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礦井通風系統管理制度

煤礦礦井通風系統管理制度

根據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製定本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礦井通風系統管理制度
  • 作用:使通風系統安全可靠
1.礦井必須有完整的獨立通風系統,改變全礦井或一翼的通風系統時,必須報公司總工程師批准。
2.改變井下的通風系統時,必須由通風科組織有關人員設計方案,報公司總工程師批准。
3.在構成通風系統時,禁止採用不合理的串聯風,老塘風等,通風系統要安全可靠。
4.回採工作面嚴禁採用局扇通風,嚴禁採用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串聯風、擴散通風等。
5.回採工作面嚴禁採用局扇通風,必須在構成全風壓通風系統後方可回採。
6.採空區必須及時封閉。工作面回採結束後,完成全部回撤工作最多不得超過1個月,然後,由通風科進行永久密閉,凡因故不能按時永久封閉的採空區,要由通風科編制安全措施,報公司總工程師批准。
7.嚴禁在無風,微風或瓦斯超限區域內進行作業。
8.凡影響通風系統的工作,必須由施工單位編制安全技術措施,經通風科等業務科室審查後報公司總工程師批准,否則不準開工。
9.通風巷道要及時維修,迴風巷失修率不得高於7%,嚴重失修率不高於3%。
10.礦井主扇每月由機電部門檢查一次,每五年由機電部門組織一次性能測試,主扇外部漏風率不得超過5%。
11.礦井反風設施由通風科組織每季度檢查一次,每年進行一次礦井反風演習。
12.凡涉及到通風方面的工程設計必須優先安排通風工程,充分考慮到通風系統和瓦斯防治,並經通風科等各業務科室審查,報公司總工程師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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