進行毒理試驗,否則,應參照對食品新資源的要求進行安全性毒理學評價,並提供人體安全攝入量的科學證明。
營養素補充劑說明書中營養成分的含量一般可用最小食用單位含有的數量標示。標示一個具體含量值,不標示含量範圍(企業標準中標示含量範圍)。一般以三批產品穩定性試驗的最小檢測值作為含量標示值。而在企業標準中維生素含量範圍值為:0.8×標示值~1.8×標示值,礦物質含量範圍值為:0.75×標示值~1.25×標示值。
營養素補充劑的說明書必須註明“不得超過推薦量或與同類營養素補充劑同時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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