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市區建築色彩管理辦法

《無錫市市區建築色彩管理辦法》在2012.11.27由無錫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無錫市市區建築色彩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無錫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2.11.27
  • 實施時間:2013.01.01
無錫市市區建築色彩管理辦法》已經2012年11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1月27日
第一條 為了規範建築色彩管理,美化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位,根據《無錫市城鄉規劃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區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以及已建建築(含附屬設施)的色彩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建築色彩規劃管理工作。
建設、城市管理、(文物)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建築色彩管理工作。
第四條 建築色彩管理應當遵循和諧統一、豐富有序的原則,體現地方人文特色,形成與自然環境協調的城市景觀,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築外立面色彩主色調宜以暖色系、淺色調為主,基調色、輔助色和強調色之間的配色應當協調、平衡;
(二)建築外立面色彩宜採用分部與分段方式進行設計與塗裝;
(三)快速路、主次幹道以及公路、鐵路、通航河道兩側建築外立面基調色宜採用同色系或者相近色系色彩;
(四)建築屋面及附屬設施的色彩應當採用與建築外牆面色彩相近色系色彩,且與周邊自然景觀環境相協調;
(五)建築室外環境中的景觀小品、戶外廣告、圍牆院落、大門及門衛等設施的色彩,應當與建築色彩相協調;
(六)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築以及其他需要保護的建築,其外立面色彩應當保持原有風貌特色;周邊景觀環境色彩應當與其相協調。
第五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城市色彩規劃和建築色彩控制技術導則,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六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落實城市色彩規劃有關內容,明確地塊建築色彩的控制要求。
城市設計、修建性詳細規劃以及街道景觀規劃應當包含沿街建築外立面色彩設計意向和建築色彩推薦色譜等內容。
第七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規劃條件中提出建築色彩控制的設計要求,明確建築外立面的控制色譜或者推薦色譜。
第八條 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應當根據建築色彩控制的設計要求,進行建築外立面色彩專項設計。建築外立面色彩效果圖應當標註色號,並說明材質。
第九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中有關建築外立面色彩專項設計內容的審查;對不符合建築色彩控制設計要求的,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予批准,並提出修改意見。
特殊地區、重要地段、重大項目的建築外立面色彩,應當組織專家論證。
第十條 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應當根據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的修改意見,對建築外立面色彩進行深化設計。
建設單位在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同時報送建築外立面色彩效果圖。
第十一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對建築外立面設計圖及色彩效果圖等內容進行審查;對不符合建築色彩控制要求的,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應當包含建築色彩內容。對審查不合格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批准的建築色彩進行建設,不得擅自改變;確需改變的,應當經原批准部門同意。
第十四條 已建建築外立面應當依法定期清洗粉飾,保持整潔、美觀和完好;外立面褪色、破損的,建築產權單位或者產權人應當及時按照原外立面色彩進行塗裝、修復。
第十五條 已建建築外立面色彩不得擅自改變;確需改變的,建築產權單位或者產權人應當向規劃、建設等部門申請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六條 未按照批准的建築色彩進行建設的,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予通過建設工程規劃核實,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通過竣工驗收備案。
第十七條 未經批准擅自改變已建建築色彩影響城市市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另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江陰市、宜興市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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