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責任能力

無責任能力 一不能辨認或控制自己的行為,因而沒有依法承擔刑事責任的資格。確認無責任能力的標準:(1)責任年齡。未達法定責任年齡的入,生理和智力的發育尚未成熟,缺乏知識和經驗,不能正確理解自己行為的性質而不能預見自己行為可能發生的危害結果,為無責任能力。(2)精神障礙。患慢性精神病或者處於一時精神錯亂的人,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所造成的危害結果,亦為無責任能力。但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犯罪的除外。

無責任能力 :
wú zé rèn nénɡ lì
在這種情況下,對自己造成的危害社會的結果不負刑事責任。我國刑法規定,不滿十四歲的人或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時無責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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